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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霸告寫的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吳志光所指導 洪志成的 限制出境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之研究 (2015),提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限制出境、限制住居、兩公約、法官保留。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盛子龍所指導 黃淑瑜的 我國內地稅租稅保全制度之研究 (2005),提出因為有 提前稽徵、限制出境、比例原則、假扣押、禁止財產處分、註銷登記、撤銷權、行政契約、租稅保全、代位權、擔保品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最前線 行政法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問題,作者霸告 這樣論述:

  ▼精選實務   駁回中天換照申請案、清運費用不當得利案、刑罰變更為行政罰案、與釋723比較案、考績乙等救濟案、不服徵收補償價額案……     ◆快速瀏覽近年實務見解,大幅節省考生自行搜尋及整理的時間   ◆預先演練爭點寫作,避免臨場慌亂     考場上即便看出爭點,在時間壓力下也不容易熟練鋪陳爭點及作答。因此,建議考生事先製作罐頭擬答,此時最熟悉的工具人──筆者aka本書就派上用場啦~(請幫我下動力火車的我很好騙)。     課文中的「前導概念」用在答題第一段,也就是闡述題目相關法律概念的大前提;「相關爭點的Q&A」就是第二段鋪陳爭點及作答的最好素材!(詳情請翻到作者序)

限制出境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問題,作者洪志成 這樣論述:

公法上金錢給付之能否實現,攸關國家之財政暨社會、衛生、福利等措施之完善與否,社會秩序非僅據以維護,公共利益且賴以增進,所關極為重大。行政執行署89年1月1日成立,行政執行處於90年1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以來,對於國家公法上金錢債權之實現,可謂成效卓著。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扣押等對物執行之手段固然較無爭議,惟管收、限制出境等對人執行之手段則受到不少違憲之指摘。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針對管收做出解釋,本文將針對限制出境為相關研究。 本文首先就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限制住居之定性加以探討,並將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出境之規定,就其要件、程序、救濟方法等與行政執行法第17條加以比較、分析,

以了解發現行政執行法規範不足之處,俾利於將來修法之參考。 此外,本文將試著就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進行合憲性審查;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角度去檢視限制出境作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方法之妥適性。 最後,就限制出境之法官保留必要性為探討,並就行政執行法規範不足之處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以求在國家公法債權實現與人民權利保障間取得平衡。

我國內地稅租稅保全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的問題,作者黃淑瑜 這樣論述:

我國內地稅租稅保全制度之研究摘要在現行政治生態下,欲達改革稅制以增裕租稅、或有實際之困難,故而本文試圖於現行稅制基礎上,探討我國內地稅法規定之租稅保全措施是否嚴謹,實務執行情況及其衍生之問題,在兼顧人民權益保障之原則下,提供若干建議以落實及強化租稅保全機制,杜絕租稅義務人僥倖之心理,以確保租稅債權及維護租稅公平正義。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分為以下各章加以論述:第一章 緒論 包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第二章 租稅法律關係 首見介紹租稅法律關係之性質,其次論述租稅債權之成立、要件、例外情況,最後介紹納稅主體概念、權利能力認定及登記制度與納稅義務主體資格之

關係。第三章 現行法制下租稅保全制度 論述提供擔保品及預繳保證金制度、禁止財產處分、限制變更登記、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假扣押、提前稽徵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之法律要件、效果、受處分對象及財政部相關解釋規定,法律適用及執行上爭議問題並提出評析與建議。第四章 租稅債權人可否適用民法代位權與撤銷權 首先分析學者、實務之肯定及否定見解以提並本文見解;其次介紹關稅法第48條第4項之類推適用之可行性;最後針對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第43條分析立法理由及要件,並提出修法建議。第五章 法治國原則與租稅保全 本章主要分為三個重點,首見論述行政程序法於租稅保全之適用;其次,論述法治國原則作為裁量

權之行使界限;最後論述租稅保全之權利救濟,並提出本文建議及可行性分析。第六章 結論 簡述我國內地稅租稅保全制度之執行措施之缺點及改進建議;另為保障納稅者權利,稽徵機關之租稅保全程序及裁量決定應受法治國原則之拘束,且應給予相對人權利救濟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