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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洪志洋寫的 企業評價:原理與實務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林翔的 構建資管業務回歸本源之統一監管制度 (2020),提出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產管理、資管新規、監管制度、金融消費者、宏觀審慎、信義義務、信託。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賴英照、江朝國所指導 林盟翔的 企業與金融機構失卻償付能力處理法制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失卻償付能力、破產、和解、清算、重整、債務整理、太大不能倒、「resolution」措置、接管、監管、公司治理、多重代表訴訟的重點而找出了 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評價:原理與實務

為了解決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的問題,作者洪志洋 這樣論述:

  我國學術界在企業評價的研究或教學,是這幾年才開始起步。目 前坊間已有幾本以企業評價為題的教科書,其內容大都以企業的評價理論分析為主,但是卻缺乏對企業評價的專業提供完整的架構。對有心從事企業評價的專業人士 而言,除了評價模式的探討之外第企業,還有其它方面的知識也是必要的。現在筆者將個人的一些心得整理成書,供各界對「企業評價」有興趣或有需要的人士參 考。此書的對象除了供一般關心「企業評價」的人士作為入門之讀本外,特別適合有心投入專業資評價分析師的大專學生、專業人士學習之教材用。 作者簡介 洪志洋 現職  交通大學管科所副教授 學歷  美國全國企業評價分析師協會認證班結業 (2002.11

)  美國麻省理工史隆管理學院創新課程結業(2001.1)  加州所諾瑪州大管理研究所 美國 碩士 (1983.9 ~ 1984.12)  國立交通大學控制工程系 中華民國 學士 (1975.9 ~ 1979.7)  德州理工大學財務研究所 美國 博士 (1985.9 ~ 1990.8) 經歷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現職)  國立交通大學研發處智財權評量委員會委員 (2007-現職)  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執行長(2005-2007)  國立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資金應用小組  國立交通大學校務會議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所長 (20

00.09-2006.09)  中華企業評價學會 (2005.11-)   中華企業評價學會 常務理事、理事長 (2001.11-現職)   經濟部工業局審議會常務委員(1998-2004)   中華民國科技管理學會理事 (1996.11-現職) 研究專長  企業財務策略、企業評價、 科技廠商經營績效與經營策略之關連

構建資管業務回歸本源之統一監管制度

為了解決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的問題,作者林翔 這樣論述:

2012年後,中國大陸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進入鬆綁時期。銀行、證券、信託等金融機構逐步發展出跨市場、跨行業、跨領域之新興資產管理業務。且資產管理產品結構愈發複雜,從而導致監管難度提高。於分業監管模式之下,對於資產管理行業之定義、監管制度、法律定性等問題卻長期處於模糊狀態。同時,不同金融機構所發行之資產管理產品適用不同監管規則,導致監管套利現象於資產管理行業中愈發明顯,影響整體金融市場之穩定性。分業監管模式亦徒增監管成本,導致監管效率下降。緣此,分業監管模式已難以有效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有效監管,亦難以應對所滋生之風險及問題,須以借鏡域外監管模式的基礎上融合中國大陸資產管理市場之特色探

尋新的監管模式。2018年4月,由中國大陸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委聯合頒布之「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開啟中國大陸對於資產管理行業統一監管之路。觀諸域外各國金融監管模式之探索及演變歷程,多以統一監管為變革之路徑,雖各國所採取的之監管模式不同,然實質上皆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統一監管。是故。對於資產管理行業進行統一監管乃為大勢所趨。本文分為三個部分設想構建資產管理產品之統一監管制度。第一部分,以資產管理業務之概念及特徵出發,釐清資產管理業務中當事人之法律關係,繼而對資產管理業務之法律屬性進行梳理。其後,整理資產管理業務是

發展歷史及現各行業之監管制度簡述,分析各金融機構所發行之資產管理產品之運作模式,尋找所隱含之共同信託屬性。通過梳理中國大陸資產管理業務之發展歷程,以及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管理業務及金融系統層面所存在問題分析現資產管理行業為何亂象頻發。以此得出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制度繼續改革之必要性。第二部分,通過分析中國大陸近年來資產管理市場之改革趨勢,並梳理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歐盟金融監管改革之演變歷程,總結出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及金融消費者保護兩大基本目標,且各國於金融監管改革中,亦注重於信息披露及信息交流機制,實現交流共享,才得以提高資產管理行業之透明度,完善監管及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三部分,透過前文對於資

產管理行業所存在之風險及問題,汲取域外監管制度改革之經驗,指出中國大陸資產管理業務監管制度之改進方向及完善內容之處。首先,探究從監管目標層面,確立審慎監管架構及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明確兩者目標。其次,分析法律制度完善之路,包括修訂「信託法」、構建信義義務制度及完善「證券法(2020)」上提出觀點。最後整合前兩節所確立之目標及改善之制度,構建整體體系,以落實協調聯動機制及完善穿透式監管。

企業與金融機構失卻償付能力處理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野村全球基礎建設大未來基金評價的問題,作者林盟翔 這樣論述:

「失卻償付能力」於參酌日本「倒產」之意義後可知,係藉由負面之解釋與形容後,透過法制化與指引化之立法模式,將「失卻償付能力處理法制」(處理法制)定義為「債務人受到過度之經濟上危機狀態,法制上應提供對應之救濟制度。」所稱企業失卻償付能力,係指企業在債務屆期時,無能力償還需負擔一定之經濟法律責任,而無法持續經濟活動之狀態或有可能發生之際,若無藉由處理法制之幫助,將無法使企業具有經濟再生之機會。而金融機構失卻償付能力,係指問題金融機構產生之際或產生之虞,非藉助金融處理法制之功能與效果,將無法整理保全金融機構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消極面在於保護存款戶或投資人之權利,積極面更要避免產生系統性風險而維持

金融公益性,以健全金融體系。晚近之發展上,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法制,除了退出市場機制外,藉由本文預防性監理機制之倡議,「早期改正措施」及「早期預警制度」亦為處理法制之積極內涵,換句話說,本文揭示之處理法制,於消極面促使退出市場,而積極面卻促使與重整相同之重建更生或再生之機會,期其恢復正常經營將進而使金融風險與金融脆弱性影響降至最低。此外,單一企業或金融機構失卻償付能力時,以及在金融集團或企業集團發生失卻償付能力之時,法制上應提供如何之集團或跨國之處理方式,避免金融與商業分離不足而相互影響,亦屬重要之監理問題。 職是之故,本文對於處理制度作全盤、深入之檢討後,發現企業重整及破產法制已有不符經濟

發展需求之現象。如何參考國際經驗與先進外國立法例,再造我國企業與金融機構處理制度以強化艱困事業與不良之金融機構予以順利調整或進行退場之機制,甚為重要。因此,重新分析與再造我國企業重整破產法制,以及強化二種制度之結合與分工之改正措施,以符合我國企業與金融機構退場機制之功能,則為本論文強調之核心。綜上,本論文以金融危機、金融監理為基礎,對於企業處理法制、金融機構處理法制為開展,並以聯合國發布之原則、國際組織之監理動態、先進外國制度之內涵與我國現行法制、債務清理法法案、金融機構處理法制、民事責任之強化等規定進行比較與分析後,以強化我國監理制度為觀點,提出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