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霸告寫的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和謝安,小約翰的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選擇題(3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黃俊杰所指導 蔡宜倩的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2019),提出行政執行法第17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司負責人、管收、實質董事、行政執行法、稅捐執行。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猷龍所指導 黃照棻的 禁奢條款法律問題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禁奢條款、行政執行法第17-1條、執行方法、拘提、扣押命令、限制出境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執行法第17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精選實務   駁回中天換照申請案、清運費用不當得利案、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案、與釋723比較案、考績乙等救濟案、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案……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最熟悉的工具人──筆者aka本書就派上用場啦~(請幫我下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詳情請翻到作者序)

公司負責人稅捐管收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蔡宜倩 這樣論述:

實務上公司型態之義務人時常濫用法人之獨立人格作為保護實際取得資金者之外殼,例如虛設行號、利用人頭負責人或人頭清算人,或是開設一人有限公司來洗錢犯罪、掏空資產,規避稅捐執行等行為,藉由實質負責人私人帳戶處理公司營業收入資金以規避稅捐,因此行政執行若僅採取「對物執行方式」對於此種惡意規避之法人義務人實在窒礙難行。 公司實質負責人方為管理公司財產或左右公司是否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為維護公法稅捐債權之重大公益性,在公司負責人可非難性特別嚴重狀況下,若能採取管收手段使公司負責人現身繳納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應屬有效率之手段。 因行政執行法中並未就其中第24條第4項「公司負責人」做出

明確定義,致使在公司型態義務人負擔稅捐債務時,究竟可以何人為管收對象尚有疑義。有關公司負責人之定義,本文認為以公司法第8條不同型態公司負責人涵蓋之範圍加以討論,並就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之責任,延伸至行政執行之管收責任。近年來管收公司負責人尚有許多爭議性問題尚須探討與解決,例如: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是否可加以管收?前任負責人於何種情況下應負擔管收責任?可否類推適用近年修正後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以管收實質董事?希冀能藉由本文粗淺之探討,在實務上對行政執行徵起有所益處。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謝安,小約翰 這樣論述:

  二位專攻警察法規的作者聯手打造,市面上最好的警察法規選擇題解題書。   編排方式是最多參加國家考試學生公認最便於閱讀的,首先將相關法條依序分類,一目了然;再挑出考相最好的試題附上依據法條,是考生準備警察法規選擇題不可或缺之利器;藉由本書能提升您準備警察法規的效率,讓上榜早日實現。

禁奢條款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問題,作者黃照棻 這樣論述:

近年來,我國民生經濟受到全球景氣低迷、股災與天然災害頻傳等大環境的影響,低落的景氣一直難以回復。民生物價普遍上揚,財政收支差距越拉越大,造成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之現象,預算赤字一直居高不下。由於欠稅大戶,無視政府財政困難,用盡各種方法及手段拖繳欠稅款項,於日常生活則照常出入高檔餐廳且出入駕駛名車,過著奢華生活,造成誠實納稅之義務人感到納稅不公,這些大額欠稅案件,早已計畫性脫產,恐追回稅捐困難。在台灣社會屢見此類不合理之案例,政府為了使這種「有錢豪奢,沒錢繳稅」之不公平現象有所改善,政府便快速修法通過施行,在這過程中參考外國有關禁止奢侈之相關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案,未來欠稅大戶不能享

受高消費之生活,此即為我國禁奢條款之誕生。對於執行滯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手段不外是核發扣押命令、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處分,也包含核發禁奢命令,各項執行方法可能剝奪人民的基本權、自由及財產處分等權利,亦可能同時侵害其他權利,例如居住隱私、財產隱私、名譽等多項權利,本文除列舉基本權與禁奢條款之關係,並說明是否有侵害之虞及相關法律問題。另試圖從現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及民事執行債務清理條例第89條有關禁奢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欠稅(債)的義務人及債務人消費標準之衡量,從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日常生活所必需來判斷,欠稅(債)人於積欠稅務或債務在日常消費時,仍不加節制而過著奢侈的生活,因而造成

法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的案例,及訂定禁奢條款背後所蘊含的社會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