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green Fleet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鈺光所指導 杜宇翔的 營業損失及其救濟之研究-以第五類傳染病感染者侵害店家營業權為出發 (2021),提出Evergreen Flee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純粹經濟上損失、營業權、侵權行為、第五類傳染病。

而第二篇論文開南大學 觀光運輸學院碩士班 林成蔚所指導 馬克的 台灣海運公司選擇外籍船員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船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Evergreen Fleet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Evergreen Flee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營業損失及其救濟之研究-以第五類傳染病感染者侵害店家營業權為出發

為了解決Evergreen Fleet的問題,作者杜宇翔 這樣論述:

自西元2020年開始至今,全球因為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發,造成許多店家或是個人財產上有巨大之損失。就我國目前實務發生過之新冠肺炎(COVID-19)案例來說,例如敦睦艦隊磐石鑑案、長榮紐西蘭機師案等,該等案例之有些感染者不遵守防疫規範而私自行動,我國主管機關公布其足跡,有該等確診者足跡之店家因必須大規模消毒無法營業,在此情形下感染者行為實已造成店家損失。惟對於此等損害,店家可能可請求如物之毀損賠償或是精神上慰撫金,然此些賠償金額都不比店家營業上之損失。故關於此等營業上損失在私法上應如何救濟,實乃一大問題。本論文認為在大多數店家與感染者沒有訂立契約關係下,此種情形應以侵權行為作主

軸做相關之研究,探討店家如何以侵權行為請求感染者對其營業上損失做損害賠償。關於店家營業上損失之侵權行為研究,必然會牽涉到純粹經濟上損失與營業權之相關探討,故本論文將就此二法概念為主軸討論之。我國目前通說仍是排斥德國法之營業權之概念,惟純粹經濟上損失之立法漏洞乃過失侵害利益無法保護,故此也是德國法對於營業權之設立認為其有正當性之理由。本論文認為對於此等爭議問題,應肯認德國實務之見解,理由為目前此種相對新興之侵權行為類型,我國目前之法體系已不堪負荷,因此舊有之救濟方法已無法滿足店家之需求,故引進德國法營業權之概念是有必要。本論文就目前實務判決之分析,最高法院對於營業權接受程度其實不低,故在實務上若

將營業權法條明文化即可無縫接軌。惟本論文也了解在立法程序上,明文化營業權確實有其困難度並且需要時間,故本論文認若採法國法之侵權責任擴張說,以擴充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此亦是一解決目前實務困境之作法。本論文認在營業權之明文化之前,此乃是一緩兵之計,故也有參考之必要,可作為解決困境之解法。關於店家營業上之損失,本論文特舉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做分析說明,並舉出亞東飯王案和RISO案兩案,就該兩案之營業上損失計算方法供店家做參考。本論文認店家選擇其中之一方法主張,即可達到營業損失填補之目的,且此兩方法皆屬最高法院判決可接納之方法,故並非無中生有實有判斷依據。最後,希望本論之研究結果可供實務

界參考;在面對此等法定第五類傳染病引發之店家侵權行為上之請求如何判決,用以解決此等新興之民法上爭議。

台灣海運公司選擇外籍船員之研究

為了解決Evergreen Fleet的問題,作者馬克 這樣論述:

UNCATD(2018年)以死重噸位計算,臺灣是世界船隊擁有權的第11個地區。然而,臺灣海事院校的畢業生不願從事上船出海工作(郭等人,2005年)。這一事件直接影響到艦長的補給,連帶影響船長和船長的供應(Lin等人,2001年)。Chung等人(2009年)提到,供求失衡導致無法招募國內船員,轉而招募外國船員。雇用本國及外籍船員可使臺灣商輪營運費用減少48.91%(方等人,2001年)。1994年,臺灣政府根據臺灣國家船東的號召,允許雇用外籍船員,以説明業界降低成本。外籍船員的招募涉及重要因素的考慮。因此,它需要使用多標準決策 (MCDM)。根據以前發表的論文審查,研究人員發現了15(15)

個因數,分為三組。基於這些因素,要求航運人力專家/經理評估前 5 個船員供應商國家/地區。使用一致的模糊偏好關係(CFPR)來評估每個因數的相對權重,因為它保證了對相對權重計算中至關重要的一致性屬性的滿足。然後,VIKOR方法在替代品的排名中採用,因為它在"接近"到理想解決方案的特定度量的基礎上引入了多標準排名指數。此方法側重于在存在衝突條件時對一組備選方案進行排名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