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憲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財產權憲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智傑寫的 千萬別來念法律(2版) 和許育典的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五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财产权_百度百科也說明:... 确认了私有财产权在中国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元照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吳秦雯所指導 黃世樺的 論日本與我國公法制度下之都市更新 (2016),提出財產權憲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更新條例、公寓重建法、權利變換、等價變換、多數決、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供用義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雷漢聲所指導 廖碧月的 租稅訴願類型之研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 (2014),提出因為有 訴願、營利事業所得稅、內容分析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產權憲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研所104∼102歷屆經典試題解析(憲法、行政法): 法研所則補充:解題架構先說明於本案中作為限制之基本權利,亦即財產權之內涵。再為合憲性審查之擇定,其中說明可供作為調整審查密度之參數,如基本權性質、憲法特殊規範、事務領域等。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產權憲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千萬別來念法律(2版)

為了解決財產權憲法的問題,作者楊智傑 這樣論述:

  如果你想進入法律這個圈子,那你一定要看這本書!   如果希望子女將來從事律師、法官的職業,那家長一定要看這本書!   因為,法律這個領域,跟你所想的,絕對不一樣!   誰說法律系不好念?其實最好念的科系就是法律系!   考上律師就是「神」,沒考上就「什麼都不是」!   法律人扭曲的性格,全都是國家考試害的??   本書主要介紹律師考試影響下的台灣法學教育,批判律師考試對其所造成的嚴重扭曲,包括共筆文化、補習熱潮、學習態度等,並描述律師考試考甲說乙說與獨門暗器等各種不合理設計。此外,本書也討論律師考試對國家人力的浪費,並進而影響法律學術的發展。字裡行間洋溢著作者滿腔的正義感和對法律人的擔

憂。此書新版,作者以親身經歷,說明律師考試限制並無必要,最後以法律系老師的身分,給所有想學法律的人一些中肯的建議。   作者簡介 楊智傑   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取得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後,曾任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現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專任教授。專長為智慧財產權、憲法。著有多本入門法律讀物,並翻譯多本英文法律專書。   著作   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   資訊法(五南)   圖解法律(五南)   圖解民法(五南)   圖解憲法(五南)   智慧財產權法(新學林)   著作權法:判決與評論(新學林)   專利法(新學林)   別再剪貼論文:

教你寫出八萬字法學論文(五南)   美國專利法與重要判決(五南)   美國著作權法:理論與重要判決(元照)   翻譯   法理論的基礎(韋伯)   憲法與政治理論(韋伯)   把憲法踹出法院(正典)   未定案的憲法(中國政法大學)   我們人民:憲法根基(聯經)   主編   聽美國憲法說故事(博雅書屋)   聽美國法律說故事(博雅書屋)   部落格:tw.myblog.yahoo.com/yangjames2000   教學網站: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   推薦序   反壟斷的新紀元 推薦序   激盪與回應 自序 第一

章 逐字共筆——法律系上課情況 第二章 台大補習班——整體課程規劃 第三章 補習熱——高等補習教育的興盛 第四章 甲說乙說——國家考試桎梏 第五章 律師太多?費用過高?——法律服務供需失衡 第六章 我是冒牌律師 第七章 翻譯型——傳統法學研究方法 第八章 王牌大騙子——法學新領域與新方法 第九章 科舉遺毒——法律人的價值觀 第十章 律師考試與法學教育改革 第十一章 走上不歸路——該如何學習法律? 序   現在台灣一年有將近五千個法律系畢業生,而在二○一○年以前,臺灣的律師考試錄取率約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每年只有不到三百人可以考上律師。五千個學生為了擠這三百個名額,大二、大三就到補習班補習

,放著學校的課不上。很多人畢業後三、四年,都不肯出去工作,每天徘徊在補習班和圖書館之間。   《千萬別來唸法律》這本書,主要是介紹台灣法學教育的荒腔走板,以及批判律師考試對其所造成的嚴重扭曲。書可大概分成兩大部分,前一部分主要是敘述律師考試對法律教育各方面的影響,其中包括共筆文化、補習熱潮、學習態度等等,並描述分析律師考試考甲說乙說與獨門暗器等各種不合理的設計。後半部分則是針對法律服務市場、法律學術等議題,加以分析與批判。   這本書洋溢著我滿腔的正義感和對法律人悲哀的擔憂。寫書的初衷,是想要透過這本書讓外人多了解一點法律系、多反省一下律師考試制度的合理性。經中時晚報記者楊欣怡幫我做了專題

報導後,這本書被炒熱了起來。大多法律人都聽過這本書,但是看過的人卻不多。因而,很多誤解、批評、猜疑、打壓,都接踵而來。   當初會想寫這本書,是因為畢業那年去參加律師考試,考到第二天民事訴訟一科時,看到一題「獨門暗器」,看完題目我根本不知道它在問什麼,當下才真正親身體驗到國家考試是如何不公不義。因而決定把筆放下,交卷走出考場。回家後,忿忿不平的心情,慢慢燃燒擴大,最後燒出這本書的構想。後來有人告訴我出那題的老師居然曾經洩題,這更堅定了我出書的意志。一年後,歷經一波三折的出版過程,終於出了這本書。   出書後,很多人讚賞我寫這本書的勇氣,但更多人對我這樣的叛逆小子,只有不屑與瞧不起。瞧不起我

的人,沒看這本書,卻會講出很多酸溜溜的話。甚至,還有許多實質上的打壓,都接踵而來。   但是,本書也引起一些正面回應。例如,據說本書出版之後,再也沒有出現過任何嚴重、明顯的獨門暗器考題。倘若這真是受我書的影響,也是功德一樁。另外,考試院某高官曾私下告訴我,我書上講的「那個老師」,考試院已經認為他行為的確不當,而不再讓其出題。知道以上兩個正面效應,難道還有人要說「你考上律師來寫這本書才有用」這種話嗎?   另外,在我個人生涯發展上,也得到不少人的正面支持鼓勵。中研院簡資修老師在我出書不久後就叫我去讀龔肇勝的自傳。龔肇勝曾經也是個叛逆學生,但是雖因叛逆得罪不少人,前途看似受阻。可也由於他的異類

,受到不少師長的賞識、提拔、關照,最後其實也能夠走出一條路。簡老師這番安慰,我一直銘記於心。也確實,在我生命中出現不少師長一直給予我幫助。   很多師長在我出書之後都主動和我認識,給予我精神上或實質上的鼓勵與支持,讓我非常感激。例如,我們中央大學產經所前所長張明宗教授,就慨然地答應替我寫序。政大的陳惠馨老師和廖元豪學長,也是在我出書後主動與我聯繫認識,而願意大方將其對我這本書的一些想法,放到這本書上與大家分享。而我能一路念到博士班,更是經過太多老師、朋友的默默幫助,包括蘇永欽老師、林子儀老師等,在此無法一一感謝。甚至,我在博士班階段能到學校兼課、繼續在出版社翻譯、寫作,或多或少都跟我出書的經

歷有關。   在此要特別感謝一位老師,就是已去逝的政大法治斌老師。透過幾位學長轉述,我得知法治斌老師在我書出版之後,買了五本,隨身帶到大陸交流時送給大陸學者。隔年,大陸北京大學開學典禮上,北大法學院院長特別提到了來自台灣的這本小書。我未曾在法老師門下求學,但老師卻這般提攜後輩,讓我非常感激。可惜後來沒有機會向他道謝。而後來法老師門下的幾位學長,也都給我很多溫情關懷。   學長轉述,法治斌老師生前曾經提議,律師考試不該由學者出題,而該像美國一樣,由實際執業律師出題。有一陣子,考試院似乎想將律師考試專由律師公會承辦,改由律師出題,這跟法老師身前的理念契合。我雖然懷疑這樣是否能確實達到改革的目標

,不過透過這個方式讓法學教育回歸正軌,斷了出題老師借出題之便鞏固學術地盤的邪念,仍不失為一個良方。但最後這個想法卻不了了之。   幾年前,有人提出另一種改革方式,打算將來所有的大學法律系改成「法務系」,其畢業生不能夠報考律師,只能考書記官、司法四等、五等。而將來只有某些傳統大校,可以成立專業法律學院,讓專業法律學院的畢業生,才能報考律師。這個方案實在太過石破驚天,嚇壞了不少法律人,使得最近法律界對法學教育的討論,又重掀一股熱潮。也基於此,我決定在本書八章後,補寫一個第九章「法學教育的未來」。   本書出版多年後,政治大學董保城教授,被延攬擔任考選部次長,開始著手推動律師與司法官考試。在其主

導的律師考試改革下,現在,律師考試錄取率提高到全額報考人數的百分之十一,每年考上人數大幅提高到一年將近一千人。看起來,法律系學生的命運,已經比起二○一○年以前好多了。本書所探討的一些問題雖然因制度改革而緩和,但仍然存在。因此,我仍樂觀地認為,本書還是能繼續發揮作用,引領人思索相關問題。至少,我希望透過這本書,能讓讀者盡早進行人生規劃。   事實上,許多來問我人生規劃的人,我都老實告訴他們:如果你最終目標是想要當律師,那我還是勸你乖乖去補習班補習。我一點也不厭惡法科補習班,我反而覺得法科補習班才是真正的教育良心事業,法律系那些不知反省的教授則不是。我不會勸人不要來念法律系,但是我會告訴他們,如

果你們真的要來念,那就要有好的規劃,可以從大三就去補習班報到,這樣應屆畢業考上的機率才會比較高。諸如此類,對新生、舊生,我都希望他們能看清整個結構,然後調整自己的人生規劃。   我在博士班唸書期間,得到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編輯的賞識,出版了一些法律書籍,藉由版稅以支援我的學費及生活費,因此對五南圖書出版公司一直心存感激。此書最初於二○○二年出版,如今已過十年,市面上幾乎絕版。事隔十年,五南圖書的編輯問我是否願意重新出版,雖然因本書出版已經得罪太多人,且也造成生涯上的各種困頓阻力,但我現已身為學者,更應該有道德勇氣提出一些值得大家反省的問題。因此,考慮再三,決定同意由五南出版。並且在出版同時,新增

第六章「我是冒牌律師」及第十一章「走上不歸路——該如何學習法律?」,一方面增加閱讀趣味,另一方面也在批判之餘,提供法律學習者一些學習建議。希望新寫的兩章,能讓這本書的調性溫暖些。   第一章   逐字共筆——法律系上課情況 一位台大財金系畢業的同學如此回憶:「只要在上課時間,遠遠看到前面那間教室外的走廊上擠滿了學生,就知道又發生教室座位不夠用的情形,這一定是法律系的課。」 另一位台大經濟系畢業的同學如此回憶:「只要遠遠看到一個教授穿著西裝,偌大的教室學生們都擠到後面,然後再慢慢向教室前面擴散稀釋,每一個都埋頭苦幹抄著筆記,有時候還看到桌上放著錄音機,這一定就是法律系的課。」 學習環境 台大

法律學院位於徐州路二十一號,台大醫院的旁邊,與位於公館的台大校總區完全分離,只有每小時一班的接駁公車作為兩校地的連結。這裡有三個系,法律系、政治系、經濟系,以前都歸屬於法學院,現在法律系獨立出來設置法律學院,而政治系、經濟系與總區的社會系則設置社會科學院,不過只是組織上改制,原本的三個系還是留在徐州路的舊法學院內上課。習慣上,大家還是稱徐州路二十一號的校地為法學院。 整個法學院占地不大,面積比隔條馬路對面的台北商專、成功高中都還要小,院內的建築大部分是日據時代留下來的建築物。法學院除了兩排主要教學教室外,還有幾棟各有研究或行政用途的大樓,與法學院圖書館(簡稱法圖)。這些建築物圍繞著一個小小的水

池,稱為弄春池,池中的人造鯉魚口四季不停地噴著水。法學院的隔壁,就是學生宿舍及運動場,對住宿的學生上課而言,非常方便。 法圖一樓是期刊室與藏書室,二樓則是閱覽室,供學生念書之用。在法學院的三個系中,法圖二樓閱覽室的使用率,就屬法律系最高。這或許是因為文組第一志願的法律系學生,確實比較用功,不過在看到寒暑假中,法律系學生還是勤上法圖念書,這就有點啟人疑竇,真的只是因為用功所以勤上法圖嗎?答案顯而易見,不是因為愛用功,而是因為國家考試制度逼得法律系學生不得不在寒暑假中,仍然要勤奮地上法圖念書。甚至,平常法圖都是晚上十點半才關門,可是寒暑假卻在五點就打烊,讓法律系為了找地方繼續念書而傷透腦筋。為此,

還有同學在BBS上抱怨,認為法圖不該這麼早關門。

財產權憲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市政總質詢 不參加重劃的自由?(pt. 2/4)🔎

大夫第重劃區爭議不斷,重劃區內多數臨路的地主並未收到通知,被迫拉入重劃,甚至多次被徵收,難道人民財產權能被踐踏嗎?

探討重劃案件裡的所有權人,在法律上的角色屬於「私法關係」,市府法令應要能對籌備會及重劃會進行約束。

釋字第739號大法官解釋,被迫納入重劃,已經造成侵犯保有財產現狀之權利,造成強制更易財產標的之結果,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應是最高準則。

#質詢實況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論日本與我國公法制度下之都市更新

為了解決財產權憲法的問題,作者黃世樺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條例自1998年立法以來,雖有陳立夫老師引註日本文獻論述都市更新正當性依據。但我國號稱繼受自日本都市再開發法,卻欠缺日本該法相關介紹與評論。在欠缺對照組下,我國本法之各細部規範當否,欠缺適當的評論與合理思考的立法論、適用論。我國論述本法之碩士論文多半係重組學者見解自己覺得合理者,或僅整理判決,而欠缺反思。是以,本文之中心思想,即介紹日本法之規定與其相關案例於憲法行政法下評價,與介紹我國憲法、行政法學實見解後反思。在日本憲法部分,從案件分析強調都市更新在違憲審查各階層發生之問題,在日本的問題,以論述固定性、寬鬆審查之原因與正當程序論述問題為重點。在日本行政法部分則是集中於案件分析與相關

學界評釋整理,強調處分性、訴權與執行之問題。在我國憲法部分,強調學者與實務論述未詳細分點論明依據。在我國行政法部分,主要整理判決與批評。因我國相關行政法論述較有學實交集者,係判決。公寓重建議題,在我國向來是做而不論,欠缺詳述論述與實務案例介紹、討論。做法歸屬於都市更新一環,但是欠缺文獻深論,這是本文之所以介紹日本法的原因。日本公寓重建法制,目前兼有繼受自都市再開發法之行政法架構,與繼受自美國法之多數決、敷地賣卻制度。本文介紹公寓重建法,著重於法制變遷史中演化成目前法制原因之探討,與最高裁判所判決之介紹。或因筆力未逮,並不像其他類似論文,係以特定國家法制係立於何等法理觀點,結構較為鬆散,偏重於介

紹與個人批判,而不是特定法理之闡釋。也或許是因為日本並非擅於闡發、論述各式法理大國。兩大法制,亦非強調法理之公法學者建構產物,是以無法像其他論文論述模式,僅能交代各細部之制度由來,尚祈見諒。

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五版)

為了解決財產權憲法的問題,作者許育典 這樣論述:

  那一年,看到電影「辛德勒名單」的一幕,一個斷手的猶太人,因為士兵認為他對納粹毫無用處,便直接槍斃了他。仔細想想,如果不是因為憲法規定的落實,我:一個斷手的台灣人,也會成為專制國家的可悲亡魂。在這裡,可以瞭解人民因憲法而幸福。如果一個國家的憲法規定,尤其是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規定,真正落實在人民的生活中,人民的幸福才有可能。憲法貴在實踐,憲法教育是實踐的基礎。之前寫了一本憲法教科書,以為達到了「白話憲法」的目的。後來才發現,那只是對法律人而言。這本「人權、民主與法治:當人民遇到憲法」,不僅是專門針對一般民眾而寫的人權法學論叢(一)通識論,而且也可用於憲法的通識教育上。這本書期許全民都能看懂,奠

立全民人權與憲法教育的基石,養成全民的人權與憲法認知,並對台灣邁向自由民主法治的憲政國家,做出可能的貢獻。 作者簡介 許育典   現 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ERCCT)諮詢委員   澳門法學學術顧問委員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   台灣教育法學會常務監事   教育部法規委員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法規、廉政、教育、教師申訴、文化古蹟、兒少保障委員會委員      學 歷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      經 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2006-2007)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2014)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2003、2004、2005)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委

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訴願審議、特殊教育、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    獻 詞 五版序——弱勢兒童早期照護的國家義務 序 言——因憲法而幸福 本書引註格式說明 Ⅰ 前言:當人民遇到憲法/1 §1 人民、法律與憲法//1 壹、人民與法律/1 貳、人民與憲法/2 §2 憲法教育與憲法文化//3 壹、憲法與教育/3 貳、自由民主法治的執政口號與憲法文化真實/5 參、自由的憲法文化與教育/6 肆、民主的憲法文化與教育/7 伍、法治的文化與憲法教育/8 陸、憲法教育的未來/10 §3 當人民遇到憲法

//12 Ⅱ 人民對憲法的基本瞭解/17 §1 憲法的功能與特性/17 壹、憲法的功能/17 一、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17 二、組織與限制國家權力的功能/18 三、維持國家運作秩序的功能/18 四、促進國家整合的功能/19 貳、憲法的特性/19 一、憲法的最高性/19 二、憲法的原則性/20 三、憲法的開放性/21 四、憲法的妥協性/21 §2 憲法的制定與修改/22 壹、憲法的制定/22 一、制憲權的性質/22 二、制憲權的主體與程序/23 貳、憲法的修改/24 一、修憲的意義與必要/24 二、修憲的機關與程序/25 三、修憲的方式/25 四、修憲的界限/26 §3 以人民為本的憲法基本原

則/27 壹、民主共和國/28 一、民主與共和的概述/28 二、民主的內涵/29 三、戰鬥性民主/34 四、共和的內涵/36 貳、法治國/37 一、法治國的概述/38 二、法治國的內涵/40 參、社會國/50 一、社會國的概述/50 二、社會國的內涵/52 肆、多元文化國/54 一、多元文化國的概述/54 二、多元文化國的內涵/55 Ⅲ 人民在憲法上的權利與義務/61 §1 人民基本人權的發展/61 §2 人民基本人權的本質/62 壹、人民的自我實現作為基本人權的目的/62 貳、以自我實現為核心的基本人權規範體系/63 參、基本人權作為人民自我實現的規範/63 §3 人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內涵/

64 壹、防禦國家侵害的防禦權保障內涵/65 貳、要求國家給付的社會基本人權保障內涵/65 一、衍生的給付請求權/66 二、原始的給付請求權/67 §4 人民基本人權的保護對象/68 §5 人民基本人權的內涵/69 壹、平等權/70 一、當人民遇到平等權的侵害/70 二、人民的平等權憲法保障/71 貳、人身自由/75 一、當人民遇到人身自由的侵害/75 二、人民的人身自由憲法保障/77 參、人民不受軍審自由/83 一、當人民遇到不受軍審的侵害/83 二、人民的不受軍審憲法保障/83 肆、居住自由/86 一、當人民遇到居住自由的侵害/86 二、人民的居住自由憲法保障/86 伍、遷徙自由/90 一

、當人民遇到遷徙自由的侵害/90 二、人民的遷徙自由憲法保障/90 陸、言論自由/92 一、當人民遇到言論自由的侵害/92 二、人民的言論自由憲法保障/93 柒、學術自由/101 一、當人民遇到學術自由的侵害/101 二、人民的學術自由憲法保障/102 捌、著作自由/108 一、當人民遇到著作自由的侵害/108 二、人民的著作自由憲法保障/108 玖、出版自由/110 一、當人民遇到出版自由的侵害/110 二、人民的出版自由憲法保障/111 拾、祕密通訊自由/115 一、當人民遇到祕密通訊自由的侵害/115 二、人民的祕密通訊自由憲法保障/116 拾壹、宗教自由/118 一、當人民遇到宗教自由

的侵害/118 二、人民的宗教自由憲法保障/119 拾貳、集會自由/126 一、當人民遇到集會自由的侵害/126 二、人民的集會自由憲法保障/127 拾參、結社自由/131 一、當人民遇到結社自由的侵害/131 二、人民的結社自由憲法保障/132 拾肆、生存權/135 一、當人民遇到生存權的侵害/135 二、人民的生存權憲法保障/135 拾伍、工作權/140 一、當人民遇到工作權的侵害/140 二、人民的工作權憲法保障/141 拾陸、財產權/145 一、當人民遇到財產權的侵害/146 二、人民的財產權憲法保障/146 拾柒、權利救濟請求權/149 一、當人民遇到權利救濟請求權的侵害/149 二

、人民的權利救濟請求權憲法保障/150 拾捌、參政權/154 一、當人民遇到參政權的侵害/154 二、人民的參政權憲法保障/155 拾玖、應考試服公職權/162 一、當人民遇到應考試服公職權的侵害/162 二、人民的應考試服公職權憲法保障/164 貳拾、教育基本權/165 一、當人民遇到教育基本權的侵害/165 二、人民的教育基本權憲法保障/166 貳壹、概括基本權/172 一、當人民遇到概括基本權的侵害/172 二、人民的概括基本權憲法保障/173 §6 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176 壹、確定基本人權的保護法益/177 一、解釋可能涉及的基本人權內容/177 二、把所涉事實涵攝到符合的基本人權

/178 貳、基本人權保護法益是否受侵犯/179 參、從形式的規範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79 一、憲法的直接限制:憲法保留原則/180 二、法律的限制:法律保留原則/180 三、憲法的內在限制:利益衡量原則/181 肆、從實質的手段面看限制的合憲性/182 一、特定公益目的的檢驗/183 二、必要性的檢驗/184 §7 人民基本人權的救濟/186 壹、違憲審查制度的原由/187 貳、違憲審查制度的類型/187 參、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188 §8 人民在憲法上的義務/189 壹、納稅義務/190 一、當人民遇到納稅義務/190 二、人民在憲法上的納稅義務/191 貳、服兵役義務/192 一、當人

民遇到服兵役義務/192 二、人民在憲法上的服兵役義務/193 Ⅳ 人民對憲法上國家組織的瞭解/197 §1 國家組織與基本原則的聯結/197 壹、民主共和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197 一、直接民主或間接民主/198 二、代議民主作為國民主權的實踐/199 三、法定代表原則的憲法確認/199 貳、法治國原則對國家組織的要求/200 一、水平權力分立的要求/201 權力區分/201 權力制衡/202 二、垂直權力分立的要求/202 §2 總 統/203 壹、總統的定位/203 一、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203 二、我國憲法的設定/204 貳、總統的產生/205 一、總統的選舉/205 二、

總統的罷免與彈劾/206 三、總統的繼任與代行/206 參、總統的職權/207 一、公布法令權/207 二、赦免權/207 三、授與榮典權/208 四、院際調節權/209 五、統帥權/209 六、締約宣戰媾和權/209 七、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210 八、官員任免權/210 九、覆議核可權/211 十、解散國會權/212 十一、國家緊急應變權/212 十二、國家機密特權/213 肆、總統的特別義務與權利/213 §3 行政院/214 壹、行政院的地位與組織/214 貳、行政院長的產生/215 參、行政院的職權/216 肆、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216 一、施政監督與國政共同參與關係/216

二、提案與審議關係/216 三、預算監督關係/216 四、決算監督關係/217 五、覆議關係/217 六、倒閣關係/217 §4 立法院/218 壹、立法院的定位/218 貳、立法院的組成/218 參、立法院的職權/219 一、立法權/219 二、預算審議權/220 三、人事同意權/221 四、行政監督權/221 五、對總統、副總統的罷免與彈劾提議權/223 六、憲法修正案提案權/223 七、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解決權/224 肆、立法委員的特別權利/224 一、言論免責權/224 二、不受逮捕權/225 §5 司法院/225 壹、司法院的地位與組織/225 一、制憲者原意與憲政實踐/225

二、司法院的組織/226 貳、司法院的職權與界限/226 一、司法院的職權/226 二、司法權行使的界限/227 參、大法官的職權/228 一、法令統一解釋權/229 二、憲法解釋權/229 三、違憲政黨解散權/230 肆、司法獨立/230 一、法定法官原則/230 二、政治中立原則/231 三、法官的身分保障/231 四、司法預算獨立/231 五、法官自治/232 §6 考試院/232 壹、考試院的地位與組織/232 貳、考試院的職權/233 §7 監察院/234 壹、監察院的定位/234 貳、監察院的職權/234 一、調查權/234 二、糾正權/235 三、彈劾權/235 四、糾舉權/23

6 §8 地方自治團體/237 壹、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237 貳、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劃分/238 參、地方自治團體層級的權力分立/238 一、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劃分/238 二、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239 三、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的行使/239 參考文獻/241 索 引/245  

租稅訴願類型之研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例

為了解決財產權憲法的問題,作者廖碧月 這樣論述:

我國憲法第19條明文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這不但說明租稅的重要性,也表達納稅是人民的基本義務,國家透過租稅制度來使人民盡納稅義務,惟國家在稽徵的過程中,所為的核課處分也直接影響到人民的財產權。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則賦予人民有行政救濟之權。在課稅收入中,營利事業所得稅約佔總稅收的百分之20點多,在我國18個稅目當中更是佔有很重要的位置,更攸關國內每一個營利事業的租稅負擔與義務的行使。本研究的目的即是由藉由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訴願決定的案例,找出最常見的訴願類型,了解納稅義務人(一般企業)常碰到的被補稅的原因並就其牽涉到相關條文法令作研析,作出建議以供一般企業

經營參考。本研究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務訴訟案件中訴願決定的案件作為研究課題,以內容分析法作為研究方法,分析歸納訴願之類型,找出最常見的訴願類型,其中訴願決定主文為訴願不受理歸納出一種類型,訴願駁回的案件歸納出十種類型。針對類型研析,結論有五,分別為程序問題、資料完整性問題、無形資產評價見解問題、舉證責任問題及費用認定問題,在最後本研究結論作出六項建議,對一般企業之建議為1.重視企業帳務及會計管理,俾使其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完備2.對於無形資產商譽的估價及攤提應參酌相關規定審慎估算攤提3.對於提起行政救濟相關之期日期間應多所注意4.列報各項費用,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或符合收入成本配合原則。對稽徵機關

查審人員之建議為1.善用訴願決定案例作為查核案件之參考2.多推廣及宣導國內中小企業對帳簿管理功能之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