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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林昭志所指導 劉凡融的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下爭議處理機制之研究—以英、美與我國法制為核心 (2013),提出金管會銀行局申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機構、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評人。

而第二篇論文朝陽科技大學 財務金融系碩士班 鄒建中、金鐵英所指導 高榮彬的 從金融消費爭議實例探討消費者保護與金融監督管理 (2009),提出因為有 消費者保護、金融消費爭議、金融監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金管會銀行局申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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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下爭議處理機制之研究—以英、美與我國法制為核心

為了解決金管會銀行局申訴的問題,作者劉凡融 這樣論述:

在金融業快速發展的今天,金融市場及金融商品服務日趨專業複雜,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知識各方面皆有不對等的情形,金融消費發生糾紛的頻率越來越高,為平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大眾之間的對等關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4年即開始研議「金融服務法」,並於2008年提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惟該草案未能通過,經過金管會之持續研究及與各界溝通,再提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國內相關規範,希望強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措施及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金融消保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於2011年12月30日正式實施。我國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通過施行前,對於金融消費爭議之各種處理機

制管道多元,但因未統整導致消費者無所適從,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處理程序過長及品質無法監管等問題。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引發國內多數投資人損失,並於尋求救濟時產生許多爭議,使問題一一浮上檯面。故本論文將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制下爭議處理機制為主題,作一研究與探討。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和架構。第二章2008年金融風暴凸顯金融消費爭議處理之問題—以英、美兩國為例,本章介紹金融風暴發生後,美國及英國因缺乏對於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所衍生的問題,及金融風暴後,各國因應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意識之加強,進行了諸多金融改革政策,除建立獨立且統合性之監理機制,政府亦更積極介入金融交易市場,

提高對金融業者之契約義務要求,並針對數量越趨龐大的金融消費爭議,設立專門的申訴及評議機構。第三章則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爭議處理機制做一完整之探討,並指出透過傳統民事訴訟程序,有程序過於冗長及耗費之成本過高之問題,且該等程序未必具有專業能力足以處理金融消費爭議;而若透過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機構,卻又因管道過多,有重疊並浪費資源之情況,對於消費者而言,亦未必均能瞭解各個管道之差異,而選擇對其有利之方式,相關缺失於本章敘明。第四章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機制,除了說明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背景及目的外,更對適用範圍的界定、保護的對象及內容及消費爭議的處理程序做一詳細的分析與探討。第五章

及第六章研究英美兩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進行不同面向之比較分析,藉此評析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機制,並探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可能產生的爭議及提出建議,期能提供金融消費者簡易且公平之金融消費處理機制。

從金融消費爭議實例探討消費者保護與金融監督管理

為了解決金管會銀行局申訴的問題,作者高榮彬 這樣論述:

隨著經濟發展愈加蓬勃發達,金融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日益創新、愈來愈複雜。政府為因應金控法的實施及金融商品複雜性、資訊的不透明性和金融企業與消費者間之不對稱性等問題,制定了諸多金融法規及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並大力宣導消費者保護政策,可謂已有前瞻性作為。然而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結果,導致金融監督管理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淪為口號。本篇論文首先以三個金融消費爭議實例,消費者依照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機制,向金融企業申訴,向縣市政府消保官聲請消費爭議調解,向媒體、消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管理委員會等申訴、陳情循求幫助,均未見成效,最後採取訴願、民刑事訴訟的實際司法過程;探究出消費者保護機制

對於金融爭議案件,只有存在著流於形式的組織架構,並未發揮實際效能。雖然我國並未對金融服務之消費者保護特別立法。但是,本文三個金融消費爭議案例之消費者保護問題經由法律、規章的觀點剖析;現有之民法、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及金融相關法令規章及組織架構,已屬完備。至於,金融消費爭議的消費者保護之所以成效不彰,並非法令規章不完備,我們檢視出「人的因素」才是問題的關鍵。。本文已將三個金融消費爭議實例的申訴、調解、司法過程,所使用的書面資料和所涉及之相關法條予以彙整,提供消費者日後面對金融消費爭議時之參考。最後,建議消費者應建立從金融交易前勤做功課,到為解決問題不惜訴訟的決心,方將確保應有權益。公務

員須心靈昇華革除官僚作風,要有身為公樸,服務民眾、回饋國家的信念。金管會應統一事權,設立受理金融消費爭議申訴的單一窗口,加強追蹤考核,如此必能減少消費者與金融企業間之訟累,提昇政府施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