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投訴業務員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獨/輕症居家照護申請嘸理賠金保險員:我們 ... - Yahoo奇摩新聞也說明:投訴 人vs.保險業務員:「希望我們可以融通住院的部分,可是目前公司的政策,是公司目前沒有要比照金管會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是要辦理正式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郭大維所指導 林盈君的 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以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2017),提出金管會投訴業務員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適合性原則、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監理、英國商業行為準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蔡鐘慶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 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服務業者、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金融服務局、審慎監理總署、金融行為監理總署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管會投訴業務員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管會提醒身心障礙者投保時如受到不公平對待之申訴管道則補充:目前身心障礙者投保,如遭受不公平對待之申訴管道如次: 一、 致電金管會1998專線、寫信到金管會電子民意信箱(於金管會網頁「聯絡我們」項下填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管會投訴業務員,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商品交易之規範-以適合性原則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投訴業務員的問題,作者林盈君 這樣論述:

2007至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發生,導致我國許多投資雷曼連動債與其他各式金融商品之金融消費者血本無歸,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也催生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該法自2010年12月30日開始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而制定。該法主要係參考英國與新加坡之立法例,並明文規範金融服務業進行金融商品推介行為時應盡的相關法律上義務,顯見我國立法者希望能透過對金融服務業課與法律上義務來保障市場上廣大的金融消費者,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但是到了2016年,我國卻仍然發生投資人因銀行投資

理財專員不當金融推介行為而購買大量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最終導致鉅額虧損的事件。筆者檢視了相關新聞媒體報導,發現不論是雷曼連動債或是TRF的投資人,其投訴內容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多表示他們並不甚瞭解自己所投資的金融商品內容,甚至有投資人表示理財專員只強調投資金融商品能帶來的利潤,卻鮮少提及金融商品本身蘊含的風險,抑或是金融消費者在虧損發生後才發現先前投資之金融商品風險遠高於其所能承擔風險之上限。上述種種問題似乎顯示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縱使在我國已施行了一段期間,但是其在規範面與執行面上存在著某些落差,似乎未能完全達到原先預期的目的與

功能。 為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未能發揮其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作用?針對此一問題,筆者擬以金融商品推介行為之「適合性原則」作為切入點,探討「適合性原則」之內涵,並比較分析我國「適合性原則」之相關法令規範與英國立法例的差異,文中並介紹英國金融監理機關如何利用某些手段(例如:密訪買賣)以督促金融服務業落實其適合性義務,甚至透過制度上的重大變革(例如:零售分銷審查制度之施行)來確實降低金融服務業違反適合性義務的誘因風險。本文希冀藉由參考英國相關法令,並比較兩國法令規定、金融監理機關監督手段與實踐情形,找出我國適合性義務未能落實之真正原因,並於結論提出若干建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 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中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投訴業務員的問題,作者蔡鐘慶 這樣論述:

我國於2011年6月3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同年6月29日由總統公布,12月30日施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是專門制定作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之用,依據公平、合理原則,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糾紛,從而加強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傳統上,這些爭議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經由很長的時間和高額的訴訟費用才能解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者應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

起60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當金融消費者所申請評議之案件符合法定申請評議之要件,金融爭議處理機構將試行調處;如調處無法成立,就會將案件送交評議委員會進行評議。案件進入評議委員會前,將先由3名以上之委員進行預審及出具審查意見報告,提交評議委員會審議,依公平合理原則作成評議決定,倘若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評議決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美國於2010年7月21日經歐巴馬總統簽署「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創設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英國則廢除金融服務局,採取雙元管制模式,將審慎管理

機構與金融行為監理分開。本文試圖檢視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新增的爭議處理機構運作之情形,並分析其他國家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最新發展之方向,希冀能為我國金融保護法制帶來些許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