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修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執行法修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保成法學苑寫的 基本小六法-59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和高點法商編委會的 學習式六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規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也說明: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對義務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 和高點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所指導 姚其聖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 (2013),提出行政執行法修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行政執行、審查標準、執行名義審查之必要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所 劉建宏所指導 吳晉晞的 論行政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研究 (2009),提出因為有 暫時權利保護、執行名義、行政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執行法修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维基百科則補充:此条目的主題是中華民國政府於2012年元旦起執行的組織調整計畫。關於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歷年來的組織變革,請見「中華民國中央行政機關」。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執行法修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本小六法-59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系列(保成)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修法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基本小六法》    嘿!你注意到了嗎?   最近大法小法修不斷,法典都塞便條塞到快爆炸,   嗯,該是換一本法典的時候了!   相信每個讀法律的人都有一本小六法,   而既然是必備工具書,當然要使用最新版的才不會出糗啊!   像是考試時引用錯誤條號,或者寫出已被刪除所以根本不存在的條文……等,   全都是會被扣分的小錯誤!   又不可能時時上立法院查詢最新修法,或是明明已經查詢了,卻漏掉沒有改過去……   這時該怎麼辦呢?該怎麼避免這些錯誤發生呢?   答案就是帶走這本最新的基本小六法     在紙張價格大幅攀升、印製成本越發高昂的情況下,小編仍舊堅持收錄學習上需要查閱的法規群,只要

是重要法規,就一鼓作氣全都網羅進手上雕琢的小六法中,同時,在普遍性常用的法規詳列新舊條文、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也收錄了國考的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不只找得到該有的法規演進資訊,還能更加了解考試重點。     新保成基本小六法絕對是你的最佳戰友!     ★再版至今已經59版啦!!!回收近百名讀者的法典使用心得問卷,以下好評關鍵字出現最多次★   ‧資料齊全‧體系完整‧收新釋字   ‧方便查詢‧分類清楚‧標示清晰   ‧版面舒適‧方便攜帶‧完整度高     ★國考六法、小六法的法規都有,一本到底★>>欲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讀者如是說!!    ◎更多考生、

讀者一致好評~法典推薦◎     --聽高普考考生這樣說--   「有新舊條文對照,及條文設定的原因,更好的是連釋字號也附在條文後面,可以省買一本,很棒與方便的設計!」──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之前用其他出版社,法條上只有第x條,而沒有第幾項的符號(羅馬字),但保成的有標示所以比較方便閱覽查詢。」──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排版易讀及條號款項標示清楚」──正準備高普考的考生     --聽地方特考考生這樣說--   「保成的基本小六法雖然有點厚重,不過法規非常完整,足以應付任何考科,個人覺得非常棒。」──正準備地方特考的考生     --聽律師、司法官考生這樣說--   「有新舊

法對照,還有詳盡解釋文,附註歷屆司法官/律師的索引標籤很完整」──正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的考生   「方便好查詢」──正準備司法特考的考生     --聽法律系學生這樣說--   「有附與該法條相關的條文,修正草案也有放入」──準備學校期中考的法律系學生     --聽特考考生這樣說--   「法律條文有分類」──正準備鐵路特考的考生   「排版好看舒服」──正準備關稅特考的考生     --聽初等考考生這樣說--   「法條內有相關釋字和實務見解可以清楚知道」──正準備初等考的考生   「法條有標註必考重點,我覺得很用心,幫助我們快速複習重點」──正準備初等考的考生     適用對象   各

類考試.在校生.實務工作者   ※想要查閱主要大法且能了解修法內容(新舊條文對照、立法理由)、考試重點法規(命題紀錄),並且整理條文與條文間、條文與大法官解釋間關聯性(相關條文)者。     使用功效   收錄普遍性常用法規的新舊條文、草案、草案/立法/修正理由,並且額外收錄國考之命題紀錄、相關條文與相關釋字,讓讀者在查閱時能了解考試重點。     改版差異   修訂   (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111.07.22)   (二)律師倫理規範(111.07.03)   (三)法院組織法(111.06.22)   (四)行政法院組織法(111.06.22)   (五)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111.06.22)   (六)行政訴訟法(111.06.22)   (七)行政訴訟法施行法(111.06.22)   (八)公務人員保障法(111.06.22)   (九)公務員服務法(111.06.22)   (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111.06.22)   (十一)土地法(111.06.22)   (十二)法官法(111.06.22)   (十三)行政罰法(111.06.15)   (十四)著作權法(111.06.15)   (十五)企業併購法(111.06.15)   (十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11.06.15)   (十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1.06.09

)   (十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11.06.08)   (十九)公務人員任用法(111.05.25)   (二十)地方制度法(111.05.25)   (二一)關稅法(111.05.11)   (二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11.05.11)   (二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1.05.04)   (二四)專利法(111.05.04)   (二五)商標法(111.05.04)   (二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11.05.04)   (二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05.04)   (二八)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新增憲判字1~15號、並刪除部分較無

考試及學習價值之草案及法規   本書特色     最新‧實用‧專業   ‧立法沿革:明瞭立法時程   ‧條文要旨:洞悉立法要義   ‧命題紀錄:指引考試重點   ‧相關條文:追蹤相關概念   ‧相關釋字:結合實務觀點   ‧草案理由:掌握修法脈動   ‧附錄釋字:涵蓋各號爭點  

行政執行法修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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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修法的問題,作者姚其聖 這樣論述:

摘要 行政執行是國家直接以強制力實現法律效果的一種法律制度;是所有國家行政法制中,侵害人民權利強度最深的法律,在立法高密度法律保留原則;及司法高密度審查之要求下,依循李惠宗教授法學方法論之四個層次──法本質論、立法論、法解釋論及法適用論之理路意脈,層層推進,終成全文。 本文共分十三章,第一章與第二章是本文之基礎理論。從法的本質論出發,針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何進行審查,建立一個共通的法則,以為爾後各章敷演論述之根基;並著墨於立法論的探討,旨在檢討行政執行法律制度,是否符合法的本質或符合憲法所揭示的價值秩序。 第三章至第五章是本文之總論。直接就行政執行法第11條所明定,三種法

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從事法解釋論的討論,除對法律文義之理解外;更多的是出於法律文義之外的義理探索,實際上反映的是,立法者對憲法保障人權意旨的理解、闡釋和引申、發揮,企圖將抽象的法律具體化,使之成為可操作運用之工具。 第六章至第十二章是前述各章理論的具體運用,針對當前執行實務所發生之爭議問題,進行法律適用論的探尋,旨在追求個案法律涵攝之正確性,應證抽象法律適用到具體個案之妥當性。 第十三章研究結論。歸納整理前述各章具原創性之見解,將複雜的推論進程,以執簡馴繁之法,明確其大意,指涉其全貌。

學習式六法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修法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書收錄重要法學概念、實務見解及最新六法相關法規,清楚剖析法條精義,充分理解修法動態,精心編整重要且常用之法規,最適合法商學院在校生研習法規時最佳之工具書。編排體例如下:   (一)現行條文:各法規條次後列有條文要旨。   (二)立法沿革:各法規均詳列歷年修正情形。   (三)洞悉立法現況:精選重要法規之最新修正草案及未施行條文、修正前條文、立法理由。   (四)關連性條文索引:以法學概念整合關連性條文。   (五)歷屆試題索引:提示該法條於國考之重要性,如相關司法官、律師等。   (六)法學概念整理:重要法條之下,以通說整理相關法學概念,以利理解相關法律用語。   

(七)精選實務見解:為求學習方便,於法條之下收錄重要實務見解。   (八)憲法法庭裁判:收錄最新憲法法庭裁判案名及主文,以利查閱。   (九)法規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索引表,將本書收錄之法規依筆畫順序排列,以方便讀者查閱。   書中收錄至7月初止之最新法規,包含: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罰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法、企業併購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華民國刑法及其施行法、刑事訴訟法及其施行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官法......等。

論行政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修法的問題,作者吳晉晞 這樣論述:

最高行政法院 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受處分人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故對於過去實務一直晦暗不明之爭議,該決議提供最終的答案。然而結論看似合理,且是保障了債務人之訴訟權,但若仔細研究的話,該決議之論點與理由仍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從而,本文欲以債務人異議之訴為論文題目,進行研究。 依照現行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內涵可見於強制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那行政執行法是否有其內涵存在?本文以為,關於處理這個問題之方向,應先從強制執行法與行政訴訟法來著手,就其內涵有一定認識之後,才能決定行政執行法是否需要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內涵及救濟管道。經過研究可以發現,該內涵於行政執

行程序是否有存續必要性,關鍵就在於三個方面,即執行名義之調查可能性、原處分救濟之關連以及其他救濟途徑是否具備同等之功能而言。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內涵與執行名義之內容有關,從而執行機關是否於行政執行時得調查執行名義,就是該內涵存續所面臨第一個命題︰若是肯認有調查義務的話,未盡調查之義務就可能構成執行違法,進而以聲明異議來處理,反之,才有可能說明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重要性;其次,此一救濟內涵可能存有一個弊端,那就是債務人會利用此內涵來規避原處分所課與之義務,進而對抗及架空作為原處分救濟制度之訴願、行政訴訟,此係值得深思熟慮之處﹔第三,若有其他救濟內容具備此訴之功能,該訴存在之正當性即會受到挑戰。

確認完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內涵有其存在必要性後,接下來必須處理的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內涵依據為何?是否行政訴訟法第307條規定得作為其依據?實務及學說係如何提供該內涵之依據?及如此處理是否合適等問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設置問題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討論如何將此內涵放置在現有的救濟管道,還是將其獨立設置之問題。由於與債務人異議之訴內涵相近者有聲明異議、訴願法第93條或行政訴訟法第116停止執行,以及原處分無效違法之救濟,故將會先討論此內涵是否得以上述救濟管道來處理,若得以處理者,則無債務人異議之訴設置之問題;反之,則須獨立設置債務人異議之訴。 第二部分,欲獨立設置債務人異議之訴,

其設置基礎大致可分為兩者,第一,為權力分立之部分,因為其可能涉及的問題是,該訴之設置除本於司法審查之機能外,尚可能有抑制行政執行之效果,故債務人異議之訴如何兼顧司法審查與行政執行之便利與迅速就必須以權力分立原則來解決。而過去實務對於此問題有以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42號裁定之內容作為處理權力分立之基準,在此,本文以為上述之論斷仍有不足之處,應該作更細緻之處理。或可從幾個問題進行分析,如是由執行機關受理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高等行政法院,或是其他機關為之?又審理之標的範圍為何?該如何作成判斷?此些問題若處理得當的話,該訴就不至於違背權力分立之原則。 第二,為基本權保障之部分,行政執行

係為了行政權能得以快速實現所被賦予之制度,故執行程序為了追求迅速、效率,不免於人民之權利保障有所退讓。既然如此,債務人異議之訴該如何設置才符合基本權保障之最低標準,即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則為設置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應關注及檢視之焦點︰其設置與否係屬於訴訟權之核心領域,不得立法予以變更,還是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之事項?行政執行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設置與否,可否基於平等權之要求,如同強制執行法或行政訴訟法一般而設置? 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程序,其內容主要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審判與管轄、其訴訟標的與訴訟類型,以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進行。於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後,債務人得請求法院為何種處置以保障其權利?係

依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請求法院處置,還是聲請停止執行?抑或有類推適用他部法規之可能以保障債務人權利?而處置或停止執行與否是否影響債務人異議之訴之進行,而使行政法院有不同之因應?若債務人異議之訴繫屬後,因某種事由不合於其訴之要件,而有可能以訴之不合法駁回時,是否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或債務人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又同時或先後提起他種訴訟,此時該如何處理? 又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0條規定,行政執行有構成國家賠償之情事者,受損害之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本文先就行政執行與國家賠償之關連作個介紹,而後再帶入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國家賠償之關係。於該部分,首先要面臨的問題是︰債務人於獲得勝訴判決後是否得向執行

機關或處分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若是採取肯定的見解,接下來則會處理什麼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以及從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提起到申請國家賠償,其流程為何之問題。最後則是以民事執行有被討論之案例—拍賣非屬債務人財產作說明,並對應於行政執行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就其所面臨之困境,尋求解決之道,重定責任歸屬。 最後,本文以為,參照目前之法制,藉由法解釋之方式,及配合準用或類推適用他部法律之規定,並透過本文提出之見解,係得使一套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流程在我國運作起來,不至於發生太大之問題。假以時日,行政訴訟法或行政執行法修法的話,更能降低法解釋之疑義。至於實務大為開放行政執行救濟之空間後,情形會如何發展,就有待觀察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