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的功能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財產權的功能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三民補習班名師群寫的 2022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套書+考前短期衝刺課[USB隨身碟版] 和保成法學苑的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輔考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蕭文生所指導 康賢綜的 從憲法上財產權保障論我國公益徵收-以有益於私人之徵收為中心 (2012),提出財產權的功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徵收、有益於私人之徵收、法律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研究所 汪渡村所指導 劉憶成的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與應用之可專利性研究 (2003),提出因為有 幹細胞、可專利性、生物技術、哈佛鼠、公序良俗、法律經濟分析、專利法、胚胎的重點而找出了 財產權的功能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財產權的功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2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套書+考前短期衝刺課[USB隨身碟版]

為了解決財產權的功能的問題,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這樣論述:

  對應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命題趨勢,市面最強專用教材同捆包,完全版考用套書+考前衝刺班課程,上榜前必讀!     ★經典攻榜套書,命題脈絡最契合、重點網羅最全面!   ★業界名師聯合出招,最後一課、最關鍵解題!   ★國營事業系列書類口碑最悠久最高、考生最支持!     【考試簡介】   台灣菸酒「從業職員」與「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起薪高於民間企業,定期發放各種津貼或獎金,每年稅前盈餘確定達標,台灣菸酒員工則能拿到最高4.4個月的年終獎金。從歷史數據來看,台灣菸酒離職率低,代表薪資工作福利穩定讓人安心,在準備國營事業考試中,是不可放棄的優質對象。另外因應退休潮來臨,台灣菸酒公司

近年每年都會大規模辦理徵才活動;退休潮也使新人升遷機會多,未來薪資行情可期。     【訪銷推廣工作介紹】   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高中職以上學歷」即可報名。採分區報名、錄取及分發,可選定自己要任職的區域報考。以評價職位人員的訪銷推廣類別來說,筆試科目只有共同科目(國文、英文)與專業科目(企業管理概要、行銷管理學概要)共4科,全為單選題,沒有科系的限制,準備考試相對容易,想進入台灣菸酒不妨就從這裡開始。     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類別之工作內容為各營業處轄區通路、特販營業處之連鎖通路:店頭商化、商品陳列、鋪點查核、活動調查、商情搜集、通路拓展、櫃臺作業、菸酒倉庫作業等訪銷相

關業務。     ※應試及公司資訊請以正式簡章及公司公告為準※     Part.1 《2022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套書》   ★2022年最新版,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考科重點(共同+專業4合1)!   ★套書附贈公職英文單字[基礎篇],讓考生善用零碎時間加強英文字彙能力!   ★套書另贈國營事業口面試技巧講座,讓考生能從容應對口面試!     【本書適用】   這套《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套書》適用於報考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訪銷推廣]類別之考生。     【套書有什麼】EAN:4711100554817   ◎《國文》2022/01  

 ◎《英文》2022/01   ◎《企業管理》2021/12   ◎《行銷學(行銷管理)》2020/04   ◎ 贈:《公職英文單字[基礎篇])》2020/02   ※套書出版日期為上架日,實際出版日以各單書為準※     【套書內容】     一、國文     (一)字音字形辨正   精選常考易混淆字音250字+易混淆字形500字+字音字形綜合測驗100題,幫考生治療音形不分的症狀。     (二)重要修辭及應用文知識   根據大量考古題出現之成語,依主題分類,並附成語解釋,易懂易讀。各類題辭分門別類,一起記憶,事半功倍。另外令大多數考生頭痛不已的書信結構用語,本書已將之濃縮並以圖表統整為三

頁內容,只要花點時間背誦,考出來立馬拿分。     (三)國學常識   幫考生歸納整理從先秦到清代的各家學說流派及著名作家,並以簡單易記表格呈現,讓國學常識不再艱澀難背。     (四)閱讀測驗   按時間順序收錄多篇先秦到清代的著名文章,每一篇皆有白話語譯,大幅提升考生閱讀理解能力。     (五)公文格式   詳細介紹公文基本格式,提示撰寫要點,並將重要公文用語以表格呈現,簡單易懂。     (六)歷屆試題詳解   書末收錄109年~110年各大國營事業國文考科試題共21份,總計404題,並由三民補習班國文名師針對所有題目提供詳盡解析,幫助讀者快速掌握命題重點,輕鬆破解考題!     二、

英文     (一)文意字彙   想要在英文科繳出漂亮的成績單,字彙能力就是考生最大的武器,考試時如果連單字都看不懂,就遑論要有好的表現了。為了以最快的速度讓考生累積單字量,本書精心整理了各大考試(國營事業、公職考試、銀行招考等)常考單字1000個,依字母分類,並搭配精選200題國營事業招考的字彙考古題,有效幫助考生告別字彙量不足的惡夢!     (二)重要文法   根據各大銀行近年來命題方向,系統化整理常考文法重點,本部分共分12個單元:1.八大詞類及五大句型、2.動詞與主詞的一致性、3.動詞時態、變化及種類、4.助動詞、5.不定詞用法、6.動名詞用法、7.分詞用法、8.名詞與冠詞、9.介系

詞、10.被動句、11.假設句、12.三大子句。每章後配合單元練習厚植實力,版面清晰明瞭,搭配圖表幫助理解及活用文法。     (三)歷屆試題詳解   書末收錄109年~110年各大國營事業英文考科試題共19份,總計584題,所有題目皆由三民補習班專業英文名師提供詳盡解析,幫助讀者快速掌握命題重點,輕鬆破解考題!     三、企業管理     本書由〈管理學〉、〈企業概論〉及〈最新試題詳解〉構成:〈管理學〉分為13章完整介紹管理的基礎理論與方式,依序從管理組織理論概要、組織規劃與控制、「激勵、領導、溝通」管理內涵,乃至企業的變革管理與創新、價值鏈管理,以及高階段的組織管理決策,皆幫考生統整在這

本篇中。〈企業概論〉分為12章探討企業營運的目標、功能,企業內外部的營運、行銷、競爭,及企業決策與策略管理等內容,循序漸進的剖析企業功能與營運方式,搭配大量豐富圖表輔助記憶,引導考生從企業的角度充分了解企業管理之內涵。〈最新試題詳解〉收錄110年台電雇員、經濟部新進職員、菸酒公司從業評價職位人員、郵政內勤、鐵路特考等最新年度之企業管理考科試題,共8份。選擇題題題詳解,問答題題題附有擬答。     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甄試企業管理概論考科題型皆為選擇題,題目多為企業管理學之基礎理論,尤是企業管理相關之專有名詞解釋出題占比高,故考生在讀完企業管理的內容與重點後,可多加練習歷屆試題。在練習過程中

,強化重複出現的考點,對於重點內容的基本掌握是裨益良多!     四、行銷學(行銷管理)     (一)精華重點整理,命題趨勢報你知!   行銷學(行銷管理)一科,範圍廣博,理論繁雜;命題委員著重之處,也常因人而異。與其讀過多書、備多分力,不如精讀一本濃縮精華。本書秉持此理念,由三民補習班名師邵康,根據多年教學經驗,精心彙整各家學理,並參酌過去大量考古題之出題趨勢,去蕪存菁,只留給讀者非讀不可的重點,希望讓應試本科目的考生覺得:聚焦這一本就夠了!     (二)雙色圖表+重要程度圖示,重點章節不錯漏!   本書在各章節首頁皆以1~10標示出重要程度,讓考生清楚知道重要章節所在,以利讀書時間分配

;內容以黑白藍三種色調,呈現專業的重點歸納整理,搭配生動的圖表編排,將行銷學龐雜的內容化繁為簡,讓您易讀易懂,直接在密密麻麻的文字間抓出考試要點,助您以最快最有效率的方式,完成備考功夫!     (三)近700道精選試題,選擇+問答,大量題庫助您一臂之力!   第一部分「重點整理」,各章節最末均附有精選試題,讓考生在研讀完內容後即刻進行測驗,找出自己未讀通透之處;第二部分「模擬試題」,則是參考近年各大考試命題趨勢,由老師親自編撰而成六回經典試題,幫助您臨陣磨槍,隨時保持最佳戰力。     (四)收錄歷屆試題,以古為鏡知興替,強取勝機非難事!   本書收錄96~108年電信、郵局、台菸、台糖、捷

運、港務公司等國營事業行銷學考科歷屆試題共29份,問答題皆有詳盡擬答,選擇題亦有難題解析,在編排上採題目、答案、解析分開排版的方式,使考生在做題目驗收學習成果的同時,更可以模擬考試實況,增加臨場感,待正式上場時能臨機應變不慌張,難題迎刃而解!     【獨家附贈】公職英文單字[基礎篇]   套書附贈《公職英文單字[基礎篇]》,其特色如下:   (一)隨身攜帶   公職英文單字[基礎篇]體積小、厚度僅約1公分,能無痛滑進衣褲的口袋,便攜的特性讓考生隨時隨地都能夠善用零碎時間,聚沙成塔、快速累積英文單字量!上考場嫌傳統辭典太重太累贅的話,帶這本讓你神清氣爽,俐落地將考場的零碎時間化為涓涓入袋的分數

。     (二)雙色編排   公職英文單字[基礎篇]全書採雙色印刷,版面清晰易讀性高,且於每一單字左側皆標明重要度,單字下更完整收錄其相似詞與衍生詞,讓學習效率事半功倍!     (三)考題解說   本書單字皆搭配歷屆考題例句,附中譯及解析,將抽象之考點具體化,除更易背誦外,考生也順便熟悉了考試命題的方向;誰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呢?     Part.2《2022年台灣菸酒從業評價職位人員[訪銷推廣]考前短期衝刺課(USB隨身碟版4堂共12小時)》   【商品內容】   USB 2.0隨身碟(32GB) 1入:內含4堂課程、PDF檔教材   ※※講義提供於USB隨身碟中,每堂頁數不等,非紙本提

供。※※   ★優惠期間附贈文具組     【USB課程特色】   ★節省考生備考壓力,由名師替你分析考試趨勢及掌握重點。   ★課程收看無限制、重複播放看到飽   ★課程進度自己掌握免通勤、免排隊   ★購買課程即得一顆USB隨身碟     【課程內容】:   1.共計4堂科目的精華雲端課程:   (贈)國文1堂+(贈)英文1堂+企業管理概要1堂+行銷管理學概要1堂   2.課程大綱:命題範圍掌握+重要考點整合複習+歷屆試題精選解析   3.重要常考命題重點總整理,由三民補習班王牌名師群分析強化考試重點,無論你用甚麼方法準備台酒考試,最終關頭都需要名師彙整考前搶分強力加持。     【師資介

紹】 歷年三民上榜生強力推薦:   輕鬆破解國文考題-李仁老師   ★中國文學博士、各大學助理教授、知名講師   ★補教國文名師縱橫業界10餘年   ★歷屆國考、證照解題雙指標備受推崇     【繳出漂亮英文成績-黃聖如老師】   ★補教界二十餘年,經驗豐富,任教於各升大學、高普考體系補習班   ★熟悉國內各高普考英文考科出題重點及趨勢   ★教授文章型題組,快速解題技巧,適合需要在短時間內建立完整英文語法架構之考生     【商學企管界權威-顏回老師】   ★國立大學商碩士、國際經濟博士   ★超過300場以上的校園專題演講、具20年以上補教界教學經驗   ★廣泛商學領域科目,教學功力深厚

    【播放設備規格需求】   支援作業系統:適用Windows XP及Windows 7 以上,同時支援Mac OS。   其他:搭配使用耳機或喇叭。     ※本公司販售之影音商品,USB相關函授教材屬於授權著作財產權,一經使用、看(聽)、拆除包裝或商品本身之破壞性包裝,除非瑕疵(非人為因素),將不接受退貨。     ※商品因消費者個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故障、損毀、刮傷、髒污、包裝破損不完整者,非商品原有之全新樣貌,附配件不齊者,恕不接受退貨。     ※本USB課程售價內含30元押金,課程結束後,歸還USB隨身碟可領回押金。     【版權聲明】 此影片所有內容均屬著作權人三民輔考資訊所有

,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剪接、複製、再發行、上載、公布、傳送或散布以免觸法,違者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損失。     【台灣菸酒訪銷推廣上榜實據】   台灣菸酒上榜生—黃雨晨   離開校園後,進入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幾乎每天都要加班,旺季更是假日也不得休息,偶爾還要遠赴大陸出差,雖然工作壓力大,也讓我在短時間內學到很多;但待了兩年多後,因為自己不是會計系出身,也沒有會計師執照,未來發展有限,於是我決定尋找一個較穩定的工作。     我是先自修讀三遍以後才開始看函授課程,課程內容淺顯易懂,讓第一次上企管課的我也能全部瞭解;老師也會在課堂上做不同學派或易混淆觀念的比較,針對這些觀念提問,自己要讀到

可以馬上在心裡回答老師的所有提問,上榜便指日可待。

財產權的功能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國土計畫的本意為區分土地的功能來推動國家發展,以振興經濟。但是我們看到實際現況,各地方政府進度大幅落後,而且民間意見也有反彈的聲音。

由於草率的分區,可能會導致民眾之間的土地財產價值出現過大的落差,也讓農業縣市與工商縣市稅收不平均,城鄉差距因此更加擴大。

我認為作為一個效能政府,實施國土計畫法除了國家發展外,更應該兼顧:
1、平衡城鄉發展
2、保障民眾財產權
以推動真正的經濟進步

從憲法上財產權保障論我國公益徵收-以有益於私人之徵收為中心

為了解決財產權的功能的問題,作者康賢綜 這樣論述:

傳統公用徵收之目的限於提供公用,演變迄今,公益徵收之目的以合乎公共利益為目的,而關於我國徵收應正名為公益徵收為是,在公益徵收概念之體系下,亦得以有利於私人為發動徵收之目的,亦即有益於私人徵收概念之產生。  鑒於我國近來社會上此種有益於私人徵收所產生之爭議案件普遍可見,而政府浮濫的徵收卻只會主打經濟發展之口號或樹立依法行政之旗幟予以帶過,故本文所關切之議題則為有益於私人徵收在憲法上的要求,探討有益於私人徵收在憲法上應受到何種的拘束。  本文引介外國文獻之研究,從有益於私人徵收與公益徵收間之關係與分化,以及透過公共利益內涵與本質概念之思考,並且從效率、公平性以及不確定性風險等等因素切入,

而認為以公益徵收在憲法上的要求為基礎,在有益於私人徵收之控管上必須要趨於更加嚴格與謹慎,甚至必須居於高度檢視的觀點來面對有益於私人徵收,以防止假公益之名圖謀私利之弊端。  最後並依據上述引發之概念,針對我國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及二林相思寮徵收案件中關於有益於私人徵收法規範-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進行分析與探討,並認為系爭規定應無法通過憲法上法律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比例原則之要求。

攻略商事法與智慧財產權法-27版-2023法律法典工具書(保成)

為了解決財產權的功能的問題,作者保成法學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國考考生、在校生     使用功效   除查考法規外,並兼具學習功效。     改版差異   配合111年8月公布之法規修正;並配合讀者對於前版的寶貴建議予以精心的檢討與修訂   書籍特色     ◎十二大重點讓您好用、好讀、好吸收!     一、立法沿革:歷次增修清晰標示,易於瞭解法規沿革;另於條文後附有草案者,併予詳列其立院議案字號或其公告日期,以利讀者掌握立法進度時程。     二、立法條文:重要法規之文字加框呈現,以利查閱。項次以羅馬數字Ⅰ、Ⅱ……標明。     三、條文要旨:於條次後,依條文內容予以相應簡明之法概念。     四、命題紀錄:於條文要旨之後,例示歷

年國家考試紀錄。     五、相關條文:相關法規一次掌握。     六、修正或立法理由:擇要選錄重要立法理由於條文後,以利精確掌握條文旨趣;另附註有立法日期,另收錄學者對新修正條文的立法批評。     七、重要法規修正草案暨說明:鑑於修正草案多係學說或現行實務論旨之明文化,頗具參考價值,爰以虛框標示,列明公告日期。     八、名詞解釋: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並註明相關論著出處,以便讀者參閱原典。     九、實務見解:本書收錄有司法院解釋、判例、判決、決議、法律問題,擇取其中具參考價值者,或予全文或節錄方式。     十、概念釐清比較表:將重要考點之較難理解

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比較呈現,使學習更能融會貫通並提升思辨能力。     十一、大法官解釋:本書收錄大法官解釋解釋爭點、解釋文全文,並精心設計大法官解釋體系表。係以法典出發,或與坊間論著略有不同,僅供讀者參考。     十二、索引表:書末附有法規名稱暨簡稱索引表,並附有解釋、判例、裁判、決議、法律問題之索引表,依年代先後排序,以利檢索。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與應用之可專利性研究

為了解決財產權的功能的問題,作者劉憶成 這樣論述:

第一章 緒論 本文分為六章,第一章只要論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第二章 技術背景簡介與問題之提出 本文在第二章透過技術背景的介紹分析了人類胚胎幹細胞的意義、種類、取得方式、應用、技術上面臨的的難題及各國發展概況作了介紹,從美國的發展來看,眾議院雖然在二○○一年八月通過全面禁止複製人議案,但是這項決議僅限於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一般民間機構卻不受限制,私人企業仍然可以資助相關的研究發展,因此這項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二○○三年一群來自美國和部分歐洲國家的科學家、哲學家、倫理學家和律師匯聚美國霍普金斯大學,

對人類幹細胞研究可能帶來的倫理和臨床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探討。歐洲方面,歐洲各國目前對於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法律規範,都還是停留在各自分歧的狀態,其中以英國最為開放,而以梵諦岡教廷最為保守。亞洲方面,日本政府在二○○一年八月初通過了幹細胞研究指南。指南規定,用於研究的胚胎細胞只能從那些本該被廢棄、用於生育治療目的的胚胎中獲取,關於複製人和製造精子和卵子的研究則在日本被嚴格禁止。而中國大陸則是目前全世界規定最寬鬆的國家,他們允許因為研究目的而製造新的胚胎。我國方面,衛生署於二○○二年二月十九日公佈國內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相較從前於人工生殖法中「不可從事複製人」的最高原則,畫出更清楚的界線。惟其

性質不過為一行政機關發佈的行政命令,故吾人可謂目前我國並無清楚的法律規定以規範胚胎幹細胞研究。 另外,本文在第二章中對胚胎的地位亦提出討論,在宗教上認為其已具有生命而認為其為人,在法律上應具有所有人可享有的權利,以胚胎為研究客體將有違人性尊嚴;而從醫學的角度而言,早期的胚胎並無生命,並非人性尊嚴是用的對象,且其對於疾病的治療具有一定程度之幫助,故亦具有醫學倫理上的價值。 第三章 專利政策與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及應用 由於人類胚胎幹細胞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涉及到專利政策走向,其中又以公序良俗或道德條款對幹細胞相關發明的可專利

性影響最大,本文在第三章中提到大陸法系國家的專利法中常會加入道德條款,用以將其排除於專利權保護客體之外,例如歐盟生物技術發明法律保護指令、歐洲專利公約與我國皆有明文規定,惟這樣的立法方式最常被質疑的是,專利審查人員是否有能力去決定何謂違背或符合公序良俗或道德?相較於美國,其專利法對於不可專利之客體並無明文規定因此亦無道德條款之規定,故凡發明只要符合專利要件即可獲得專利,蓋美國法院認為發明是否違反道德,應由以行政法規作判斷而非專利法的責任;但亦有建議應在實用性要件上加上道德考量,以防止發明人濫用專利權。 惟公序良俗或道德的定義為何?因為各領域本質與特性的不同,因而有不

同認知的方法,就宗教而言,因為此類發明涉及生命的侵害問題,故常遭反對;就倫理、哲學的立場,由於對於生命的不同看法,因此,至今見解莫衷一是;就醫學的立場,多半醫界人士認為,此類發明將可對人類的健康帶來極大益處,故多半持肯定見解;而生技產業界基於市場的誘因,更是強力鼓吹;至於專利法學界,因為受到各種不同角度看法的影響,故學者間見解分歧。 在實務上,美國在限制研究範圍的情形下給予了威斯康辛大學人類胚胎幹細胞專利;歐盟則於一九九八年所公佈的生技發明保護指令(九八/四四/EC)第六條二中規定不予專利的生物技術客體,其中禁止人類胚胎的工業或商業使用;另外,亦於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二

項則規定,生物物質及人體組成部分具有可專利性;為了清楚界定幹細胞相關發明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故EGE於二○○二年五月七日正式提出第十六號意見─人類幹細胞相關專利之倫理考量以配合生技發明保護指令的運作。此項意見可說確立了歐洲地區關於幹細胞可專利性之標準,其認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未經修飾的幹細胞不得獲得專利保護,蓋此等幹細胞與人體既已存在的幹細胞過於接近,若賦予未經修飾的幹細胞專利權,將會被視為人體商業化的一種形式。 另外,歐洲專利局亦在Plant Genetic Systems v. Greenpeace案中強調,凡在開發一項發明時如有可能違害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例如從

事恐怖行為)或對於環境造成嚴重的危害時,即被視為違反「公共秩序」,如果對發明的開發與依循歐洲聯盟的文化所訂立的行為規範不符時,即得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而不具專利性。而依照哈佛小鼠案,要決定公約第五十三條(a)款是否成為一項發明取得專利的阻卻事由,主要是一方面對於動物所造成的傷害痛若或對環境危害所形成的風險進行審慎的考量,而他方面則是對該發明對人類福祉所帶來的實用價值予以權衡、斟酌。 此外,歐洲專利局累積近年來日益激增的生物技術申請案後,建立了兩套重要的標準,一為「Public Abhorrence Test」;另一為「Unacceptability Test」。前

者主要係指評斷是否違反第五十三條(a)項時,應認為「只有在社會一般大眾咸認該發明係如此令人憎惡,而令人無法想像如何能授予專利時,才會將之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後者認為「應就治療人類疾病之利益、環境保護與對動物殘忍程度三者間予以仔細衡量。」 而在我國,關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規定於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惟未見明確定義,故通常係參照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節與規定加以判斷。另外為了配合生物技術的進展,審查基準亦參考歐盟生物技術保護指令,訂定出專利審基準第八章第一節三(二)3.以作為審查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依據。 從國際專利法制觀

察,道德條款存在於專利法中有其歷史亦有其作用,其對於危害社會的發明實有不可抹滅之貢獻,故本文並不否定道德條款存在的價值,惟對於所謂公序良俗或是公共秩序的認定,筆者認為應有所限制,並從法律經濟分析的角度加以檢討:當一種專利權的創設可能使社會必須付出極大的成本時,國家可能會選擇不給予專利,但過度的使用道德條款可能會導致發明人不願對社會有意義之發明投入研發成本,或改而採取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其發明,如此將有礙文明的累積並造成文化進展的阻礙;再者,不給予專利似乎不能完全阻止違反公序良俗的發明,因為有時候科學上的領先地位比專利權更重要,況且當發明人有足夠的信心認為競爭者若欲重複該技術,勢必將投入大量的資源

,故只要其不公開發明資訊,其可能享有的利益將超過專利所保護的期間。 況且道德條款具有概念變化快速的特性,因此適用這個概念發生錯誤的機會特別高。適用錯誤的機會既然高,過度適用道德條款可能造成的社會損失也就特別大。如果太強調道德條款,可能會造成很多具有極大外部利益的發明無法取得專利,如果這時候沒有其他的誘因結構來解決外部效果的問題,社會要付出的成本將是可觀的。故本文認為應採用輕度的道德標準,也就是說,審查人員在審查是否有違公共秩序或道德時,應該就現存事實與證據觀察該發明在目前是否肯定會使社會付出過大的成本,如果是肯定的,則應不予專利;若只是社會即將付出過大成本的臆測,則

不應將其排除於專利保護之外。 另外,隨者科技的進展,許多新發展的技術與產品在傳統的智慧財產權理論下,可能無法得到相當的保護,故產業界便開始以智慧財產權的激勵作用作為理由,進行遊說並呼籲政府應給予專利的保護。並且,隨著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國際化,全球市場的技術產品的競爭力日益受到重視,維護國際競爭力成了智慧財產權制度尤其是專利制度的一個隱含的準則。專利制度完全成為經濟政策的工具,不可避免地與傳統的專利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則產生了衝突。因此有學者認為在很多時候智慧財產權制度並非只是單純的提供刺激與動機,而是對現存利益進行分配。 因此智慧財產權的功能,

已經不是如以往所說的「給予壟斷權利是為了刺激產業技術發展。」正因為專利制度已具有高度的政策性格,故可能造成每個國家都堅持從各自產業發展的需要,任意打扮國內的專利制度,如此國際間的專利制度的調和將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表面上各國都統一規定所謂的專利制度的基本概念、原則,有一種趨同的大趨勢,但實質上對具體原則的解釋卻千差萬別背道而馳,而這正是目前專利法國際調和所面臨的難題,例如發展中國家通常會在國際合作時,以現行的智慧財產權或是類似制度為基礎,要求訂立一些研究成果分享的規則;而已開發國家也會堅持在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中,作對自己有利的解釋,而反對發展中國家在現行制度中引入一些不和諧的因素。這樣的現象說

明了,現行的智慧財產權制度必無法有效解決利益分配的問題,或者可以說現行的利益分配機制並未得到多數國家的認同。也正因為如此,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受到產業政策的影響極大,進而加強了智慧財產權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為了因應這樣的問題,Trips協議已不像傳統的國際公約那樣尊重智慧財產權中的精神權利,而係採取貿易制裁等的強制措施解決爭議,這樣的趨勢顯露出了專利制度中的強烈政策傾向。故我國在思考幹細胞相關發明可專利性問題時,除了道德條款的考量,亦應從專利制度的政策作用作思考。 第四章 各國生物技術專利發展 為了進一步瞭解現行生物技術專利法的進展,本文在第四章中

針對各國生物技術專利發展加以介紹,其中歐洲的哈佛小鼠案與Plant Genetic Systems v. Greenpeace案使歐洲專利局在生物技術可專利性上產生了幾個重要判斷標準;歐盟的生物科技專利指令則提供了另一個判斷依據。 而美國方面,則秉持著專利制度中立性的見解,故只要符合專利要件便可獲得專利。至於英國方面,則以複製羊桃莉羊專利最受爭議,因為雖然專利所請求之動物範圍已排除人類,但有關動物胚胎之範圍仍包括人類胚胎,且該細胞核轉移技術顯然並無不可應用於複製人類,這些事實仍舊令反對團體不安;附帶一提者為二○○一年十一月間英國高等法院裁決,由於英國現有法律並未對複製人有所

規範,也未明文禁止,因此,義大利羅馬大學胚胎學者安提諾利已於英國展開複製人計畫,並宣稱要向英國專利局申請專利。 又由雷爾教派(Raelian cult)支持的複製公司Clonaid,宣稱全球第一個複製人於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誕生在美國境外,取名夏娃(Eve),該個案為丈夫不孕,使用三十一歲妻子的皮膚細胞複製而成複製人胚胎。並於一週後再度宣布第二個複製嬰兒在荷蘭出生。但迄今尚無法提出證據供全球科學家驗證其言論是否真有其事。另外,已經在歐美日等地區獲得專利的哈佛小鼠,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以「其並未包含於一八六九年聯邦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中,立法者在訂立專利法之初,從未

有將高等生物涵蓋於可專利標的的意圖,若使哈佛小鼠取得專利,則將背離專利法的立法本旨。」為理由否定了哈佛小鼠的可專利性。相較於加拿大法院堅守專利法歷史解釋的立場,德國法院在面臨生物技術相關發明時,則選擇配合科技的進展對專利法作新的解釋,在「紅鴿子案」中法院認為應以最新的自然科學知識解釋「發明」,但仍堅持可重複性為可專利性的必要前提,並在後來的「發麵用酵母判決」中維持相同的見解;而在「狂犬病病毒判決」中,法院考慮了外在環境的改變,並檢討以往判決而認為將微生物寄存,並使第三人可取得其樣本應可滿足重複性的要求;德國法院這樣的見解對促進歐洲專利制度的調和提供了貢獻。 第五章 我國生

物技術專利保護 第五章則是關於我國生物技術專利保護方面,本文除了介紹我國生物技術專利法制的進展外,亦提出了二○○三年修法時未解決的問題,其中提到何謂「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實應明確界定。觀察審查基準,其中對此並未做任何解說,僅舉鴉片、安非他命之吸食用具及方法為例,似過於簡略。實則我國專利審查基準對此宜作明確之界定與嚴謹之規範,以免淪為自由心證或無限上綱而有濫用之可能。至於生物發明如何才違反公序良俗或衛生?專利法並未規定,故僅可從我國審查基準第八章第一節三(二)3加以判斷,本文認為宜立法明文規範胚胎幹細胞以及整個生物科技領域應遵守的研究法則,在確立尊重(人類

暨動物)生命的前提下,規範研究標的的取得、研究方式,以及研究目的。任何違反該法則所為的發明,自得以違反公共秩序為由不予其專利。 另外,本文亦從經濟分析角度觀察,認為若過度以公序良俗限制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相關發明,將導致國內的研究者不願投入生物技術的研發,進而社會文明將停滯於一定狀態,例如,醫療技術或藥物研發將無法進步。胚胎幹細胞的相關技術乃是人類本於追求更好生活的本能所發展,其目的本在追求人類生命品質的完美性,其可帶給整體社會的益處實不可視而不見,或許該技術可能被利用從事違反公共秩序之行為,進而造成社會成本的增加,然與因該技術而使整體社會人民減少醫療支出,或是人民身體

健康獲得改善後,社會將減少付出的衛生成本相比,給予胚胎幹細胞相關技術專利權保護對於整體社會而言是值得的;且預防違反公共秩序的法規並非為唯有專利法,在其他法領域中亦可得之,並且可能更具有效率;故以預防社會成本的過度付出為由,抑制胚胎幹細胞的可專利性,實將犧牲更多整體社會之健康與衛生成本,亦是抑制科技發展、社會文明累積的行為。 故本文認為應以技術對於社會的利弊加以區分,目前有些研究涉及生命爭議仍相當大,為了達到激勵發現資訊的效果,或許可考慮用其他激勵方式,例如政府補助,如此便沒有誘因不足的問題。但如果這個發明在「商品化」的階段會發生外部效果的話,對基礎發明賦予專利權就有

必要了。另外,從產業政策的角度觀之,本文認為現階段我國尚處於生物科技的萌芽期,作為一個生物技術的輸入國,對促進生物技術的發展與創新,提供適當的激勵措施是必要的,故我國應對於此方面的研究與創新,例如,對於不具道德爭議,但具有無限商機之製藥、醫療用途之胚胎幹細胞應用作適度的開放;且專利的給予除了授予申請人壟斷的權利,亦強迫申請人將其技術公佈於世,這對正在發展生物技術的我國具有正面積極的技術累積作用,亦有助於生物技術之發展。觀察我國現行法規,由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八章第一節三(二)3.之規定可知,智慧財產局在審查時,將會認為人類胚胎幹細胞應用所產出的相關發明,乃是「人類胚胎的工業或商業目的之應用、由人

體生殖細胞或全能細胞製備嵌合體之方法」,甚或可能發展出「複製人方法」,故在我國乃是不予專利的項目,因此不可能取得專利權。至於歐洲生物技術專利指令九八/四四/CE號Recital二十所闡釋關於人體組成部分及基因序列之專利權效力,不及於自然界存在的人體及組織之規定,在我國則仍付之闕如,有賴未來實務見解加以補充。 另外,就複製人在我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問題,本文認為智慧局不可濫用公序良俗條款而據以認為複製人方法及經複製的人不具可專利性,而應從專利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要件加以檢討,文中筆者認為經複製的人該當第一款「動物」的要件,而複製人方法則因具有高度技術性,故無法用第一款否定

其可專利性,惟因為這項技術因為涉及所複製者為「人」,故被智慧局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條款而否定其可專利性。本文肯定複製人方法非屬於主要生物學方法的推論,但對於以複製人不為社會公認之倫理道德所接受為由,而將其列為不予專利的項目表示質疑,蓋否定其專利性可能阻礙醫藥研究者的研究動機,惟過度的給予專利亦可能造成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因此本文認為,可加強強制授權的機制,並配合政策性的獎勵方式,例如減稅,以提高研究的誘因。至於智慧局審查基準若要以「不為社會公認之倫理道德所接受」,認定複製人的方法與經複製的人違反公序良俗而不予專利,似應採用輕度道德標準,就有害公序良俗或使社會付出過大成本等情事提出具體證據或數據,

而非憑空臆測而使專利審查人員淪為道德的審查者,故現行的審查基準所規定的似未盡周全。 最後,本文亦對於我國智慧局在面對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時應扮演何種角色提出建議:智慧局應認知其為抽象財產權的初始配置機構,而非技術管制機構。故專利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地方,我國智慧局沒有必要為了扮演技術管制者的角色而擅自減少對私人的專利保護機會。而觀察我國專利審基準第八章第一節三(二)3,可知我國排除的生物技術客體卻要比歐盟所規定者更為廣泛。因此吾人似可質疑,在我國專利法並未規定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不可給予專利的情形下,我國專利局透過其自行頒佈的審查基準認定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違反公序良

俗而不予專利,乃扮演了技術管制者的角色。為了避免生物技術的可專利性可否被簡單地用公序良俗原則加以剝奪?本文認為,決定是否以公序良俗剝奪某項技術的可專利性時,應該以最有效率的方法,避免陷入公序良俗的抽象概念之爭,基於這樣的理念,文中試著提出兩個適用公序良俗的判斷標準,以供參考: 一、明顯而立即的侵害: 審查部門應判斷發明人的發明是否具有「明顯而立即的侵害」?所謂「明顯而立即的侵害」係指,發明人的發明具有破壞社會秩序、顯然違反人性尊嚴的惡意,而在具體情況下已出現可疑之損害,且用盡其他可能措施仍無法釋疑,或有有力數據足證明有違公序良俗。若答案為肯定,則

應否定其可專利性。若答案為否定並無侵害可言,則應肯定其可專利性。 二、私人研發量與社會成本之考量: 即當審查部門所審查之對象涉及對國家競爭力有重大影響之新興產業,惟其未來發展普遍被社會認為具有疑慮與恐懼時,例如生物技術相關發明,應考量否定其可專利性是否會造成私人研發量的不足?若會造成研發量的不足,則接著需判斷是否有其他的配套激勵發明制度,例如政府補貼等措施可補充此缺點。若無補充措施,則需考量否定其可專利性是否可達到社會成本最小化的目的?抑或是否尚有其他的法制,例如,刑法、民法等可達到相同目的? 另外,歐洲專利局所建立之

「Public Abhorrence Test」與「Unacceptability Test」兩項標準277-1,亦不失為一個值得參考的標準。而為了與保持國際競爭力,亦應隨時注意國際專利發展脈動,並衡量對我國產業發展步調,作出配合潮流的公序良俗認定標準。就立法面而言,我國立法者在決定生物技術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時,亦應參酌國際立法例,放寬強制授權與試驗免責等要件,而非一味禁止,且應順應此項技術日新月異、發展迅速之特性,於立法時配合國內生技產業發展,作出對我國國際競爭力最有利的的立法。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專利法中公序良俗的認定,

其標準不應與其他法域的公序良俗概念相提並論,蓋專利法並非一維繫公共秩序的法律,而係一促進、鼓勵發明與發現,並促進產業發展的法律,其所重者在於對於新技術、新發明及產業發展是否有幫助。專利審查人員並非道德的守護者,且公序良俗乃抽象而難以尋得標準,某發明是否有違公序良俗豈可任憑專利審查人員的主觀認知加以決定,且要專利審查人員承擔道德決定的角色亦屬強人所難;因此,從事專利審查而欲使用公序良俗原則時應謹慎為之,且應加以限制。本文中提出應考量科技研發量、經濟發展與公序良俗之關係後,以具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為標準,只有在該發明已經明顯違反公序良俗,且明顯會使社會付出極大成本時,方可以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否定該發明

的可專利性。我國專利審基準第八章第一節三(二)3.雖只是行政規則而無拘束法院的效力,但對專利審查部門仍具有強大的拘束力,故筆者認為專利審查部門在使用公序良俗條款否准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時,應該提出對社會有明顯立即危險與會造成社會成本付出過大之證據,否則實不應貿然以公序良俗條款否准相關發明的專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