行政事件訴訟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事件訴訟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闕銘富寫的 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二) 和闕銘富的 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學林 和新學林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程明修所指導 顏揚修的 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2021),提出行政事件訴訟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規命令、行政命令、司法權威、國族認同、法律保留、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法安定性原則、規範爭訟、具體審查、抽象審查、權力分立。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昕所指導 張良鏡的 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責任之重構 (2020),提出因為有 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免責事由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事件訴訟法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事件訴訟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二)

為了解決行政事件訴訟法的問題,作者闕銘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六篇論著以及四篇譯作,均是現代行政訴訟權實效保障相關之重要論題,以及現代最熱門的行政法上之話題,充分展現首揭現代行政法學重點所作的素描,體現作者欲透過上開論著,闡揚憲法實效保障行政訴訟權之精神,並為行政法學演繹邏輯之理論以及司法實務分析歸納案例,完善接軌,盡力舖陳。

行政事件訴訟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法務部豈能捍衛迫害人權的威權法律?
廢除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高金素梅2021.05.13

轉型正義喊了這麼多年,法務部竟然對《刑事訴訟法》視而不見,硬是要保留這個濫權條例,放任檢察官繼續違反人權、為所欲為。

今天的報告書,司法院在結論提到「本院建議本條例以修正為原則;倘若廢止,宜配合刑事訴訟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修正,以避免執法空窗期」,本席要在此告訴大家,行政權在你們手上,若執政者要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你們自當討論、提出所有相關配套法案,而非拿「執法空窗期」來恫嚇人民。而且,我要提醒你們:《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應該廢除的關鍵,在於這個條例侵犯了人民的基本人權,而《刑事訴訟法》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基本人權而訂定的。現在你們說,要廢除侵犯人權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必須要先修正維護人權的《刑事訴訟法》,那你們是要把原來條例中侵犯人權的精神,修進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嗎?你們要公開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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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規命令的行政訴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之脈絡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政事件訴訟法的問題,作者顏揚修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乃針對現行法規命令的司法控制安排是否妥當、有無改革必要、如何改革進行研究分析。對這個問題先於第二章劃定本文所研究的法規命令的意義為何並捕捉其與其他國家行為不同的特性用以作為後續說明的基礎。經研究發現法規命令的行政作成性質以及抽象規範性質,使得法規命令的風險與權利保障需求大於法律與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在第三章便依據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要求,必須給予行政法院層次的救濟程序才能有效保障人民權利,並考量到司法權於權力部門的弱勢地位,所以進一步研究我國司法權能否承擔此一更為積極的法規命令控制任務,得到我國目前司法權的力量應足以支撐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變革的結論。其次,由於提高法規命令司法控制的

強度將更加限縮行政權使用法規命令的強度,而涉及到權力分立的問題,故在第四章嘗試對於司法權介入行政權領域如何才符合權力分立進行分析,並獲得開放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管道應符合權力分立,只是在具體的爭訟程序設計上必須注意權力分立的要求。此外,因為扭轉法規命令合法性以及提升挑戰頻率本身對於法秩序安定與對行政效能的破壞均屬嚴峻,必須有配套措施,因此也一併於第四章進行研究分析,研究結論係認為在提高司法權控制法規命令強度的同時,因為我國現況法治傳統未予穩固,社會對於行政效能的高度需求與期盼下,本文主張應放寬法律保留的限制,一方面能夠減輕法規命令受到司法削弱效用的缺失,另一方面甚至更能發揮效用以回應現代社會愈趨複

雜困難的挑戰並兼顧人民權利保障。最後在第五章以前述較偏向憲法討論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結論作為指導原則嘗試架構諸如法規命令的訴訟種類、訴之利益等相關機制,並以此作為基礎評析我國現行唯一開放的法規命令行政爭訟,也就是行政訴訟新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的相關制度以及作為修法前提的釋字第742號解釋。希冀藉由以上研究能夠為我國法規命令爭訟制度盡一份棉薄之力,拋磚引玉,完善我國法規命令的相關制度。

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

為了解決行政事件訴訟法的問題,作者闕銘富 這樣論述:

  日本與臺灣現今同屬歐陸公法之繼受法國家;在二次大戰前,臺灣即受日本公法支配,戰後由國民政府攜來者亦本是同根之學說與制度,故日本為了實現實效性保障人民權利與法律上利益之課題,所為之討論、改革及於行政事件訴訟法中之落實,均值得臺灣司法審判及立法修法借鏡參考。本文主要採日本修法之認識論、價值論之研究體會後,歸納而成,而日本之行政法理論主要來自德國理論的引入,取其法制為範所作的對應,自有溯源德國法制學說的必要。   本文研究架構如下:   首先以「日本行政訴訟權之保障」為題,說明緣起及研究方法與基本架構。   其次,以「2004年修正前日本行政訴訟之問題」為題,剖析日本行政法理論上的問題點。

  再者,以「修正法之運作實態」及「修正法之再修正」為題,分列修正法產生之新問題、修正法下學者之新構想及再次修法之課題為題。   末以「行政訴訟權保障之現代意義」為題,論述基於前面章節的檢討,所顯現的行政訴訟權實效保障之現代意義,並以展望作為代結論,展望台灣行政法學界及實務界朝實效保障人民權利利益的有效救濟之借鏡,並提出建議。 作者簡介: 闕銘富法官   學歷  1.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士  2.國立台北大學公法碩士  3.國立政治大學公法博士  4.日本國立東京大學大學院法學政治科研究(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   經歷  1.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3.司法院行政訴訟

記懲戒廳副廳長  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判長(現任)

國家賠償法上公共設施責任之重構

為了解決行政事件訴訟法的問題,作者張良鏡 這樣論述:

自1981年國家賠償法制定並施行以來,歷經將近四十年未有所變動與修正。隨著國家機能與人民對權益維護之認知日益增長,國家賠償案件亦隨之增加,進而造成國家財政上之負荷。近年來,由於山難、溺水事故頻傳,連帶使得求償案件激增,令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手足無措。因此,我國終於在2019年年底修正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試圖藉由本次修法解決如此窘境。然而,此番國家賠償法之修正,是否能真正解決國家賠償法上沉痾已久之爭議,似乎並不存在著完全肯定的答案。 溯其根本,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公共設施責任之所以會留下難以解決的問題,其原因係在於多數見解所主張的「無過失責任主義」,其立意或許良善,但卻讓公共設施之設置或

管理機關可能負擔過於沉重之賠償責任,反而損及行政效率。因此,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公共設施責任,是否應該將之定性為「無過失責任」,抑或是較為寬鬆之「推定過失責任」,以減輕其負擔之責任,即是本次修法的核心之一,故應相當有討論之必要。 本文擬藉日本公共設施賠償責任之發展與文獻進行相關問題之考察,是以彼邦與我國之法規範相近,其於學說理論、實務判決上之開展與研析,亦較我國之研究來得更為多元與寬廣。在探討公共設施賠償責任之性質定位上,日本相關法律文獻應可提供眾多值得借鑒與反思之處。 在上述前提下,本文將從公共設施賠償責任的發展歷史、責任要件等等面向當中尋找問題之所在,並試圖在眾多學說主張與實務裁

判見解當中探尋較為合理之安排。最後,則會對於2019年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修正提出個人之評析意見,並針對國家賠償法第3條是否應設置「免責事由」條款等等問題,試圖給予結論,以切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即保障人民權益與合理分配國家與人民間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