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法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洲富寫的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6版) 和林洲富的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也說明:新聞發布 · 即時新聞澄清 · 行政公告 · 活動訊息 · 本部徵才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胡博硯所指導 曾譯瑩的 行政管制之預防與究責機制─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為例 (2021),提出行政法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土污法、行政管制、環境風險、狀態責任、釋字第714號。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會計學系 齊德彰、張正道所指導 孫瑄佑的 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會計師法律責任、審計、文獻探討法、案例分析法、法律責任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法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二章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administrative-law則補充:在法律保留的領域內,非依據法律的授權不得為行政行為,不僅指個案行政行為,也包括頒布行政命令等抽象的行政行為。基於法律保留原則的理念,立法者若欲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法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用強制執行法精義(16版)

為了解決行政法案例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本書首章介紹強制執行之基本概念作為導論。繼而按法院執行實務之進行程序,依序介紹保全、不動產、動產、其他財產權及非金錢債權之執行。本書除說明、整理實務與學說外,為方便讀者掌握重心,茲於每節之首說明研讀重點,形成問題意識。並於每章之末節,針對法律爭議,提出解決方案。另為使讀者能知悉國家考試之動向及重點,茲蒐集司法官、律師、司法事務官、三等書記官、民間公證人、執行官及執達員之強制執行試題,以現行法條及學說理論為論據,進行說明與分析,藉由考題之研習,以瞭解強制執行法之學習重點所及法律問題之爭議所在,並熟悉國家考試之趨勢。

行政法案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小主任評市政被罰寫 林于凱:韓國瑜才該寫檢討報告

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今(7)日於高雄市議會進行市政總質詢,批評高雄市政府出現各種打壓基層公務人員、不尊重專業的敗壞風氣,像是把依法執行勤務的救護員調職、要求假日評論市政的國小主任罰寫等,更打算把政治黑手伸入文化界,研擬修法要求文化行政法人董監事與市長同進退。林于凱認為,尊重基層專業,基層才能為市民帶來好的服務,若市長自己帶頭做亂、高層卻一再打擊基層士氣,恐怕市府團隊自己都難以信服。

一位國小人事主任在公民假日論壇活動中,批評「韓國瑜每天都在那邊講幹話」,後來竟遭到教育局秋後算帳,要求罰寫三千字報告,而且局長還放話除了罰寫外,年底再依考績去「處理」。林于凱質疑:「難道是回到戒嚴了嗎?還是在預演九二共識一國兩制之下的言論自由?」教育局長吳榕峯答詢表示,為了讓該主任了解教育局施政,才依據教育的理念,請對方閱讀教育局施政報告後撰寫心得。

林于凱反問,韓國瑜遲到卻反推給日本的外賓、承諾會備詢卻跳票、承諾市長做滿四年卻落跑選總統,出現各種說謊行徑,「依據局長的理念難道是好的榜樣嗎?韓市長該不該對市民寫報告?」吳榕峯僅以「你知道公務員不能隨便批評長官」迴避正面答覆。

林于凱指出,自己是竹科實中校友,吳榕峯曾任竹科實中校長,彼此應該都很清楚校風自由對學習成長的重要,若只有上對下的指示,那是舊時代的官僚思維,現今時代講究的已經透過下對上的反饋來改善服務,然而教育局卻背道而馳,透過罰寫、處理考績等方式威脅意見不同的基層言論,已對公務人員形成寒蟬效應,未來恐怕聽不到真實的基層心聲。林于凱要求教育局應包容多元聲音,吳榕峯則回覆,撰寫心得報告與否尊重當事人意願,不會強制。

對於市府傳出修法,打算要求文化相關行政法人的董監事與市長任期同進退,林于凱質疑這完全違背尊重專業的施政倫理。林于凱指出,行政法人董監事並不是政務官,可能只有領車馬費而沒有報酬,而且行政法人對市政府而言是受監督關係而不是從屬關係,是董監事行使職責出問題的時候,才行使監督職權,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沒有必要隨市長任期同進退。

對於救護爭議,林于凱認為再放任沒有限度的指定院所就醫,會讓緊急醫療救護車淪為119大車隊,因此建請修正《高雄市消防救護車收費辦法》,對於「不接受指定」之緊急救護案例正面表列,讓第一線人員有所依據。

行政管制之預防與究責機制─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為例

為了解決行政法案例的問題,作者曾譯瑩 這樣論述:

行政機關為達成政策任務,對重大影響公共利益之事進行行政管制,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環境行政管制為例,我國2000年制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最近一次修正為2010年,確立了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等責任主體,以行為責任為主,兼採狀態責任之課責方式,訂定多層次之管制,但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具有長久累積性及隱密之特性,且污染物檢測涉及高度科學專業,使各階段之調查舉證均非常困難,更有橫跨土污法制定前存續之污染問題,面對高度不確定性之環境風險議題,行政機關之管制是否能在污染結果未發生或發現前,予以風險評估、風險管理之事先預防,或事後對於狀態責任之課責上更為明確,且更

進一步建立誘因機制促使人民遵循行政法令之自主性,以達成行政管制更有效益之改善。

智慧財產權法:案例式(12版)

為了解決行政法案例的問題,作者林洲富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格外重要,而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運用腦力所創造之智慧結晶,此精神活動之成果,其得產生財產上之價值,形成法律所保護之權利。依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其規定智慧財產之範圍,有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公平交易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法。此成為本書教學內容之重心,作者以現行法律規範為基礎,運用實例方式說明、分析法律之具體適用與解釋,期能增進學習效果及實務運作,並於內文相關處標明國家或研究所考試之出處,俾於研讀者順利考通過國家考試、繼續進修或具備就業市場之本質學能。

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法案例的問題,作者孫瑄佑 這樣論述:

會計師依其專業遵循相關審計法規、金融法規及會計師法之規定,來執行審計工作,並出具查核報告及查核意見。而會計師出具的查核報告及查核意見,是所有利害關係人瞭解企業經營狀況以及是否有財務危機最重要的參考依據。本研究以「文獻探討法」針對相關研究文獻、審計法規、金融法規及會計師法之規定,以及「案例分析法」探討國內知名的企業財務舞弊及財務危機案例中會計師之責任及懲處。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之法律責任,並做成有效之建議。研究結果可提供相關學術研究、會計師審計實務及法律實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