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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白宗益寫的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北大學 財政學系 傅健豪所指導 蘇靖茹的 應用財稅資料評估我國不動產稅制之改革 (2021),提出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不動產稅制、租稅負擔、實質稅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政治法律學系碩士班 廖義銘所指導 劉勝男的 土地增值稅制與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以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爭議為例 (2020),提出因為有 土地增值稅制、不勞利得、土地漲價總數額、財產權保障的重點而找出了 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不動產租賃暨社會住宅相關法規彙編

為了解決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白宗益 這樣論述:

  雖然上網查詢各項法規不難,但若要隨時查詢並對照類似法規的內容,就需要一本可以隨時翻閱並標註重點的法規彙編。本書蒐羅所有不動產租賃以及社會住宅相關的各項法規,這是從事實務工作的您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應用財稅資料評估我國不動產稅制之改革

為了解決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蘇靖茹 這樣論述:

本文應用財稅資料評估我國不動產稅制改革的可能性,設計將不動產稅制改為中央課稅,再透過重分配的方式分配稅收予地方政府,觀察稅改前後的影響與變化。 本研究以現有不動產評價標準計算個人持有的房地總價值,將個人持有不動產價值由高至低進行排序,綜合考量現行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率規定,依持有價值不同適用不同稅率級距,試算稅改後的稅收與重分配給地方政府的稅收額,以個人所得計算租稅負擔率,最後計算不動產實質稅率。 比較稅改前後的稅收、租稅負擔率、不動產實質稅率的變化,發現在現有不動產評價基礎下,透過調整稅率可增加不動產總稅收,以稅收重分配的結果而言,各縣市政府在稅改後所分配到的稅收差額將較

原先縮小,預期可減緩區域發展不均的情況;不動產實質稅率將隨著課稅稅率的增加而微幅上升。但我國自然人持有不動產價值的差距大,以個人所得計算的租稅負擔率將顯示個人有無法負擔稅負的可能,故我國不動產稅制的改革若要以市價做為不動產價值的基礎,將面臨現實面的困難,需設計完整的配套措施應對。

土地增值稅制與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以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爭議為例

為了解決高雄地價稅繳納查詢的問題,作者劉勝男 這樣論述:

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係基於憲法第143條第3項:「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依憲法之文義解釋,其原意應為課徵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自然漲價」之「不勞利得」,並將該「不勞利得」歸全體人民共享,應須有「不勞利得」方須課稅。但現行實務上卻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時並無「利得」,更遑論「不勞利得」,甚且更有「賠售」者仍須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法治國家人民可以質疑國家課稅有無不公平的狀況,依司法院釋字第615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所述:「釋憲機關應依租稅公平原則審查租稅義務是否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意即憲法財產權之保障,應構成國家對人民租稅干預

之界限,並可依「租稅公平原則」為檢視。本文藉由制度研究與案例分析探討土地增值稅制是否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藉由租稅平等原則與實際案例依平等權案件合憲性之檢視步驟,檢視現行稅制有無「差別待遇」、形式上是否合憲(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實質上是否合憲(符合租稅平等原則)等。研究發現,就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爭議,司法院釋字第180號解釋揭示:「是項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然現行土地增值稅制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作為前述之「土地自然漲價」,因公告土地現值無法忠實反映個別宗地之市價與「土地自然漲價」之利得,使其憲法目的無法達成,手段與目的間難謂具

有衡平性,而過度限制、干預人民之財產權。爰此,本文認為現行土地增值稅制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