躉繳保單意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樣本 - O-Bank也說明: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陳志誠的 論死亡保險金核課遺產稅之法律問題 (2019),提出躉繳保單意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遺產稅、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優惠、人壽保險金額、指定受益人、年金保險、受益權。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勳發所指導 詹嘉倫的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2013),提出因為有 契約撤銷期、契約審閱期、保險費、對價平衡原則、擬制合致的重點而找出了 躉繳保單意思的解答。

最後網站保險小百科 - 台北富邦銀行則補充:契約撤銷的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之保險費。 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躉繳保單意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死亡保險金核課遺產稅之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躉繳保單意思的問題,作者陳志誠 這樣論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及保險法第112條規定,關於人壽保險之死亡保險給付予指定受益人,免予核課課遺產稅,而年金保險亦有準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人身保險滲透率每年節節攀升,納稅義務人將人身保險視為理財活動的一環,導致關於遺產稅與死亡保險金給付之行政救濟案件屢見不鮮,即使財政部曾於102年1月18日以台財稅第10200501712號函頒佈躉繳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密集投保、舉債投保、保險費相當於保險金額等判斷被繼承人投保動機的八大態供稽徵機關參考認定,其行政救濟案件數量仍未有明顯減少。綜觀稽徵機關將死亡保險金核課遺產稅之理由,係以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為

其法令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可以分為一般防杜條款及個別防杜條款,而不論在學術或實務上,對於一般防杜條款的界限有著極大爭議,其涵攝的法律效果有類推適用說及擬制說兩種見解,以致死亡保險金在遺產的核課上缺少安定性及明確性,況八大樣態均為抽象的法律概念,稽徵機關在判斷納稅義務人之投保意圖、動機,必挾帶個人主觀意思,筆者冀望藉著本文,釐清關於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免予課稅之立法目的,一併說明實質課稅及租稅優惠的內涵,更進一步盼立法者增訂個別防杜條款及引進國外介入權之概念,以俾稽徵機關在調整死亡保險給付之課稅事件有明確性的法令依據。

論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

為了解決躉繳保單意思的問題,作者詹嘉倫 這樣論述:

保險費係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的主給付義務,同時亦係保險人作為其承擔危險的對價,而其間須有客觀上等值,才符合保險法上對價平衡原則之要求。因此,保險費是否交付、何時交付、如何交付、如何增減變動,以及當保險契約發生無效、解除或終止時保險費須否返還等,將會影響整個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即由此觀點出發,論述有關於保險費之交付、增減變動與返還的相關法律問題。首先,有關保險人預收保險費,若保險事故發生於其核保承諾前,依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相關規定,保險人雖應負保險責任,惟學說上對此規範有許多不同觀點。其中關於擬制合致,於法學方法之理論依據應係「推定式擬制」,亦即透過法規範將當事

人原本不明確之意思表示擬制為有一定之內容,從而,本文將討論由推定式擬制所成立之擬制性契約於保險契約之適用問題。再者,關於人壽保險契約的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其制度設計目的,皆係立基於保障要保人能夠有足夠的時間來檢視保險契約條款,並於獲得充分資訊下決定是否訂立該保險契約,或於契約成立後若不欲再受到該契約所拘束時,賦予要保人契約撤銷權,然其撤銷權效力之發生並不適用一般民法上關於非對話意思表示之規定。又契約審閱期及契約撤銷期二者間差別即在於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此外,要保人選擇以信用卡代墊的方式繳付保險費,因信用卡契約具有委任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性質,當發卡機構先代付保險費予保險人後,再向要保人請

求償還該必要費用時,若持卡之要保人怠於支付該必要費用,其是否會影響到保險費已為清償之效力,進而影響到整個保險契約之存續,本文將以民法關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討論信用卡代墊保險費之問題。最後,關於被保險人雖已據實告知其真實年齡,惟保險人卻因其過失而未發現被保險人已逾其承保年齡上限,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得否以錯誤意思表示撤銷其核保承諾,藉以免除保險責任,對此本文將從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判決解析該法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