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吸金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違法吸金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鈺雄寫的 沒收新論 和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直銷世紀雜誌的 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傳智國際所出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古承宗所指導 洪杰的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2021),提出違法吸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銀行法、違法吸金、個人財產法益、金融秩序法益、加重條款。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李惠宗所指導 王景慧的 刑事法上擴大沒收合憲性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財產權、基本權利、擴大沒收、國家保護義務、財產社會義務性、公權力正當性、刑事法正義、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犯罪學、銀行法、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汙治罪條例、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FATF40項建議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法吸金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法吸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沒收新論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的問題,作者林鈺雄 這樣論述:

  本書一方面專注理論體系之鋪陳,兼顧作為實務手冊之便利,故各章寫作體例,皆從實例(多改編自實務)開啟問題意識,內文先敘述相關立法規定、沿革、理由及問題所在,再歸納、簡評新法施行後之實務見解,最後解析出發案例;各章附錄指引重要裁判及參考文獻,以供對照。此外,各章主題安排循序漸進,雖各構成沒收體系之一環,但亦獨立成章以方便主題式的查詢、閱讀。

違法吸金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為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市場衍生出「碳交易」,不過卻被拿來當成吸金犯罪。新竹地檢署接獲檢舉,楊姓和徐姓男子涉嫌以投資「碳權」交易名義,違法吸金,有上百人受害,詐騙金額超過1億6千萬元。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9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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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 #即時新聞

銀行法違法吸金罪之研究─兼論刑法作為規制金融犯罪之手段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的問題,作者洪杰 這樣論述: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違法吸金罪、準違法吸金罪乃是司法實務上甚為常見的金融犯罪,其法定刑亦可謂不低;然而,無論係本罪立法要旨、以及司法實務判決,多未能就本罪保護法益、乃至於更為核心的本罪入刑正當性事由為說明;又雖司法實務上就本罪構成要件已有為數不少的討論,然而在未能釐清本罪保護法益射程範圍之前提下,相關討論是否能切合本罪性質,亦是有待商榷。基此,本文首要聚焦於對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其保護法益、刑罰正當性以及構成要件之互動關係進行確認;在確立了「刑罰目的、社會需求創造法益,法益檢驗個別刑罰正當性及刑罰構成要件」以及銀行法第29條之1可罰的不法本質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

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的前提後,我們可以發現現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準違法吸金罪規制模式過於偏重於空泛的「金融秩序法益」層面,而忽略本罪犯行對「個人財產法益」造成實害風險與未能正確認識「金融秩序法益」內涵、亦即其與「個人財產法益」間本應具備溯源關係。再者,本文依序就現行法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其立法體系錯置、以及混淆投資、儲蓄本質差異之謬誤,以及可行之修法方向提出建言;法律貴於實踐,縱使未能釜底抽薪仿效外國立法例將現行法不當之處予以導正,就實務上甚常肇致爭議之「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沿襲前揭本罪可罰不法本質、以及保護法益的觀點,本文認為銀行法第29條之

1準違法吸金罪不應以「抽象危險犯」作為解釋方式,且應刪除「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構成要件,或至少將人數以構成要件予以明確化,避免衍生爭議。末者,就實務上另一常見的爭議,亦即銀行法第125條加重條款「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計算方式,誠如上開所述,本罪的可罰不法本質既在於「行為人以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決策」,而「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此所表徵者應為不法的質變而非量變,而該加重條款實則屬「加重不法構成要件」,因此,在歸責的模式選擇上,透過將此質變後的不法總量由數共同正犯,以及對於加重條款有所認識、並利用此條件藉此遂行犯罪結果的相續共同正犯一同承擔,方可傳達本罪欲禁止、誡

命的不法本質。

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的問題,作者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直銷世紀雜誌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完整記錄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軌跡,從歷史的視角,看出多層次傳銷的雋永與新意。經營直銷的你、熱愛直銷事業的你、對直銷有興趣的你,做直銷卻不敢或不願大聲說出口的你,怎麼可以少了這本寶典呢?

刑事法上擴大沒收合憲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的問題,作者王景慧 這樣論述:

全球於數十年間隨著資通訊技術進步,各國間之各項經濟、科技交流愈趨頻繁,地緣政治之關係也較以往更為緊密聯繫,在此趨於一體化之全球環境下,各國多以開放式之寬鬆政策,使得物流與人流皆能跨越國界限制,互通有無,各式新型犯罪也應運而生,造成個人生命、財產與自由等基本權利蒙受不法行為之侵害。本研究係根據上開各式新型犯罪,國家進行干預人民財產權所為之擴大沒收舉措,進行程序上是否符合憲法對於法規範具公平、正義理念之框架進行深入探討。在研討過程中,吾人以憲法保障諸如財產權之基本權利起源作為出發點,並從基本權功能理論之觀點,建構財產權作為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之保護義務理論基石;另亦探討財產具備社會義務性之特質,以及

探討國家公權力針對剝奪犯罪行為人不法利得此侵擾人民基本權利之舉措,是否具備正當性,從而衍生出沒收制度所應符合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由憲法明文確立,法規範所應具備之正義內涵。為完備刑事程序進行沒收規定之正當性論述,本研究亦導入犯罪學理論作為支撐基礎,探討刑事法之法律性質。吾人參照自德國基本法之規範要件,以及聯邦憲法法院之實務見解,亦探討由國際組織所訂定之公約,其對於擴大沒收制度之效力範圍與適當性,連結自我國立法者於修訂各項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特別刑法關於擴大沒收制度之章節進行檢討。於研究結論中,吾人認為擴大不法犯罪利得沒收制度,係為我國公權力根據憲法闡述之財產權保障理念框架下,針對藉由

不法行為所獲取之利益進行剝奪,使社會合法財產秩序得以存續,維護個人及社會法益。擴大沒收相關規定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實質上亦不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故具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