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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 教育學系教育行政碩士在職專班 許誌庭所指導 王俊榮的 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轉變之研究 (2018),提出身分證到期日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規訓、身體生成、服裝儀容規範、時代變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身分證到期日查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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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身分證到期日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0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攻略(100%題題詳解+最新修法)(司特/原特/身障/五等/錄事/庭務員)(民訴/刑訴)(四版)

為了解決身分證到期日查詢的問題,作者李由 這樣論述:

  ★900題,100%題題詳解!主題式分類題庫+模擬試題+最新試題   ★題庫全解析,另附3回模擬試題,做答演練,突破學習障礙。   ★2020年全新改版,收錄最新修正法條!     【常見問答】   Q1:這本題庫架構如何?總共有多少題目?    A1:主題分類試題600題(分為3篇共20主題)+模擬試題150題(3回×50題)+歷屆試題150題(108年共3份)=900題,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攻略》適用於報考以下考

試類科之考生: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特考)五等:錄事、庭務員類科。     【考試利多】   司法特考主要因司法院、法務部之人力需要舉辦。由於報名資格不限制是否為法律系畢業,因此非法律系的考生也可從事司法事務有關的工作。司法特考五等考試法律相關系所競爭者極少。考題全為選擇題型,因此不必擔心寫不出申論題或是相關法條,無疑是非法律相關科系考生進入公職的最佳跳板!錄事與庭務員的薪資約為32,000元,因為專業加給較多,故略優於一般五等的公務人

員。     【工作簡介】   一、錄事   1.法院錄事:製作並送達傳票、繕打、印製裁判書類、公告判決主文及交付送達、辦理訴訟案件收狀、分案及資料輸入及前案資料查詢、及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2.檢察署錄事:辦理文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     二、庭務員   擔任民、刑事訴訟案件開庭庭務相關工作、取送開庭卷宗、調取或歸還贓物、接受法官、書記官指揮,辦理司法行政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本書優勢】   .刑事訴訟法大修了!最新修法條文中哪些最重要?   .民事訴訟法條文超過五百條,

哪些最常考?   .選擇題要如何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判斷出正確選項?   以上問題,本書作者都知道,請容許獻上此書為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依109年公布之最新修法編寫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刑事訴訟法109年最新公布條文編寫,此書在手,109年錄事、庭務員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依歷年試題分析出題範圍編排   (一)本書第一部分主題式分類試題:依歷年常考試題分為「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刑事訴訟法」三大篇20主題共41個重點,幫助考生有架構

地練習。題目愈多表示該主題重點愈常被命題,讀者可立即知悉被頻繁命題的考點,讓題感蒸蒸日上。     (二)第二部分模擬試題:附有三回試題,仿五等錄事、庭務員考試50題選擇題型,100%題題解析,做為考生演練的木人樁,可立即演練增強實力,與實際上場做最緊密的連結。     (三)第三部分最新試題詳解:收錄108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五等試題共3份,100%題題詳解,將理論陷阱與細節一一揭露。過去的考古題往往成為來年命題委員出題的基本素材,要想掌握本科考情趨勢,務必勤加演練!     三、900精華題,題庫就是你的彈藥庫   本書由三民

專業名師精心編輯,主題式分類試題(600題)+模擬試題(3回150題)+最新試題詳解(150題),總題數達900題。作者欲憑此書,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考生練習過往法科考古題常要克服舊題目考點與現行規定有出入的棘手問題,這點作者都貼心幫考生「超前部署」好了,本書考古題解析配合109年最新規定翻修,除免去考生費時費心查找求解的麻煩外,也進一步突顯最新修法動態,更免去不小心誤記舊法而陷入事倍功半的窘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109.01.15修正公布)   1.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首席檢察

官」、「檢察長」之用語,修正為「檢察長」、「檢察總長」,且為配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爰酌予修正第十五條之文字,以符法制。     2.配合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3.辯護人基於保護被告之立場,為補強被告之防禦力,自得協助被告閱覽訊問筆錄,並對筆錄記載有無錯誤表示意見,惟原法未予明文規定辯護人得協助被告為上述行為,致生爭議,爰於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增訂後段之規定,以杜爭議,並增進辯護權之有效行使。又訊問筆錄應命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免任意填寫不實之記載,但受訊問人因種種因素而拒絕簽

名,不得強迫其簽名,此時可於筆錄中記明其拒絕情形。爰於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增訂但書之規定,以維人權,並兼顧實務之運作。     4.原第五十一條條文第一項規定受裁判人之年齡,在實務上每因採用曆年計算法及週年計算法之不同而有差異,難以求其一致,又因歷訴訟時日之經過而須更迭年齡之記載,且現時有關被告前科資料之輸入電腦管理均以出生年月日為準,爰將「年齡」修正為「出生年月日」。另參酌戶籍法修正已取消籍貫及職業之規定,爰刪除職業之記載;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等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均屬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爰增訂第五十一條之內容,以符實需。     5.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之

人員,為維護拘提、逮捕或解送過程之秩序及安全,固得使用戒具,惟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係限制其身體自由,而影響其權益,故使用戒具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不得浮濫使用戒具,以維人權,爰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俾資規範。又使用戒具之目的,在確保國家刑罰權之順利行使,惟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不僅限制其身體自由,並易造成名譽上損害,故執行人員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施用戒具時,對於其身體及名譽,應為特別之維護與注意。執行人員於認為已無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繼續使用戒具之必要,應立即解除其身體受戒具施用之狀態,爰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6.為建

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一併修正原條文,明定第一百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證人訊問時亦準用之。     7.原第二百五十六條條文第一項規定再議期間為七日,惟為使告訴人有較充分之時間準備相關理由書狀,爰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再議期間為十日,以保障告訴人之權益。     8.原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規定之上訴期間為十日,相對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規定之上訴期間為二十日,實嫌過短,爰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修正為二十日,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二)家事事件法(108.06.19修正公布)   1.因應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監護」增訂第三

節「成年人之意定監護」節名及條文,其中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受監護宣告之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以及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所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意定監護人之事件,非屬原本條所定之監護宣告事件類型,爰配合於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原第十三款改列第十五款,以資適用。     2.參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得聲請法院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之五第三項之修正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受監護宣告之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復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三條之六第四項之修正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解任意定監護人之事件。顯見於是類事件亦應賦予受監護宣告之人程序能力,以保障其程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爰配合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考生上榜心得1】司法特考五等錄事上榜生:呂沛羽   國文:88分   公民與英文:88分   法學大意:82分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78分      大學時我念的是文科,過去從沒想過未來的出路,既沒夢想也沒人生目標,就這樣隨波逐流。原本對於文組只有公職的出路感到很排斥,離開學校之後

,陸續想找理想的工作皆碰壁,對於曾經想上的職業訓練課程也感到失望,於是野心縮小到只要能養活自己便滿足,所以選擇了安全路線的國考。我是邊打工邊念書的方式,半工半讀,至少有點收入。而在工作的場合,見識到了雇主是如何透過遊走在法律邊緣的手段,以及責任制在剝削基層勞工,使得我更堅定了要考上的決心。因為對於寫字有障礙,於是選擇了門檻較低的五等考試,且避開過去排斥的公職類型,投考極有挑戰性的司法特考。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針對自己的弱點加強,我是應用文以及公文用語方面較弱,老師提供的講義內容很豐富,非常受用!      【公民與英文】英文方面,我幾乎是靠平常的實力。

五等的英文,背單字增加單字量的確有幫助,老師教的審題方式很實用,可以把一些固定的用法及公式套用。公民則是包山包海!老師用有趣的口訣,使內容簡單加深了印象!有了印象後,作筆記統整類似的觀念就比較清楚了,另外,搭配考古題,累積練習量是必要的!     【法學大意】這科的內容也是又廣又多,主要是靠反覆做考古題以及複習講義、筆記,並將較容易錯和忘記的地方特別做重點註記。使用老師課程中,每到一個段落,不斷反問的方法,可以加深記憶!     【訴訟法大意】我將全部法條從頭到尾先念完一遍,接著做題目,遇到做錯的題目,檢討時再去翻法條。題目做到後面,會大概知道主要考的方向,針對重覆的法條,須將

容易混淆、數字或是有一字之差的地方分辨、弄清楚,可以做個重點整理。     【考生上榜心得2】司法特考五等錄事上榜生:李羽緁   國文:84.8分   公民與英文:86分   法學大意:84   民事與刑事訴訟法大意:86分     原本的工作除了要早起,結束營業後還要加班處理帳務,工作內容非常繁瑣,沉重的工作壓力壓得我喘不過氣,加上常被主管要求業績,身心疲憊的狀況下開始想要追求一份穩定單純的工作,於是起了考公職的念頭。     因為大學時就讀中文系,對於記憶背誦比較有自信,在經過考情資訊分析和評估後,發現需要大量理解和背誦法條的司法特考滿符合我的需求。

而且考慮到法律是一門生活中的實用學科,有基礎後遇到不公義的事件也可以適時的保護自己和家人朋友,因此毅然投入了司法特考五等錄事的考試準備!     分享各科準備方法:   【國文】即使是中文系畢業考生,仍然不易抓到國文廣泛的出題方向。建議準備除了看講義外還需要做大量考古題,讓自己熟悉各種出題方向,答題時就會更有把握。     【公民與英文】五等公民這兩三年來難度增加很多,除了看補習班的講義之外,特別買了高中的公民總複習來加強。英文建議除了每天背單字外還可以看一些國際英文雜誌來加強自己的語感和文法。     【法學大意】這科算是法律學科的基礎,因為細節很多,建議除了上課一

定要認真聽講之外多作考古題也很重要。遇到不會的問題一定要去請教老師,把盲點釐清,建構出法科基本概念後,非本科生也能輕鬆把法科讀好。     【訴訟法大意】對於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人,訴訟法繁雜又不好理解。建議除了把法條認真讀熟,在課堂中跟著老師的舉例盡量把法條解釋和情境應用搞懂,外加考古題輔助,就能更快上手。 第一部分 主題式分類題庫 第一篇 民事訴訟法 主題一 總則 重點一 法院之管轄與迴避 重點二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重點三 共同訴訟與訴訟參加 重點四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重點五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重點六 當事人書狀與送達 重點七 期日、期間與訴訟停

止 重點八 言詞辯論與裁判 主題二 第一審程序 重點一 通常訴訟程序_起訴 重點二 通常訴訟程序_言詞辯論準備與證據 重點三 通常訴訟程序_和解 重點四 通常訴訟程序_判決 重點五 調解程序 重點六 簡易訴訟程序 重點七 小額訴訟程序 主題三 上訴審程序 重點一 第二審程序 重點二 第三審程序 主題四 抗告程序 主題五 再審程序 主題六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主題七 督促程序 主題八 保全程序 重點一 假扣押程序 重點二 假處分程序   第二篇 家事事件法 主題一 總則與調解程序 主題二 家事訴訟與非訟程序   第三篇 刑事訴訟法 主題一 

總則 重點一 法院之管轄 重點二 法院職員之迴避 重點三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重點四 文書、送達、期日與期間 重點五 被告之傳喚、拘提及訊問 重點六 被告之羈押 重點七 被告之搜索及扣押 重點八 證據 主題二 第一審程序 重點一 公訴之偵查程序 重點二 公訴之起訴程序 重點三 公訴之審判程序 重點四 自訴程序 主題三 上訴審程序 重點一 通則 重點二 第二審與第三審程序 主題四 抗告程序 主題五 再審程序 主題六 非常上訴程序 主題七 簡易程序 主題八 協商程序 主題九 沒收程序 主題十 執行程序   第二部分 模擬試題 第一回 第二

回 第三回   第三部分 最新試題詳解 108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試題(五等) 108年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試題(五等) 108年原住民族特種考試試題(五等)

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轉變之研究

為了解決身分證到期日查詢的問題,作者王俊榮 這樣論述:

摘 要本論文主要從規訓權力、社會中的身體生成,以及服裝的功能等三個論述觀點,透過梳理日治時期以來學生服儀規範的條文內容、推動過程及社會脈絡,論述分析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的時代變遷。依研究需要,本論文將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的發展大致劃分為日治時期(1895-1945)、戒嚴時期(1945-1987)、解嚴以後(1987迄今)三個時間區段來進行討論。研究發現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經由多種因素交織作用而發生轉變,包含(一)對學生身體的想像、(二)對學生身體所採用的調節方法,以及(三)權力技術自身的演進。本研究也同時發現,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中蘊含了三個臺灣社會中不因時代變遷而更迭的特性,分

別是(一)想像學生身體失範而導致的焦慮、(二)家長主義的管理心態,以及(三)名實分離的中華文化內涵。綜合本論文對臺灣中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轉變的論述,本研究認為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透過學生服裝儀容規範建構學生身體的國家化與法權化,以漸進的方式將學生的身體形塑成日本帝國的臣民。戒嚴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則透過學生服裝儀容規範的取締與懲罰,以軍事化、規格化的管理方式將學生的身體打造成反共復國的尖兵。解嚴以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有意識的藉由學生服裝儀容禁令的解除,引導學生參與自己的身體治理以提昇公民素養,培育學生的身體成為民主社會的公民。關鍵字:規訓、身體生成、服裝儀容規範、時代變遷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身分證到期日查詢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