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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博碩 和捷徑文化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大陸研究所 陳德昇所指導 林茂盛的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2002),提出7-11貨到付款入帳時間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流轉稅、增值稅、營業稅、普通發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7-11貨到付款入帳時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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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活用祕笈]超實用!提高數據整理、統計運算分析的Excel必備省時函數

為了解決7-11貨到付款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張雯燕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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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介紹公式與函數的重要知識點(詳見第01章)。   Part2→介紹各種類別旳實用函數,包括數值運算、邏輯、統計、資料取得、日期、時間、字串、財務、會計、資料驗證、資訊、查閱與參照等。(詳見第02~08章)   Part3→以完整的商務性綜合範例將多種函數交互應用,包括在職訓練成績計算排名與查詢,及現金流量表製作等。(詳見第09章)     書中所有介紹的函數都有對應的實例教學,而且每一個函數的介紹安排,包括功能說明、通用語法、引數解說、實作前的範例檔案、操作過程及實作後的成果展示。     【數值函數】   ✧以自動加總計算總成績    ✧以自動加總計算總成績平均    ✧忽略空白儲存格

來計算平均成績   ✧求取商品銷售總額    ✧求取對應儲存格商品銷售總額    ✧針對篩選的項目進行總數小計    ✧全班各科分數最高分及最低分   ✧將商品折扣價格以三種函數取捨進位    ✧團體旅遊的出車總數及費用    ✧在固定預算下購買商品的數量及所剩金額    ✧隨機產生摸彩券中獎號碼   ✧外包錄音(或錄影)費用結算表   ✧股票停損停利決策表    ✧以BMI 指數來衡量肥胖程度    ✧求取0到16所有數值平方根    ✧畢氏定理的驗證    ✧不同測量系統之間的轉換     【邏輯與統計函數】   ✧學校英語能力檢測    ✧期末考成績人數統計表    ✧分別統計期末考男生

及女生及格人數    ✧中秋禮盒調查表    ✧指定員工禮盒購買金額    ✧指考成績人數統計表    ✧記錄缺課人數    ✧計算全班男生平均成績    ✧全班男生及女生平均成績    ✧不同班級男生及女生平均成績    ✧多益成績各成績區間落點的人數   ✧計算投籃大賽的中位數與眾數    ✧列出段考總分前三名及後三名分數    ✧將全班段考成績由大到小排名    ✧投籃機高手團體賽    ✧IQ智商表現水平描述   ✧輸出各種考試科目最高分及最低分    ✧旅遊地點問卷調查    ✧不同摸彩獎品組合可能的總數    ✧不同密碼字母排列的可能總數     【資料存取與資料庫函數】   ✧統

計旅遊地點的參加人數    ✧找尋招生最好的學校及季別    ✧將多個符合條件的欄位進行加總   ✧考試的及格標準百分比制定 .4-9   ✧給定學生的成績表現評語    ✧以VLOOKUP查詢各員工報名的套裝旅遊行程價格   ✧以HLOOKUP查詢各員工報名的套裝旅遊行程價格   ✧傳回指定參照的資料內容應用   ✧軟體授權價目表查詢    ✧以INDEX及MATCH軟體授權費用查詢    ✧彙總平均分數、前3名及倒數3名分數     【日期與時間函數】   ✧將生日取出年月日三種資訊    ✧食品保鮮期追蹤    ✧建立同仁的出生年月日基本資料   ✧記錄各年度全馬平均時間    ✧同仁虛

歲年齡計算    ✧同仁年齡計算到月份    ✧吃到飽自助餐平日及假日收費表   ✧軟體開發時間表實際工作日    ✧軟體開發專案付款日    ✧實習工作體驗日申請計畫    ✧設定軟體試用到期日    ✧全馬平均時間計算時、分、秒三欄位資訊     【字串函數】   ✧CHAR與CODE函數應用    ✧線上軟體登入帳號的大量生成    ✧FIND()函數的各種不同實例    ✧從識別證文字取出欄位資訊    ✧以國字表示貨品金額    ✧將姓名首字大寫、國籍全部轉換為大寫    ✧快速變更新舊產品編號與名稱    ✧各種TEXT()函數的語法實例    ✧候選人看好度    ✧合併來自多個

範圍和/或字串的文字    ✧TEXTJOIN函數應用範例1   ✧TEXTJOIN函數應用範例2     【財務與會計函數】   ✧購屋準備─零存整付累積頭期款   ✧計算每期償還的貸款金額    ✧儲蓄型保單利率試算   ✧試算投資成本   ✧貸款第一個月的償還本金的試算   ✧貸款第一個月的償還利息的試算   ✧達到儲蓄目標金額所需的期數   ✧保險單淨值計算    ✧傳回現金流量表的淨現值    ✧評估儲蓄險的效益    ✧已償還的貸款本金    ✧機動利率定期存款的本利和     【資料驗證、資訊、查閱與參照函數】   ✧全形的電話轉換成半形   ✧限定密碼不可少於8位   ✧不允許

重複收集相同的單字    ✧由購買次數來判斷是否為老客戶   ✧IS系列函數綜合應用    ✧ROW/COLUMN函數綜合運用    ✧ROWS/COLUMNS函數綜合運用    ✧TRANSPOSE函數綜合運用   ✧網站超連結功能實作   ✧CELL函數綜合運用   ✧查看Excel不同的類型編號所取得的訊息   ✧不同資訊類型文字的回傳結果    ✧不同引數值的TYPE 函數回傳結果    ✧實測OFFSET不同引數值的回傳結果    ✧實作SHEET/SHEETS兩者間的差別    ✧FORMULATEXT函數不同引數的不同回傳結果    ✧ADDRESS函數不同引數的回傳結果    

✧從類別編號自動填入書籍的類別名稱     【綜合商務應用範例】   ✧運用填滿方式來填入員工編號    ✧以自動加總計算總成績    ✧計算成績平均    ✧排列員工成績名次    ✧建立員工成績查詢表    ✧顯示合格與不合格人數   ✧使用名稱管理員   ✧使用「範圍名稱」運算   ✧設定表首日期   ✧自動顯示異常資料   ✧動態月份表單製作

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發票問題之探討

為了解決7-11貨到付款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林茂盛 這樣論述:

本文以中國大陸租稅改革之研究(1978-2001),子題為發票問題之探討為題,採取比較研究途徑,以文獻研究法與訪談調查法。透過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租稅觀點,以及「租稅公平理論」論證「發票」在中國大陸稅務制度是永久稅務憑證?亦或過渡時期之產物?其後再就發票功能與經濟貢獻,以及發票犯罪與運作進行分析,並做評估。 本文主要發現包括:1、中國大陸「發票」種類繁多複雜,普通發票樣式各地不統一,仍保有為稅務永久憑證之地位,而非過渡時期產物。主要原因如下六點:(1)利益因素驅使,中國大陸稅收管理環境與制度未獲得相對應之改善。(2)相關部門之配合未能形成制度化、法制化,難以形成治稅利器。(

3)少數稅務機關執法不嚴,發票犯罪份子有機可乘。(4)徵管技術落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5)國民納稅意識薄弱,對稅法瞭解不夠深入。(6)公司會計制度不夠健全。2、中國大陸發票制度可保留增值稅專用發票:(1)因爲專用發票有一個優點,即專用發票上記載有購銷雙方的基本資料,便於稅務機關進行交叉比對,特別是針對數量大進項稅額進行的稽核。(2)將稅務審計的重點放在帳票是否相符上,對數額大的發票,實施交叉比對,防止以兩套帳騙取扣抵與偷逃稅賦。(3)將增值稅扣抵制度建立在發票法和賬簿法結合的基礎上,即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只作爲賬簿法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的原始憑證。(4)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作爲扣抵的唯一憑證,

也就淡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運行中作用。(5)在不存在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獲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情況下,也就有可能杜絕假發票的産生,減少發票犯罪,降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納稅人經濟利益上的刺激性。(6)增值稅專用發票仍作爲計稅依據,但不作爲唯一的扣稅憑證,則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可由稅務憑證過渡到商務憑證上。 主要結論認為:一、從使用、管理及社會效益角度探索中國大陸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必要性。(1)從治本角度看,專用發票是完稅憑證,比鈔票值錢。(2)從使用角度看,現行規定,納稅人由於保管不善,發生專用發票遺失、損壞與被盜,就視同遺失鈔票一樣,不得扣抵稅額。(3)從管理角

度看,專用發票管理比管鈔票還難。認定一張鈔票的真假,有驗鈔機即可。(4)從社會效益角度看,中國大陸極為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從一開始就將專用發票當作鈔票來管理。以致虛開、假開發票案率仍居高不下,投入與産出不成比例,極不經濟,社會效益不高,更有取消專用發票的必要。二、中國大陸實施「金稅工程」後,基本上解決專用發票內容真假難辨核心問題,爲取消憑專用發票扣稅提供客觀條件。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改爲普通發票之可行性。取消專用發票採用普通發票後,將降低發票印製、運輸與保管費用。將發票的管理權由企業自行負責,便於明晰稅務機關與企業雙方的職責,易於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我的第一本職場&出國萬用E-mail攻略

為了解決7-11貨到付款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許豪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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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誤點、行李遺失等等,接下來搭配可能發生的情況發想出兩種答覆方式作為回覆範本供讀者參考,非單一化的思考模式幫助大家能夠學得更多、也學得更深。   ◎完整單字注釋、例句加深印象   每篇皆附有該主題中,從三篇範例選文中所挑選的單字,挑選標準不在多、在於精!每篇精選3-4個單字,旨在幫助讀者快速找出篇章中的核心重點,範本可以拿來隨抄隨用,但當想靠一己之力寫出一封E-mail時,絕對少不了這些核心單字。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7-11貨到付款入帳時間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