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江中信寫的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和高點法商編委會的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土地增值稅簡介 - 基隆市稅務局也說明:另如經查明係重劃後始辦理共有土地分割者,其於分割後移轉依上揭規定核稅 ... 其前次移轉現值為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但繼承前依第30條之1第3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詹氏 和高點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柯格鐘所指導 郭芝明的 論我國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兼論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及關係 (2018),提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實價課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稽徵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呂翰強的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及土地徵收補償之所得稅制 (2017),提出因為有 不動產交易所得、土地徵收補償、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解答。

最後網站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可申請減徵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則補充:記者: 翁仕佳.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原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叢書I: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為了解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問題,作者江中信 這樣論述: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臺灣都市更新機制解說最權威、最詳盡之叢書 本書特色   本書420餘頁,叢書約1100頁   都市更新條例事業計畫機制逐條白話解說   以都市更新條例為基礎,輔以完整函釋分類   著重實務操作,兼顧官方、實施者與地主觀點   旁徵博引,相關函釋與會議紀錄最完整   引用資料與出處文號最正確   穿插大量圖解與表格,艱澀法規不再難懂   近百頁容積獎勵圖文解說   近50頁同意比例疑難解說   規劃9篇專題,深入分析重要機制   穿插8個爭點思考,可作為延伸課題演練   適宜做為地主權益參考、業界工具書、大學教學用書   搭配另書「都市更新權利變

換」、「都市更新公共利益」,   完整呈現實務與理論全貌

論我國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兼論與土地增值稅之比較及關係

為了解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問題,作者郭芝明 這樣論述:

2016年1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以應近年大眾對於不動產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高度關注。 本次修法:「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維持與土地增值稅並立制度,且仍依「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對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外之房地所得,則係依實際交易價格課徵「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相較於舊制,新制有許多重大突破:一、從房屋、土地完全分離課稅方式,改以「房地合一」課稅。二、以房屋、土地實際成交所獲之所得作為所得稅稅基,更符合經濟實質及量能課稅原則。 雖然新制有上述重要變革,惟仍存有諸多爭議。首先,立法者保留土地增值稅,並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雙制並行,除導致土地增值稅既存問題無法解

決,亦生兩法規範價值矛盾情形,因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兩規範體系不完全相同。其次,硬將一次交易所獲取的不動產交易所得,分成「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內所得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外所得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將使同筆所得適用不同稅目,進而適用相異稅率、稅捐優惠等,此種差別待遇除違反平等原則,亦背離經濟實質。 因此,本文認為應修正現行制度中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並立稅制:廢止土地增值稅,改依實價課不動產交易所得稅,理由如下: 首先,土地增值稅毋庸必然存在,憲法第143條第3項為方針條款,立法者具體如何規範,有一定形成空間。再者,房地合一課稅具可行

性,縱使房屋、土地各自擁有獨立之所有權,但稅捐法有自己的規範目的,相關概念之適用民法不必然具優先性,必要時仍得依規範目的,即稅法中之量能課稅原則加以調整。此外,應維持現行法之實價課稅方式,因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有其獨特性,其為眾人生存所需資源,應以實際交易所得作為稅基,方得正確反映納稅義務人的稅捐負擔能力。 因此,本文認為對於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採單一稅目「不動產交易所得稅」,並參考現行法之優點,例如:稅基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基準,並與一般所得分離課稅,實際上現行法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即提供一值得參考之雛形。 故本文第四章「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制度:課稅構成要件」,重點即評

析「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實體法規範。稅捐主體部分,維持自然人及營利事業作為納稅義務人。稅捐客體部分,本文認不應設計「日出條款」,稅捐客體應僅適用於新制施行後取得並出賣不動產所得者。另外,稅基部分,使用期間之房屋稅、地價稅應得作為所得稅之費用扣除額,方符客觀淨值原則。再對因贈與或繼承方式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為避免現行法下「擬制所得額」現象,本文認應以原始所有權人取得不動產之成本,作為再次出售時之成本扣除額,而繼承人或受贈者曾繳納之遺產、贈與稅,亦得作為費用扣除。最後,就取得、持有及交易期間之認定,因持有期間之判定將實質影響稅基之計算,故不得徒以申報作業要點規範,而應由法律規範,或至少應有母法為明確

授權依據,才符稅捐法定主義。 另外稅率部分,於「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情形,不應全然較一般短期持有適用較低之稅率,概出售合建分售之房地,不能完全排除非投機行為,故應個案以合目的方式解釋適用。此外,給予出售自住房地所得者稅捐優惠有其必要性,因自住房地與生存權、遷徙自由保障高度相關,但優惠內容仍須以定額免稅或房屋及土地面積限制方式加以節制。此外,應就持有期間長短調整適用不同稅率,長期持有者得適用較低稅率,目的為避免急遽、閉鎖效應;短期持有者適用較高稅率,目的為避免投機性行為,但應縮小現行法中稅率級距之差異,如此除簡化稅制也降低納稅義務人稅捐規避之誘因。另外,對於出售農業用

地及其農舍之所得,應以補助方式取代現行法之稅捐優惠。而對於被徵收前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捐優惠,應僅限適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第一次移轉,因從第二次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上犧牲已反映於土地取得成本,故無再予其稅捐優惠之必要性。 最後,第五章「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之稽徵現況及建議」。首論當事人協力義務,筆者認買賣雙方須於簽訂不動產契約後共同向稽徵機關申報,否則雙方當事人間不得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同時應許買方作為代繳義務人,以免納稅義務人(賣方)遲不納稅,損及買方之權利。除了當事人之協力義務,稽徵機關亦應履行其職權調查義務,除向當事人調查交易情形及取得成本外,在符合補充性及必

要性之情境下,稽徵機關也得向第三人調查,而不動產交易中常見之第三人包括:金融機構、建設公司及實價登錄制度之義務人。

土地暨不動產實用小法典

為了解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問題,作者高點法商編委會 這樣論述:

  本書蒐錄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資料完整豐富、輕便易攜帶,為不動產證照考試(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與實務、研究及相關高普初考、特考之最佳工具書。   ⊙蒐錄至最新土地暨不動產相關法規。如:   ‧111.06.22修正公布之「土地法」   ‧111.05.28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   ‧111.05.23修正發布之「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111.05.11修正公布之「建築法」   ‧111.05.11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4.07修正發布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11.02.18修正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   

‧110.12.17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   ‧110.10.13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0.09.23修正發布之「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110.07.13修正發布之「土地登記規則」   ‧110.06.30修正發布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110.06.23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   ‧110.06.09修正公布之「住宅法」   ‧110.05.26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   ‧110.04.28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合一稅)」   ‧110.04.26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10.01.27修正公布之「平均地

權條例」   ‧110.01.27修正公布之「地政士法」   ‧110.01.27修正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10.01.20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二編債」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施行法」   ‧110.01.20修正公布之「民法第四編親屬」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編總則」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施行法」   ‧110.01.13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等。   ⊙本書於條文之後,增列相關之大法官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方便使用者之查閱。

論不動產交易所得及土地徵收補償之所得稅制

為了解決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的問題,作者呂翰強 這樣論述:

我國對於不動產交易所得採行之課稅制度,係將土地交易所得自所得稅中作分離處理而單獨課徵土地增值稅,此乃審酌土地增值係因經濟發展和社會改良所產生,地主不必付出努力和經營即可獲得此種利益,期藉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來達成「漲價歸公」之理念。近期為解決現行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下之稅基偏低、房地分離課稅衍生租稅規避及不動產炒作等社會問題而開徵「房地合一課徵交易所得稅」作為輔助稅制,又外國法上之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與我國現行稅制容有差異,乃將其等與土地增值稅制作比較分析以明瞭優劣之所在。土地徵收取得地價補償亦為獲取所得之情形,其土地增值稅之徵收由初期採應予課徵,之後修法改為減徵進而再修正為予以免徵迄今,當時之修法

理由及政策目的係考量徵收補償地價之計算基準係採遠低於土地市價之公告現值,土地被徵收者未獲得足額補償又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遭受雙重損害,且其因公益需要被強制剝奪土地財產權之特別犧牲亦應補償,乃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作為彌補其土地被限制使用和所有權喪失之損害,且有利於公共建設之推展。然近年已修法將被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改採「市價補償」來解決補償偏低問題,則不動產交易所得與土地徵收補償在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之處理上,對後者給予免徵優惠是否仍具正當性殊值探究。經論證兩者在事物本質上應與土地市價等同、利益狀態上亦無差異、價值判斷上因公益而剝奪財產處分意思自由尚屬於社會義務範疇,則基於稅捐平等、量能課稅等課稅原則要求

下,兩者在所得稅制上均應以課稅方式處理,以落實公平正義之理念,但在自用住宅等用地被徵收之個案情形,宜以免徵或重購後退還土地增值稅等方式處理,方能符合實質之平等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進而達成維持徵收前後之利益均衡並追求實踐公平正義之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