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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申請書 - 金門縣政府也說明: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 申請書. 本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 □末位數為「4」諧音不雅,. □統一編號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大東海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非婚生子女。

而第二篇論文長庚大學 資訊管理學研究所 陳昱仁所指導 蔡威緻的 利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達成電子護照防偽之設計 (2008),提出因為有 無線射頻識別、二維條碼、電子護照、一次性密碼的重點而找出了 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的解答。

最後網站彰化銀行 - chb.com.tw則補充:應設定不易被猜測的密碼(如8碼以上之英文及數字混合),並請定期變更密碼,勿與其他應用系統及 ... 請勿將密碼設為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生日、駕照號碼。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題會考!戶籍法規大意

為了解決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的問題,作者林毅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收錄歷年經典海量考題,全面詳解,釐清概念。   ■法條關鍵字考點上色,加強記憶。   ■適合四、五等戶政類科考生快速複習,熟讀可立即應考。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精修(含戶籍法規概要大意)(增修版)

為了解決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的問題,作者郝強 這樣論述:

  本書由大東海名師郝強精心編授,針對戶政法規和戶籍法規重新整理編纂,書中內容概分為「體系整理」、「補充觀念」和「考題觀摩」三大部分。體系整理部分,協助考生建立各章節主題概念及基本架構,內文針對關鍵重點詳加說明,並以黑體字標註考點,用字淺白易懂,整體清晰且脈絡分明。除內文敘述,作者更時時補充關鍵核心觀念,搭配實務見解,強化思維、延伸觀念,一次完整學習。再利用各章節後之考題觀摩,進行實例演練,訓練考試靈活運用能力,立即驗收成效。本書最後附錄相關法規和歷屆試題暨解答,供考生方便查詢;再搭配歷屆試題暨解答,精確掌握出題趨勢,鑑往知來,迅速提升戰鬥力!

利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達成電子護照防偽之設計

為了解決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的問題,作者蔡威緻 這樣論述:

被稱為本世紀最重要的前十大技術之一的無線射頻識別(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已在很多領域廣泛應用。過去造成RFID無法廣泛使用的成本問題,已隨著日益漸增的需求量而下降,安全和隱私問題是RFID即將要面臨的主要問題。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民國91年發行防偽功能薄型膠膜護照,雖然大幅增強了防範偽(變)造功能,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法集團仍有辦法破解其防偽技術。除此之外如要修改持照人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應更換新護照,如果要修改個人資料,將會耗時且浪費成本。西元2001年9月11日美國發生恐怖攻擊事件,喚醒各國

以更加審慎的態度,重新制定或檢視與國境安全有關之法規,因此與出(入)境直接相關的個人護照,不僅是個人識別文件,更是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證件。本研究使用RFID技術,將個人識別資料存放於RFID標籤裡面,期望能改善傳統護照變更資料不易的問題。由於使用RFID來做資料的存取,因此重點著重在個人隱私問題以及防止追蹤、偽造及竄改的功能。為了要防止有心人士遠端竊聽,本研究將RFID標籤以及二維條碼(2D Barcode)相互關聯,需要完整的個人識別資料必須取得遠端RFID標籤資料以及近端二維條碼的資料才可解開。此外利用一次性密碼(One Time Password, OTP),做為RFID寫入控制的PI

N碼,以防止不肖份子非法監聽,造成個人隱私外洩的社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