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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 ... - 天秤座法律網也說明:訴願及行政訴訟文書之送達,係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所定之送達機關將應送達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文書,依各該法律之規定,交付於應受送達人本人;於不能交付本人時,以其他 ...

國立東華大學 法律學系 石世豪所指導 斯陽誠的 現行「加值型」營業人漏銷處罰之法律經濟分析---以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為中心 (2020),提出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業稅、統一發票、交易憑證、漏稅罰、行為罰、賽局理論、成本效益分析、外部成本、推計課稅、停業處分。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公共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紀俊臣所指導 李昀真的 連江縣土地訴願案件之研究:以2017年至2019年為範圍 (2019),提出因為有 戰地政務、土地登記、訴願、行政救濟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環保局」+1. 行政訴訟法第73條罰單則補充:林智堅撤回論文事件訴願余正煌:仍繼續法律程序| 社會. 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 · 寄存送達制度合憲性之確立|行政程序法與第74條相關規定 · More videos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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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的問題,作者許育典封昌宏 這樣論述:

  ●以納稅者的觀點撰寫,從憲法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   ●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做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對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做出評論,以及對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見解。   ●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而且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做論述,供擔任納稅

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   ●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期待本書可以成為律師、會計師、法官、稅務人員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等人的最佳工具參考書。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

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

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封昌宏   現 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一科科長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長榮大學會計資訊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碩士   東吳大學經濟學碩士   逢甲大學財稅系學士   經 歷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稅務員、股長、審核員、稽核、台南市分局課長、屏東縣分

局秘書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主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務一科科長   長榮大學、崑山科技大學、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自 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第一章 立法目的  Ⅰ 納稅者及其權利保障範圍//1   壹、立法說明/1   貳、法律文意解釋/1    一、適用本法的權利主體/1    二、納稅者基本權的保障/2    三、稅捐稽徵機關的定義/5   參、國家課稅權是否侵害納稅者基本權的判斷/5    一、法令規範的侵害/5    二、稅捐機關執行法令侵害的判斷/6  Ⅱ 本法的法律位階//13   壹、本法優先於各稅法適用/13   貳、本法與稅捐稽徵法

的關聯性/14    一、本法與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之適用關係/14    二、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20   參、本法與行政罰法的關係/22    一、行為人主觀構成要件/22    二、行為人責任的減輕/23    三、處罰應按情節裁量/23   肆、本法與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的關係/23    一、訴願委員會的組成員/23    二、訴之變更及追加/24 第二章 主管機關的法定義務  Ⅰ 資訊主動公開/25   壹、所得級距、稅式支出及稅捐公平資訊公開/25    一、所得及不動產的分配狀況/26    二、稅式支出/33    三、其他有利於促進稅捐公平的資訊/44   貳、解釋函令及

其他行政規則的公開/44    一、解釋函令之屬性/44    二、其他行政規則/45    三、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的意義/46    四、未公開之解釋函令不得援用/46    五、定期檢討已公開之函令/47  Ⅱ 妥適必要的協助及正當程序保障/48   壹、妥適必要的協助/48   貳、正當程序的保障/50  Ⅲ 設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組織/52   壹、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53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職掌/54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的研擬/55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的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56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的教育宣導/56   

 四、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56    五、檢討租稅優惠及依本法規定應公開資訊的執行情形/56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的組織架構/57    一、主任委員/57    二、其他委員的資格/57    三、人數、任期及選任方式/57  Ⅳ 中央主管機關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規範/59   壹、僅規範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理由/59   貳、與現行訴願法的差異/60   參、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現況/61 第三章 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  Ⅰ 租稅法律原則/63   壹、租稅法律原則的定義/64   貳、租稅法律原則的適用範圍/65    一、租稅主體/66    二、租稅客體/66

   三、稅 基/67    四、稅 率/67    五、稅 目/68    六、納稅方法/69    七、納稅期間/69   參、法律解釋與租稅法律原則的關係/69    一、稅法解釋的意義/69    二、稅法解釋的原則/70    三、稅法解釋的限制/71  Ⅱ 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原則/73   壹、立法理由/73   貳、人性尊嚴的定義/74   參、基本生活費的計算/74   肆、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的疑義/77    一、綜合所得稅/77    二、財產持有稅/78    三、適用的稅目及計算方式/78  Ⅲ 量能課稅原則/80   壹、立法理由/80   貳、量能課稅原則的理論基礎/

80    一、課稅公平原則/80    二、比例原則/84   參、量能課稅原則與租稅優惠的關係/85    一、租稅優惠的意義/85    二、租稅優惠適用的對象及理由/86    三、租稅優惠與平等原則的關係/87    四、租稅優惠與比例原則的關係/88    五、租稅優惠法案的制定原則/89  Ⅳ 實質課稅原則/90   壹、實質課稅原則的定義/90    一、學理上的定義/91    二、民法相關概念的借用/91    三、法律條文的解析/93   貳、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95    一、租稅規避之防杜/95    二、稅務機關的舉證責任與納稅者的協力義務/102    三、交易行

為的預先核釋/104  Ⅴ 推計課稅/107   壹、推計課稅的定義/107   貳、適用推計課稅的理由/108    一、課稅事實在客觀上調查困難/108    二、納稅者對於課稅事實的調查違反協力義務/109   參、推計課稅之適用/109    一、推計課稅之基本原則/109    二、推計課稅的方法/111    三、推計課稅的類型/113   肆、推計課稅與租稅行政罰/119    一、推計課稅是否應處租稅行政罰的爭議/119    二、稅捐稽徵實務──依查得的證據類型決定是否處罰/121    三、本法處罰要件之探討/131  Ⅵ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134   壹、調查程序的正當法

律原則/135    一、調查前的通知/135    二、得委任代理或偕同輔佐人接受調查/136    三、調查過程之錄音或錄影/138   貳、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139   參、證據調查的正當法律原則/148   肆、證據取得的正當法律原則/149    一、證據的證明力/149    二、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採用/152    三、納稅者陳述意見的機會/154    四、課稅事證敘明理由/157  Ⅶ 比例原則/160   壹、必要性原則/160    一、稅捐調查的必要性/160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必要性/161   貳、合比例性原則/162    一、稅捐調查的合

比例性/162    二、稅捐保全及執行的合比例性/164  Ⅷ 處罰責任原則/164   壹、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164    一、稅法上的故意行為/165    二、稅法上的過失行為/166   貳、處罰的裁量因素/168 第四章 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  Ⅰ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置/171   壹、設置機關/172   貳、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權責/175   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格/183   肆、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資訊/188  Ⅱ 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190   壹、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法院/192   貳、稅務專業法庭法官的資格/194   參、司法院對於稅務專業法官

證明書的回應與澄清/204    一、關於稅務案件勝訴率較低的澄清/204    二、「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為設置稅務專業法庭的必要過渡性規範/205    三、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資格條件訂定的考量因素/206    四、審查要點第4點第10款核發資格條件的考量因素/206    五、加強稅務專業在職研習的規劃/208    六、稅務專業輔助人力的充實/208   肆、本書對稅務專業法庭的評論/209  Ⅲ 稅務救濟案件的特殊程序/216   壹、納稅者追加或變更爭議標的/216    一、爭點主義與總額主義/218    二、本法採總額主義的概念/222   貳、行政法

院確定應納稅額的義務/226   參、行政救濟期間課稅處分的時效/232   肆、行政救濟閱覽資料的權利/237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Ⅰ 本法的生效時間/239   壹、自106年12月28日生效/239   貳、提前生效的法律效果/239  Ⅱ 立法的總評/240   壹、本法立法的必要性/240   貳、本法的保護對象/241   參、本法與租稅公平的衝突性/242  Ⅲ 本法實施成效評估/245   壹、從法制面觀察/245   貳、從執行面評估/249 附 錄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理由/253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291   序   憲法第19條規定:「人

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具體來說,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的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的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的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的規範。但是,人民在依法律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事實上也對於人民財產權造成侵害。所以,租稅法律主義在某程度上,即是「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功能」的體現。   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故國家可以制定法律對人民課稅,課稅權的行使屬國家公權力的行使,這類公權力的行使,很可能超越了法

律所授權的界限,而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的疑慮。又因稅法的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民,很難與擁有國家公權力的稅務機關對抗,為了保障納稅者憲法層次的基本人權,立法院在105年12月9日三讀制定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訂一年後施行,也就是在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後,國家對納稅者權利的保護,開啟了新的紀元,代表國家在制度上重視納稅者的權利,善盡國家對人民的保護義務。   本法是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理念,透過賦予主管機關法定義務、重要法律原則的適用及租稅救濟程序的變革,落實國家對納稅者的保護義務。本法最大的亮點乃是,參考其他

國家的法制,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當人民在對稅務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有爭議性時,可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尋求協助。但本法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由稅務機關的內部成員擔任,這樣的制度是否真能發揮保護納稅者權利的效果,受到很多學者專家的質疑,本書也對此部分深入探討。本書除了著重納稅者基本人權的理論外,也從實務的觀點解析本法應如何運用,例如:實務上素有爭議的「實質課稅原則」、「推計課稅」,在個案適用的界限何在?以及是否視為漏稅行為處罰?在本法施行後都將產生重大的改變,相信是很多實務工作者關心的議題,本書將以實務上的案例深入的探討,並提出本書的觀點供讀者參考。   整體而言,本書是以納稅者的觀點來撰寫,從憲法

的基本人權出發,詳述納稅者有哪些基本人權,再對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讓納稅者瞭解他在憲法上所享有的基本人權。除了憲法的基本人權外,本書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揭示的一些重要原理原則(如推計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以及適用後可否處罰,作深入的解析,以供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代理人參考。另也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務救濟制度的重大變革(包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及稅務專業法庭的設置),綜合稅法學者及實務界專家的評述,提出本書的見解。最後本書也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納稅者權利保護與課稅公平性產生的緊張關係作出評論,以及法制上應如何修正,才更能保護納稅者的權利,提出本書的見解。本書撰寫的另一個目

的,是為了讓稅務人員瞭解,在依稅法執行公權力時,應同時注意人民的基本人權,不能過度擴張行政上的權力。其次,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律地位及可行使的權利,參考其他國家法制作論述,供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人員參考。另也對擔任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在審理稅務爭訟案件時,應掌握的原則提出建議,以減少納稅者對稅務訴訟案件的負面觀感。   人民在人權認知與保障上的實踐,常常在「人權立國」的執政口號中,逐漸淹沒。所以,人權保障在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落差,在我國可說依舊猶如鴻溝,憲法學者仍有很大的奮鬥空間,尤其是對人民人權教育的努力,在此應積極倡導「行動的人權法學」,這也是作者一直以來的奮鬥方向,從而奠定了作者在人

權法學論叢的學術執著。就此而言,作者一方面積極投入公共事務的人權關懷與行動,另一方面將這些人權思考與學術結合,嘗試以庶民的人權教育為中心,不僅完成《人權、民主與法治》作為人權法學的通識論,可說是作者在人權法學論叢投入的起步(人權法學論叢一),而且期待透過案例的人權故事講述,讓每個人民都能瞭解自己的基本人權,從而以行動來保護自己的基本人權,完成《為人民說人權故事》的人權法學案例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二);其次從人權法學的學術體系,建構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也完成《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以人權教育為中心》的人權法學體系論一書(人權法學論叢三);緊接著,作者也持續對焦兒童與少年人

權保障與實踐的學術專論,建構以兒童與少年保護為核心的人權法學思考,完成了《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人權法學論叢四)。最後,《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一書,嘗試以保障納稅者的基本人權為核心而分析納稅義務,逐條解釋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人權法學論叢五)。   這本書能夠呈現在讀者面前,最應該感謝我的合著者封昌宏博士的積極投入與撰寫,封昌宏博士一直從事稅務行政與訴訟等實務工作,從2006年起跟隨我撰寫碩博士論文,他的認真與執著成就了這本書的起心動念,將我們兩人分別專長的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整合在一起,逐條解釋了最新公布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林修睿、李慶南、許文耀、黃柏雅、黃鈺茹、林欣儀、鄭堯駿、王藝喬與范毅軍

等同學,協助了這本書的校稿工作,感謝他們。此外,本書的完成還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才能在此與讀者相見。   最後,這本書要用心獻給我根植的鄉土台灣,她就代表著我對租稅正義的起心動念,一直點燃我對這塊土地的學術研究熱情,在我心中產生源源不絕的動力,鼓勵我一直往前奮鬥。   許育典 2018年1月3日11時 寫於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室

現行「加值型」營業人漏銷處罰之法律經濟分析---以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的問題,作者斯陽誠 這樣論述:

國家須依法律規定,始得課以人民基本義務。未有法律之明文規定或法律之授權,國家不得課以人民義務。此為民主法治國家之必然要求。國民對國家之首要義務乃「納稅」。租稅收入近年已成政府公共支出最重要財源,依法徵收租稅本質乃是國家為支出的必要而對人民財產權的適度侵害,因此國民將私有財產權中收益之一部分,以納稅方式作為國家保障營業自由、所有權自由之義務。營業稅法本身規定有欠細密、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質、稽徵程序複雜性、網路及跨境經濟交易型態千變萬化、修法程序繁瑣不及反應社會經濟繁雜多變情形及帳簿憑證資料浩繁,使稽徵機關查核相較於其他稅法更具難度,提供營業人逃漏稅捐誘因,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違章處罰案件,

常因事後查核稽徵機關舉證困難,多數案件簽結免議,無法產生遏阻效果,至於違反營業稅法第52條違章處罰案件,稽徵機關查核人力不足難以主動查核、加上檢舉獎金過低缺乏檢舉誘因、以及停業處分缺乏彈性導致耗費稽徵與社會成本過鉅等因素,稽徵機關在查核漏銷違章處罰案件實務上越來越欠缺效率及效能,更甚因現行加值型營業稅在以統一發票作為交易憑證制度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營業稅銷售額作為營所稅之營業收入課稅資料核認基礎下,短、漏開統一發票是類案件也可以而且也會一併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對加值型營業人漏銷有效查核與處罰成了遏止營業人逃漏稅捐關鍵角色。本文嘗試賦予以法律經濟分析中賽局理論、成本效益

及外部性成本分析,於兼備法律之公平正義與經濟之效率下提出使稽徵機關提高稽徵效率與效能最適租稅處罰制度。

連江縣土地訴願案件之研究:以2017年至2019年為範圍

為了解決行政訴訟法第73條國稅局的問題,作者李昀真 這樣論述:

1949年9月1日,國民政府認為國共戰爭未能落實戰地政務,是導致大陸淪陷之主要原因,為強化前線防禦與實驗反攻大陸戰地政務的考量下,政府乃對金門和馬祖實施軍事統制。1956年6月23日國防部依據「戒嚴法」第七條規定,頒布「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實驗辦法」,於同年7月實施戰地政務實驗,成立金門與馬祖防衛司令部政務委員會,實施軍政一元化、軍政一體化的戰地政務體制。直到1992年11月7日方終止36年之戰地政務實驗。 馬祖地區人民之土地,因被政府或軍方占有使用延伸之爭議事件,造成馬祖地區人民無法取回原屬自己或祖先所有之土地,不服地政機關處分提請訴願之行政救濟,因占有事實之認定與多數土地已變為營區

,導致取回程序困難重重,也加深了問題的嚴重性。土地爭議問題在法令宣導不足或法制教育不完備及戰地政務軍管限制下,糾紛迭起,至今仍爭訟不已。因此,本研究即基於上揭現象,就連江縣土地訴願案件進行研究(以2017年至2019年為範圍)主題,並以馬祖列島(連江縣)之案件為研究個案,希冀找出問題癥結與解決對策,以減少爭訟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