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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黃靖崴的 論比特幣法律規範之定性 (2017),提出chauffeurs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比特幣、區塊鏈、虛擬貨幣、加密貨幣、定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郭玲惠所指導 劉芷瑄的 勞動關係雇主責任之研究-以多元化經營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雇主認定、雇主責任、實體上同一性、企業經營型態、法人格否認、揭開公司面紗的重點而找出了 chauffeurs中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chauffeurs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比特幣法律規範之定性

為了解決chauffeurs中文的問題,作者黃靖崴 這樣論述:

網際網路的誕生創造了一個更加便利、低成本、快速以及高效率的商業交易世代,而網際網路是一個新興的電子市場,超越了地理與國界的限制,因應而生的便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中最為著名者即為「比特幣」,比特幣建立在區塊鏈之技術基礎,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且交易上相當安全,如此的新創技術,提供如交易速度快、低成本之優勢。不幸的是,比特幣仍具有高度風險,包含不正方法的使用、價格波動等問題。比特幣的特性,事實上造成各國監理上之困境,比特幣雖在經濟上蓬勃發展,但比特幣法律地位卻是莫衷一是,因此本文之問題意識係為比特幣之法規範定性,以此定性建構合適之法律規範。 承前所述,比特幣究竟為何,比特幣因為具有

諸多特色,故學者之間有不同見解,包含貨幣定性、有價證券定性、商品定性、資產定性以及「契約」定性,然而,本文認為,比特幣之法律規範定性,應該以防範不正使用以及保護比特幣持有人之權利兩個目的出發。據此,本文認為,比特幣之定性應自經濟實質面觀之,故我國應仿效日本,將其定性為「類貨幣」,除了可以達到防範不正使用以及保護比特幣持有人權利之目的,更可促進新創發展。 短期規劃而言,我國似可仿效美國以及德國之規範模式,以法律解釋之方法將比特幣納入現行法之規範,時效上發揮防範不正使用以及保護比特幣持有人之權利兩個目的。但是,舊有規範必有不足之處,因此,長遠計畫觀之仍應以立法之方式將比特幣定性為「類貨幣」,

對於比特幣之監管更臻完備。

勞動關係雇主責任之研究-以多元化經營為中心

為了解決chauffeurs中文的問題,作者劉芷瑄 這樣論述:

有鑑於勞工提供勞務之方式隨著現代企業不同經營型態之演進,呈現出多元而複雜樣貌。就雇主之認定此問題,實務運作上產生許多爭議及相互歧異之法院見解。且因雇主之認定連動到相關責任分配、勞工得向何者主張權利之問題,致生研究者產生在不同企業經營型態下,應以何人負擔雇主責任等疑惑。經由整理我國學說見解,發現我國學說針對雇主之定義由勞動基準法上之功能性雇主起源,發展至企業內及企業外調職之面向切入,再逐漸擴張至承認多重雇主之概念,其中論及至法人格否認之相關理論。對應我國實務發展,由多數實務見解所承認之實體上同一性原則,亦可見到實務因應企業組織隨著經濟發展所產生之變遷,為避免雇主之法人之形式規避法律規範。輔以美

國法之實踐經驗,檢視美國法院在不同法規下適用各個檢驗原則以認定雇主為何主體之見解,希冀能在我國不同之企業經營型態下,針對應以何一主體認定其為雇主、而應負擔雇主責任等問題,探詢有無較具一致性之標準,以供我國實務見解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