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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國際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風尚湖北 和洪唯真的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西寧長江國際飯店(中心廣場店) - 全球訂房- 易遊網也說明:長江國際 飯店由青海長江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四星級飯店的標準投資興建,飯店坐落於西寧市城中區長江路43號,中心廣場東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西門口、王府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昌明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系研究所 陳文吟所指導 侯仁浩的 商標法上近似之研究—以商標讀音為中心 (2019),提出長江國際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商標近似、讀音、諧音、傳統商標、文字商標、非傳統商標、杜邦因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江雅綺、陳春山所指導 魯亦欣的 非傳統商標與商業外觀之法規保護要件與常見態樣對比--以我國、美國以及日本之案例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智慧財產權、比較法、非傳統商標、商業外觀、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日本商標法、不正競爭防止法、藍能法、美國商標法、藍哈姆法案的重點而找出了 長江國際的解答。

最後網站馬鞍山長江國際酒店住宿資訊、相片和旅客評語則補充:馬鞍山長江國際酒店提供住宿優惠。太白公園走路幾分鐘就到。此飯店具備室內游泳池,並提供免費無線上網和停車。所有客房皆有客房餐點服務.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長江國際,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風尚湖北

為了解決長江國際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叢書以地處南北文化融合地帶的湖北作為基點,以嫵媚多姿的自然景觀為經,以大放異彩的人文景觀為緯,以種類齊全、稟賦較高、特色鮮明的旅遊資源為主軸,以湖北的風光、風雲、風味、風尚為主線,以宣傳湖北旅遊文化為旨歸,呈現了湖北旅遊文化的全景風貌。

長江國際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江美琪「長江國際音樂節」練團畫面搶先看
江美琪臉書:https://www.facebook.com/maggie814
江美琪官網:http://maggie.XYmusic.com/

商標法上近似之研究—以商標讀音為中心

為了解決長江國際的問題,作者侯仁浩 這樣論述:

在商業競爭的時代下,商品不斷的推陳出新,廠商必須使自家品牌在市場上佔有一席之地,如果不從眾多商品中脫穎而出,或許會錯失打敗競爭對手的機會。消費市場的高知名度左右影響消費者購物消費的選擇決定,消費者會優先選擇自己所熟知的品牌。因此,些許廠商透過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方式,來增加商品的競爭優勢,提高自家商品的銷售數量。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爭議問題,因消費者消費習慣,尤以商標讀音問題最為重要。 美國之智慧財產相關法令與實務,長久以來受到國際關注,同時也是我國在檢討調整國內相關法令規章與形成實務見解時的重要參考對象。本文將透過美國聯邦商標法與實務觀察,分析美國實務案例的商標近似判斷準則,再和

我國相比較。 我國實務審查商標近似時,因一般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仍然以語言聲音溝通為主要方式,多數消費者印象中優先想到商品的讀音(諧音)。美國實務運用杜邦因素,和我國相比雖然有更大的判斷空間,但仍然注重讀音近似的判斷,讀音近似攸關最終商標近似的判斷結果。而我國實務審查對於商標讀音近似的判斷重視程度不亞於外觀和涵義,當被判斷為讀音近似時,有極高的可能性最終核駁該商標註冊之申請,尤其關於諧音之部分,應藉由外部語言專家的專業分析,幫助案件個案的審理。

TRIPS協定下兩岸藥品試驗資料保護制度

為了解決長江國際的問題,作者洪唯真 這樣論述:

  藥廠總是蒙上神秘的面紗,而「藥品試驗資料」扮演了絕對關鍵的角色!   如同古代神農氏嘗百草,現代藥品開發過程中取得的藥品試驗資料,同樣關係著人們服用藥品的有效、安全性。醫藥先進國家亦無不使出渾身解數,針對此等重要的無形資產加以管理、保護。   本書從保護藥品試驗資料的內涵談起,深入淺出地介紹臺灣與中國大陸在履行國際義務的同時,所共同面臨的挑戰與難題,以期在兼顧產業發展、國民用藥權利的思考下,開創兩岸法規制度新局! 作者簡介 洪唯真   【現職】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臺灣大學亞洲WTO暨國際衛生法與政策研究中心(ACWH)研究助理

  .Asian Journal of WTO & 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AJWH)編輯  .Contemporary Asia Arbitration Journal(CAA)執行編輯  .行政院衛生署98年度「各國藥事法之比較研究計畫」研究助理  .經濟部國貿局97年度「WTO重要協定條文釋譯計畫」研究助理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政治大學法律系

非傳統商標與商業外觀之法規保護要件與常見態樣對比--以我國、美國以及日本之案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長江國際的問題,作者魯亦欣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主軸在於探討與比較台、日、美三國對於非傳統商標以及商業外觀法規保護要件的差異。時下商業模式日新月異,「商標」的態樣亦然。各國商標法在立法之初,皆未能設想到如此巨大且快速變化,以至於商標法中對於商標態樣的規範趕不上商業實務上不斷推陳出新的非傳統商標、商業包裝等等。因此,根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稱WIPO)之協議等國際條約規定,各國紛紛擴大「商標」的

態樣,制定「非傳統商標」的規範,做為和「傳統商標」的區別。這些規範包括可註冊為商標的客體態樣、註冊要件等等。以美國商標法為例,可註冊商標的態樣為:「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而註冊要件則為:「識別性、非功能性、第二意義」。然而,非傳統商標的規範仍有未盡之處,部分客體,仍因識別性不足、第二意義尚未形成,或是客體態樣不為商標法所保護等等理由,而無法註冊成為商標。對權利人而言,在無法註冊商標、且商品外觀的態樣又具有商業價值、能吸引消費者之目光的情形下,為避免同行競爭者惡意抄襲或是搭便車謀取暴利,就得退而主張該客體為「商業外觀」,以尋求商標以外的法律保護。因應各國法規在非傳統商標與商業外觀的

界定上有所差異,這兩者也因國而異地時而重疊、時而互斥,且如今工商業高度發達、高度國際化的產業型態,商標權人時常需要跨國註冊商標等因素,本文旨在對於我國,以及與我國頻繁往來的日本、美國對於「非傳統商標」以及「商業外觀」的保障規範以及保護的程度進行跨國法規的對比,希望透過本研究,提供實務工作者些許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