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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含碩專班) 許兆慶所指導 許能全的 警察機關防制組織犯罪法律規範的問題與對策之研究 (2021),提出酒駕 法院判決 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組織犯罪、刑法、治平專案、強制工作。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刑事警察研究所 林裕順所指導 陳永祺的 臨檢盤查過程尿液採證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身體採證、採驗尿液、警察、臨檢盤查、毒品犯罪的重點而找出了 酒駕 法院判決 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酒駕 法院判決 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警察機關防制組織犯罪法律規範的問題與對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酒駕 法院判決 查詢的問題,作者許能全 這樣論述: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範圍、限制等方面,觀察各國歷史與現實,組織犯罪存在與發展有其必然性與不可抗性,並且不可能消滅組織犯罪,故本研究從如何防制組織犯罪著手,分別採「文獻分析法」即藉由分析對抗制組織犯罪之歷史沿革及國內外現行抗制措施的問題與對策、「案例分析法」深層剖析組織犯罪之實體面,另以實務案例來分析警察機關偵查方式之發展與適用,並分析司法機關的起訴書、不起訴書、大法官解釋文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法院判決有罪、無罪等判決,執法機關之偵查策略,俾助警察機關以正當、合法、有效偵查活動防制組織犯罪,另運用「歸納分析法」詳細歸納組織犯罪構成要件,希望能進一步找出有關組織犯罪防制

之問題點。第二、三章從組織犯罪的根源與防制法規,分別探討我國與美、日、中國大陸等國家之防制組織犯罪法律比較,由於世界各國都存有黑道、幫派等組織犯罪現象,我國也不例外,並且嚴重影響臺灣治安、政治與經濟,目前我國防制組織犯罪的法律規範,主要為《刑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然而刑法規定過於簡略,因國內組織犯罪及幫派活動有日趨惡化情形,新興幫派堂口不斷竄起,幫派首惡或指揮階層亦有低齡化之趨勢,並持續吸收中輟生或在學青少年加入幫派擴張地盤,滋事聚眾鬥毆、逞兇鬥狠,實為社會治安問題之亂源,故本研究針對實際案例進行探討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施行之現況和執法機關所面臨之困境。第四、五章分別探討「治平專案」

及「犯罪組織」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差異,並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立法沿革切入,針對組織犯罪所表現之面向,說明何謂「組織犯罪」與「犯罪組織」,以及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強制工作」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如何解決其中組織犯罪案件已判決確定及現執行中之強制工作的問題,另分析《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針對美、日及中國大陸與我國組織犯罪互相作比較,並從美國《RICO法》之立法特色與日本《暴力團對策法》與條文內容重點分析,因中國大陸對於組織犯罪處理方式相較於民主國家明顯不同,與我國警察機關作法比較分析,提出可供借鏡學習之處。第六章從警察機關偵破組織犯罪實務案例分析探討,

組織犯罪案件經移送至地檢署、法院後續偵審起訴、判決有罪引用之法規及實務見解,或為何不起訴、無罪判決等原因?以及現今的黑道幫派生態,已發現有從傳統酒店圍事、職業賭場、經紀公司及建築工地圍標等,逐漸轉型從事「線上博弈」及「電信網路詐欺」等趨勢,常有因分贓不均或利益衝突等情發生,造成聚眾鬥毆甚至槍擊,引發媒體關注,影響民眾對治安之觀感,政府如何因應現今組織犯罪?已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立法當時迥然不同,實有配合現今社會重新檢討修正的空間;未來修法時除了參照國內相關學者意見與研究成果外,若能輔以外國立法例之經驗,截長補短,必能使修法工作更加完備。第七章結論與建議,先說明警察機關防制組織犯罪之困境,再提

出建全防制組織犯罪之6項相關法規,總結提出3項改進措施:「一、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強制工作及定義須再改進。二、組織犯罪認定標準須再精準。三、發揮沒收制度功能。」;最後從刑罰目的觀諸先進國家之社會、政治、經濟等動向及各層面綜合考量,提出對抗組織犯罪之6項具體建議措施:「一、落實行業之調查。二、鎖定首惡、全力偵辦。三、謀求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四、斷絕其經濟來源。五、推廣、教育全民有關抗拒組織犯罪之意識。六、設置防制組織犯罪專責單位。」

臨檢盤查過程尿液採證之研究

為了解決酒駕 法院判決 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永祺 這樣論述:

毒品犯罪的比例在我國一直居高不下,儘管政府祭出一系列的掃毒作為,但是離根除毒品還是有一大段的距離,底層毒品吸食者所衍生出來的民生犯罪更是第一線執勤員警所要面臨的一大課題。 「採驗尿液」係刑事訴訟法裡強制處分中的一環,賦予司法警察(官)得據此對毒品嫌疑人採集尿液送驗,但是刑事訴法的兩大核心包含人權保障與發現真實,在發現真實的同時亦不能忽略人權保障的範疇,隨著人權意識的高漲,程序正義相對重要,否則可能面對將來證據排除的可能。 實務中,第一線巡邏員警往往透過臨檢盤查手段來發現可疑毒品犯嫌,但要發動臨檢盤查的門檻條件有所謂「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客觀合理判斷」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如何

符合此一發動門檻與人民人身自由權之保障實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再者,要進一步確認受盤查者有無吸食毒品,則必須採集尿液送驗,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中規定得強制採尿之對象限於經拘提、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與被告,惟該要件過於簡陋,且法條體系定位不明,實務上時常遇見攔停下來之犯嫌雖非已達拘提逮捕程度,但透過相關犯罪跡象合理懷疑其有吸食毒品之可能時則要面臨如何將犯嫌帶回勤務處所採尿之難題,本文基於探討警察臨檢盤查發動之合法程序與採驗尿液對人民之權益侵害莫大,盼能透過司法判解與法理之分析,來改善實務操作上之缺陷,並提供修法建議,使第一線之警察能在健全法令下進行犯罪之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