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麗冠寫的 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防疫補助懶人包》超詳細教學!居家檢疫補償金申請,最高可領 ...也說明:衛福部防疫補助金線上申請應備文件 · 隔離或檢疫通知單。 · 身分證正反面(未成年者附健保卡或戶口名簿)。 · 存摺封面。 · 請假及無支薪請假證明(有工作者、受僱於公司或企業 ...

國立成功大學 政治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宏仁所指導 蘇郁媄的 跨機關通報服務的現況與課題-以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為例 (2019),提出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跨域治理、為民服務、跨機關通報服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研究所 黃俊杰所指導 陳美螢的 申報義務之研究 (2002),提出因為有 申報、協力義務、納稅人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的解答。

最後網站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四、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3 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下)

為了解決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吳麗冠 這樣論述:

  自1999年在寧波天一閣發現天下孤本《天聖令》,至2009年恰好滿10週年,正是回顧與前瞻《天聖令》研究的最佳時機。   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主辦,「唐律研讀會」與中國法制史學會協辦的「新史料.新觀點.新視角——《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於2009年11月6、7日召開。與會學者可說都是目前對於《天聖令》研究最具指標性的代表。   配合本次研討會,另有11月1、2日國立臺灣大學日本語文學系、日本御茶水女子大學聯合主辦、「唐律研讀會」協辦的「中日文化交流史--唐日令比較研究」研討會,可視為本次國際學術研討會之會前會。11月8日上午中國大陸學者以及日本學者共同出席「唐律研讀會」,舉行

另一場研讀會,可視為本次國際學術研討會的會後會。   以上是以「《天聖令》國際學術研討會」為中心,加上會前與會後的兩次會議所發表關於《天聖令》的論文,涉及層面涵蓋現在發現的《天聖令》令文殘卷所有卷數。共同形成這套《天聖令論集》的成果,堪稱是目前關於《天聖令》研究最全面的總結,為「天聖令學」開拓新領域。

跨機關通報服務的現況與課題-以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為例

為了解決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蘇郁媄 這樣論述:

  跨機關通報服務為跨域治理與為民服務概念下的產物,更是如今備受矚目的重點戶政業務――內政部戶政司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發布的新聞稿即指出:自民國106年起至民國107年4月底止,民眾透過戶政事務所申請的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共計241萬1,352件,全臺平均每10人就有1人使用,是最多民眾使用的服務――其所受重視的程度,可見一斑。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為戶政提供的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之一,源起於民國92年高雄縣政府的TIO(Three-In-One)工作圈,就民眾遷徙、改名或改統號衍生的諸如通訊地址、資料更正等,由戶所協助製作同意書、申請書,以傳真或郵寄方式送至稅捐及地政機關;

隨著資通訊技術愈來愈發達,目前由戶政提供的跨機關通報服務除了針對戶籍資料異動後,透過資訊系統的傳遞向相關的稅務、監理、水電、地政等機關更新當事人資料外,還擴大到健保、勞保、軍保等相關給付之申請,甚至連亡故親屬之壽險保單清查之申請,也在戶政跨機關通報服務項目之列,共有十數個機關單位加入跨機關通報服務提供的網絡中,提供各種與民眾日常切身相關的跨機關通報服務。  對民眾而言,在戶政事務所除了所申辦的戶政業務得到滿足外,還能同時完成原本需要自行前往其他機關方能申辦的業務需求,直接節省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成本當下便能讓其切身有感,因此自然會希望跨機關通報服務的項目能夠愈多愈好。  對受通報機關而言,民眾

在戶政事務所申請跨機關通報服務後,透過資訊系統直接將申請資料傳送到各受通報機關,免去民眾親至各機關臨櫃辦理,除了節省本身人工受理之行政作業時間,也由於透過戶政事務所的線上通報申請,比起民眾自行投遞及送件時程上來得迅捷,能大大提昇機關在民眾心中的形象,更因戶政事務所身為通報機制的最前線窗口,使受通報機關減少了與民眾直接對應產生衝突的可能,也相對減少了被民眾投訴的風險,可謂立於多贏的局面。  而對戶政而言,跨機關通報服務的提供,得到最實質的效益最多只有減少了可資證明戶籍異動資料的戶籍謄本的核發,但轉而投入到提供跨機關通報服務的作業時間卻無法相抵,甚至隨著服務項目增多,開始產生凌駕戶政本身業務作業時

間的情形,更直接承擔一旦資訊傳遞錯誤或失敗,便是民眾究責對象之風險。  本研究就實務面來探究戶政事務所在提供跨機關通報服務的現實課題與挑戰,在結論上對該服務的提供儘管給予肯定,惟仍就法規明確面、權責歸屬面,與專業教育面提出建議,以供日後能更完善相關政策推行之參考。

申報義務之研究

為了解決親屬關係證明線上申請的問題,作者陳美螢 這樣論述:

為了使國家能充分發揮維護公平正義社會秩序之功能,乃認為國家應依職權調查,並且對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予以徵稅;又為了使租稅稽徵更有效率,及能清楚掌握隱含人民給付能力之經濟事實,則對於最能清楚掌握課稅資料之納稅義務人,或其他相關第三人,要求其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事實或為租稅關係之闡明,此類要求人民於納稅義務之外,再額外附加於人民身上之協力義務,雖不同國家所為之規範類型、名稱有所差異,但不可否認的是,納稅義務人協助闡明課稅事實,是各國租稅領域均有之現象。 雖協力義務依不同階段之稽徵程序,納稅義務人應承擔之義務類型亦會有所不同,惟就協力義務之目的觀之,諸多類型

之協力義務皆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事實是否真實正確,換言之,納稅義務人之申報義務為所有協力義務之核心。 因我國認為稅捐稽徵機關係立於高權地位向人民徵稅,故對於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為申報協力義務者,乃視情形之不同賦予不同之處罰規定,期能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地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惟綜觀我國之申報制度,稽徵機關未明確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及形式為何,使納稅義務人負擔漫無限制之義務;此外,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內容是否滿足稅捐稽徵機關之要求,均由稽徵機關自行決定,則凡無法滿足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應為申報範圍者,除應負擔較實際應納稅額高之租稅外,還需承擔相關的

處罰規定,則於此種過份侵害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中,單單以處罰規定,欲達到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有其困難存在。 因此,如何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課稅事實,除以處罰之方式促使納稅義務人申報,及在現制中建構必要之配套措施外;稅捐稽徵機關更應在充分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情形下,使納稅義務人能無虞的進行申報義務,而無須擔心在承擔申報義務後,卻從此喪失對自身資料之控制權,或者遭遇更多的不利益,因此,如何建構一套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藉此促使納稅義務人能自願誠實申報相關資料,是本文欲探討之主題。 本文共有七章,簡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提出我國目前協力義務體系所面臨之問題;其次分析本文之研究範圍。 第二章所論述者首先為「稅務行政之特質對於申報義務產生之影響」,因人民納稅與否將影響國家能否繼續存在,故稅捐與其他法領域相較,租稅之相關特質會影響租稅之立法方向和稅法之解釋適用,故首先先以租稅本身之特質,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於處理稅務案件時,因稅務行政本身之特性而遭遇哪些困難為出發。又為了使國家擁有足夠的財政收入,國家必須對所有符合稅法構成要件之課稅事實徵稅,而當國家必須依職權對於稅捐之基礎事實一一調查時,勢必因無法清楚掌握稅捐構成要件事實,造成其舉證上之困難,為免於因

國家稽徵能力之不足,成為納稅人逃稅之漏洞,因此,乃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協助稅捐稽徵機關闡明課稅事實。 第二章其次所探討之「稅捐稽徵應考量的諸多基本原則」,係由憲法及稅法基本原則所組成。蓋憲法為國家基本價值之體現,稅法之制定自不能脫離憲法之基本價值而存在;此外,稅法本身亦有其特殊之原理原則,稅法條文同樣需考量自身之特殊性,而本文論述之協力義務即是基於稅捐之特殊性而產生,因此,在為協力義務之體系設計時,除要使稽徵機關具稽徵可能性外,更要兼具不讓稽徵機關違背憲法所要求的諸項基本原則。 第三章以「申報義務的法律體系」為核心,首先討論協力義務係屬稅法中的

何種義務以及其性質,而由於納稅義務人因稽徵程序的階段不同,所應承擔之協力義務類型將會有所差異,因此將現行稅法中主要之協力義務類型,分別歸納簡介之,但觀察眾多協力義務所欲達成之目的,均在印證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課稅資料是否屬實,亦即納稅義務人之協力義務乃以申報協力義務為主。故特別針對申報協力義務,將現行稅法中之申報類型、效力及違反申報應承擔之法律效果為一介紹,由此探討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制度中遭受哪些不利益。 第四章則以我國對於提昇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所做之努力為起點,稅捐稽徵機關致力於簡化申報方式,欲使納稅義務人感受稅捐機關在稅政改革方面之用心,進而自願申報課稅資料;雖簡

化申報方式使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能花費較少之時間完成申報義務,但納稅義務人實際應承擔之義務,以及申報體系本身之缺失並未改善,故稅捐稽徵機關所做之努力,無法真正使納稅義務人自願為申報義務。因此,本文認為關於申報制度耗費成本,及無法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二缺失應分別觀察,就耗費成本部分,於合併觀察程序與實體規定後,得選擇一最適當的部分免申報模式;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部分,則應由納稅人權利本位,重新思考整體申報制度,及建構相關以保護納稅人基本權為中心之配套措施等方式,提升納稅人自動誠實申報之意願。 第五章就以保障納稅人權利,而擁有傲人課稅成效之美國稅制為中心,先就美國建構

申報制度之背景為一概要介紹,以及美國基於此種背景所設計之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內容為何;此外,為使納稅義務人自願誠實申報,內地稅局更加以保護納稅人之資訊隱私權、接近租稅行政程序之機會以及採納所得平均法,目的就是要使納稅人知悉即使在申報課稅資料後,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不會因此即喪失。其次由美國之申報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對照我國納稅人於申報制中所受之侵害,擬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將來相關法規修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