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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書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寫的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和陳金泉的 勞動訴訟實務(2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離職證明書也說明:離職證明書. 茲證明自民國年月日離職,. 特此證明。 此致. 苗栗縣政府. 公司(行號)名稱:.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營業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新學林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離職證明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陳于丞的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不適任教師、不確定法律概念、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重點而找出了 離職證明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法律百科Legispedia - 那些被你邊緣的範本-離職證明書👥 ...則補充:離職員工,或面對離職員工的雇主。 ... 勞動契約終止的時候,不管原因是自願離職或非自願離職,員工都有權利向雇主請求提供「離職證明書」(也稱為「服務證明書」),雇主不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離職證明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資實務問題Q&A(3版)

為了解決離職證明書的問題,作者林定樺,李傑克,洪紹璿,洪介仁,翁政樺,洪瑋菱,張權 這樣論述:

  以前加班是領加班費,修法後只能選補休?   延長工時的加班費,例假、休息日跟平日的算法都一樣?   謬論一   休息日加班現採「核實計算」,休息日只來工作一小時後請病假,只給一小時休息日延長工資即可?   A:錯,後續未工作的約定時數,則須依該假別及時數給薪!   謬論二 公司不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嗎?   A:錯,公司可以資遣懷孕的女性員工,只是資遣的原因及理由,不可以是因為該女性員工懷孕而資遣。   謬論三   勞工已於工會、漁會加保或已加保農保,就不用再加保勞保?         A:錯,只要是受僱勞工,縱使短暫工作,還是為其加保勞保。   謬論四  

論件計酬工,不適用一例一休制度?                        A:錯,論件計酬工一樣適用。   謬論五    勞資會議有開就好?         A:錯,勞資會議開會仍需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所定事項。   如果您有以上問題的疑惑,本書會成為您最好的諮詢對象。不論是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還是在職災問題上勞工的權益及雇主的義務,都有詳細的計算與說明。熟讀本書,您也可以變成勞資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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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離職證明書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勞動訴訟實務(2版)

為了解決離職證明書的問題,作者陳金泉 這樣論述:

  本書是國內第一本體系完整介紹勞動訴訟實務之專書,全書以民事程序法為主幹,輔以勞動實體法各重要爭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勞動事件法」全部重要條文內容均已納入各章節當中。修訂二版並已盡可能納入最新實務見解,每一章均有修訂增補,二版較初版約新增30頁篇幅之內容。   第一章勞動訴訟總論,內容包括當事人、管轄、準據法、裁判費、保全程序、訴訟救助與法律扶助。其次依序介紹各主要勞動訴訟類型,包括違法解僱訴訟、違法調動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給付退休金訴訟、職業災害補償訴訟、最低服務年限約款訴訟、離職後競業禁止訴訟及服務證明書訴訟等,俾使盡量呈現勞動訴訟實務運作之全貌。其中違

法解僱訴訟佔全書篇幅四成,分成三章十節是最重要的勞動訴訟類型。   全書以實務見解為主,學說見解為輔,間亦佐以作者個人淺見,對實務見解認有不合時宜、不合理者,也提出坦率而直白的評述,期待能建構一個勞雇雙方都信服的勞動訴訟體系。

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

為了解決離職證明書的問題,作者陳于丞 這樣論述:

教育基本權之主體是學生,在教育過程中,國家負有保護之義務。而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即是保護學生受教權的一種積極作為,政府及民間團體也一直希望透過教師法的修正,來建構完善不適任教師的汰除機制。雖然,教育部在現行教師法中,已建立相關之淘汰與保障機制。但其規範尚不完整,若以法律明確性予以檢驗,難免有侵害教師工作權之可能。且教育部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容易受到社會輿論及民間團體的影響,導致某些個案的行為事實與是否構成不適任教師的法律要件,產生差距。本文以「中小學不適任教師處理法制之研究:以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為例」為題, 針對現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探討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教師之法制問題及

現行處理機制。並從中了解教師與學校間之關係為何、學生與教師間基本權的保障與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妨害學生自我實現的處理機制。因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透過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解釋、涵攝的過程,進而使之適用於具體的個案。再於司法裁判中觀察司法審查之密度,以確保法律價值的維持和正義的實現。接著以權衡學生的自我實現作為利益的核心基礎,在現行教師法或相關規定對於教學不力及不能勝任工作教師的構成要件上,提出觀點,審酌其在適用上之問題,最後乃評析我國實務見解,亦提出修法建議,使學生教育基本權及教師工作權均能獲得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