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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藝術研究所 王雅倫所指導 劉依俐的 當代藝術家艾未未研究:關於末世英雄原型或英雄崛起之側寫 (2014),提出護照英文名字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艾未未、觀念藝術、藝術與人權、公民政治、英雄。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護照英文名字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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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護照英文名字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寂寞島嶼:50座你從未也永遠不會踏上的島嶼(2020全新封面)(二版)

為了解決護照英文名字查詢的問題,作者茱迪思.夏朗斯基 這樣論述:

當國界已然封閉,困於沙發上的旅人將如何遠遊?   二○二○年,一場疫病徹底改變人類的短期活動,   國界封閉、人們足不出戶,   過往從一個國度踏上另一個國度,探索遠方大陸,突然變得如此遙不可及。   本書作者茱迪思.夏朗斯基出生於東德,在她的童年,東德人民不允許跨出國境,更奢侈談到其他地方去旅行,沙發因而成為夏朗斯基探索世界的起點。她自稱「地圖兒童」,大量閱讀地圖與地形圖,以抽象簡練符號和線條探索真實世界,從文獻窺知一國一地的演變。困於沙發上的她如同當今的我們,足不出戶,卻能從隻字片語中遠遊整個世界。   在她的筆下,那些在Google Map上彷若只是一個小點的島嶼,都有其如大陸

般的歷史。島嶼就像舞台劇劇場,上演著一齣又一齣的殘酷寓言:船難後被捨棄的奴隸,僅能在荒蕪的島上自生自滅;航海家探險夢碎,怒而將島嶼命名為「失望」;交際花在島上自封女王,虐僕殺人後消失無蹤;無人的島嶼成為氫彈試爆地,而原有住民的島嶼則被英國政府強制驅離,以一美元的價格租給友邦;拿破崙的帝國野心在島嶼被吞噬剝奪,理想主義者則在島嶼建立微型社會。每一座島嶼皆承載了不思議的故事,人們在大陸上未竟的夢,便犧牲島嶼為其實現。   「島嶼是天堂,也是地獄。」   茱迪思.夏朗斯基以她的筆,帶領我們遠遊地圖邊緣那些偏僻、寂寞、你可能永遠不會踏上,卻又埋藏無數人類祕密的島嶼。 本書特色   ★ 全書採用

國際標準規範1:2500000比例繪製   ★ 島嶼是大陸一生的縮影!如寓言般書寫島嶼的歷史,搭配四特色印刷島嶼地圖,文學與美感兼具   ★ 每座島嶼皆附經緯度並標明地理位置,方便讀者按圖索驥,更能搭配Google Map查詢   ★ 蒐羅足跡罕至的50座偏僻島嶼,範圍遠跨北冰洋、南冰洋、大西洋、印度洋及太平洋,引領讀者一起紙上登島   ★ 拿破崙被流放、達爾文採集生物、麥哲倫航海挫敗、硫磺島鼓舞美軍的攝影、女飛行家愛蜜莉亞失蹤於太平洋,所有歷史上知名的事件,都發生在島嶼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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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藝術家艾未未研究:關於末世英雄原型或英雄崛起之側寫

為了解決護照英文名字查詢的問題,作者劉依俐 這樣論述:

本論文之核心價值為以「英雄觀點」為視角,探究觀念藝術家艾未未與英雄原型之關聯。論文首先臚列艾未未藝術形制及其作品涵義,將其創作分成四大類:現成品、裝置藝術、影像紀錄,及行為藝術(含網路媒體現象),細作推敲;再就藝術自由與人權議題談起,以分析分本方式;最後並引用坎伯的英雄理論,形成對於英雄形象之勾勒。艾未未的作品以幽默諷刺的隨性態度,揉合政治權力及觀念藝術於一盅,展現艾式獨特的反抗美學。讓異議者得以遊走邊界,讓公眾的想像在虛、實間滲透,並重構了藝術的社會意義。另一核心價值在於藝術自主性不應受到政治意識型態的不合理干涉。寫作架構主要是透過討論關於藝術與人權和政治議題間之擦撞,以達到筆者想要呈現的

藝術自由概念。在方法上引用法學概念,認為公民應享有藝術創作與表達之最大自由的概念;文化理論方面主要引用布爾迪厄對創作自由保障和象徵資本中之權力問題探討。布氏理論之焦點在「藝術家(身為一個公民政治的載體)應如何置身在經濟、政治等多重象徵資本力量之場域,保持創作的自主性和獨立性,並在必要的時候捍衛表達自由」。此篇論文的貢獻在於,它重申了一個重要的現象─不論藝術家本人是否帶有政治立場,此時藝術表述若涉及政治議題內容,對藝術家來說都是一大挑戰。本論文以綜合性之討論方式,嘗試涵攝艾未未及英雄原型而提出初略之觀點;接著討論其媒體宣傳、公民政治論壇之種種美學手段,並充分證得其當代性。最後,為開放式的結論,希

冀藉由藝術家的發展供後人一步步心中自證。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護照英文名字查詢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