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是什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法是什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荷)西爾登寫的 歐美比較行政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影片專區| 學習資訊 - 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也說明:【耕耘臺灣農業全印象】-世紀森情. 資源出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看完本影片可獲得環境教育時數1小時 ,完成 ...

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林良榮所指導 潘宗璿的 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2021),提出行政法是什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集體勞動法、工會法、勞工、外送員、外送員工會。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日本政經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胡慶山所指導 徐睿憶的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之研究-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特定商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通訊販賣、電子商務、無條件解約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法是什麼的解答。

最後網站【關鍵眼中盯】周玉蔻近期的「失心瘋」打法,是在幫蔣萬安則補充:在過去,台北市長選舉棄保多是單向的:民進黨與民眾黨分票、國民黨與新黨分 ... 此外,這邊也列出行政院對於中小企業的定義,提供大家參考:指有依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法是什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歐美比較行政法

為了解決行政法是什麼的問題,作者(荷)西爾登 這樣論述:

全書采用了比較分析的視角,對比利時、法國、德國、荷蘭、英國、歐盟和美國的行政法進行了研究,其框架圍繞着以下六個主要部分展開:1,行政法是什麼?這部分包括定義,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之比較,憲法背景下的一般行政法(權力分立,聯邦制還是單一制),基本原則和行政法的實踐及發展等等。2,誰在行政?在地方組織和職能部門的框架下(一些內容論及部門行政法領域的主管公共機構/機關),行政(機關、機構和個人等)的主要構成。3,行政機關可運用哪些手段?概述能運用的公法手段以及運用私法手段的可能性。 4,哪些(正式)規則或原則(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規范行政行為?詳細闡述了一般行政法和部門行政法,以及其他旨在規范

行政行為或決定的更具實質性的規則或原則(行政處理中的正當程序)所規定的行政決定的產生程序(公共參與等等)。5,通過法院對抗行政行為或行政決定誰去哪類法院(憲法法院、行政法法院還是普通法院)以及是否有必要設置前置的庭外程序?法庭審查(對行政裁量權)的深度和廣度以及法院可能作出什麼樣的裁決(是基於對原告的救濟制度還是更多地基於法院的一般權力)?6,當下及今后的發展趨勢、概要和結論。在這個框架內,來自各個歐盟成員國行政法的著述按照國別的字母順序依次按章排列。接着論述歐盟行政法和美國行政法。在本書最后一章,編者對上述內容進行了比較分析。 比利時,薩賓.勒斯特(Sabien Lust),博士,比利

時根特大學教授,勒芬大學佛蘭芒研究基金項目研究員。法國,瓊.伯納德?奧比(Jean-Bernard Auby),博士,巴黎第二大學公法教授。德國,邁哈特.施羅德(Meinhard Schr.der),博士,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公法、國際法和歐盟法,萊茵蘭-帕拉廷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荷蘭,內勒.西爾登(René Seerden),博士,馬斯特里赫特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研究(比較)行政法和環境法,馬斯特里赫特地區法院榮譽法官。

行政法是什麼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目前隸屬於行政院的故宮博物院,從去年底開始傳出要改隸文化部等說法,持續引發討論。故宮院長吳密察上午前往立法院備詢,有立委提出,故宮改隸總統府或者是轉為「行政法人」的可能性。吳密察說明,內部討論不排除任何可能性,會參照國外的一流博物館,來思考什麼樣的方式可行。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7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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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關係法之勞工概念研究-兼論台日外送平台工作者之工會組織爭議問題

為了解決行政法是什麼的問題,作者潘宗璿 這樣論述:

隨著網際網路及個人通訊設備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產生了許多了新形態的商業模式,新興如Uber、外送平台等模式,企業也更容易藉此使用企業外勞動力,同時,此類企業外工作者面臨到勞動保護缺失的問題,在與傳統僱佣模式不同的新型態工作中,面臨工作者無法受到既有的勞動法保護之問題。對此外送員開始凝聚集體力量組織工會法上之工會,但我國對於工會法上勞工是否應與勞動基準法相同尚無定見,本文即以平台外送員是否為工會法上勞工為研究對象。而在先進各國中日本在地緣關係與社經文化上與我國較為接近,對於我國勞動法制有深刻的影響,且其有關工會法上勞工之判決與學說討論發展至今有累積相當數量。同時,日本政府自2018年前後即有注意

到外送員等個人工作者之勞動問題,直至2021年由日本內閣為首的政府部門提出以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規劃。最後,日本也有以平台外送員為主的工會,且相當積極地與外送平台進行協商,可作為工會運動的模範。因此日本法制之經驗應可作為我國的借鏡。作為結論,本文認為我國工會應建構獨立的勞工概念,盡可能地讓更多的工作者可以組織工會,並且在我國未來的立法政策上,可以採用日本政府提出之勞動法為主、競爭法為輔的法政策,並制定類似日本下請法,以增加對於個人工作者的工作條件保護。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之研究-以電子商務交易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政法是什麼的問題,作者徐睿憶 這樣論述:

日本《特定商交易法》中所提及之交易最為現今一般國民所利用,係藉由公正化與特定商之交易行為(係指訪問販賣、通訊販賣及電話推銷販賣相關之交易、連鎖販賣交易、與特定繼續性服務提供相關交易、以及業務提供推銷販賣交易。),並且防止購買人等因此所受之損害,藉以維護購買人等之利益,正當化且促進商品等流通及勞務之提供,進而提升國民經濟之健全發展。 本論文亦探討電子商務交易,同時釐清其特質與法律規範。以促進台灣在電子商務法規內容的多元化。 台灣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與日本特定商交易法所規範的內容最為相近。但近來新興之交易方式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條文未能與時俱進,對交易內容不明確而冒然進入交易關

係,使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案件頻傳。期藉探討日本特定商交易法立法背景與其規範,以及分析日本通訊販賣判決案例,發掘其可能存在之問題點,最後與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進行比較,進而對台日二地現行法制上之問題提出修正之建議。期能為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在未來立法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