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arial certificate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Notaries Public Rules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也說明:8.—(1) A notary public must issue and sign a certificate (called in these Rules a Notarial Certificate) for each document attested by the notary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黃陽壽所指導 吳青璇的 中國大陸公證書效力之研究 (2016),提出notarial certificate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興大學 法律學系科技法律碩士班 林炫秋所指導 陳毓倫的 預防法學於我國公證制度之實踐--以房屋租賃契約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公證制度、預防法學、房屋租賃契約、法律風險管理、公證書、證據力、強制執行、定型化契約的重點而找出了 notarial certificate的解答。

最後網站Authentication of documents: 3. Get your document notarized則補充:How is my document notarized? · have a valid 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 handwrite their signature in ink · apply a stamp or seal showing their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notarial certificate,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中國大陸公證書效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notarial certificate的問題,作者吳青璇 這樣論述:

隨著兩岸民間往來越來越密切,台灣逐步開放大陸居民來台探親、觀光旅遊、繼承親屬在台遺產、開放陸生來台就讀以及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對於陸方所提交資料真實性之查核,至關重要。目前查核方式係提供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台灣海基會驗證過之大陸文書,即認可對岸文書之真實性。透過了解大陸公證書效力有助於提供兩岸經貿往來互信基礎。大陸採行拉丁公證制度,公證人須具備專業法律知識,並立於中立地位,客觀、理性地為當事人分析法律關係與法律效果,使當事人充分明瞭己身之權利義務,同時證明當事人有為法律上表示之真意,因此大陸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具有證據力、執行力、法律要件效力,甚至包含提存公證之效力。本論文除先介紹採行拉丁公證

制度與英美法系公證制度之國家予以借鑒外,於第三章將探討大陸於君主專制時期就存在的本土性公證制度,以及1949年以後到現在之公證變革。並於第四章深入研究現行大陸公證書形式與實質證據力,以及大陸公證書具執行力之要件,更積極的主張將具執行力之公證書納入兩岸民事執行司法互助範疇,可以直接執行對岸公證書,有利於督促債務人履行與疏減訟累之落實。其次,將研究公證書的法律要件效力,討論強制公證對民眾權益把關之重要性。而大陸公證書效力除上述採行拉丁公證制度均具備之證據力、執行力與法律要件效力外,更具備獨特提存公證效力,亦即在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受領或不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時,債務人得將標的物提存公證於公

證處,使標的物危險負擔移由債權人承擔,並生清償之效,避免法律關係長時間懸而未決,造成社會效益不經濟。最後將藉由比較兩岸公證書效力之異同,了解公證書效力差異之所在,避免誤解產生。經由本文研究大陸公證書效力有助於兩岸民間往來時,增加對對岸經公證文書之尊重與信任,提升兩岸經貿往來之效率。

預防法學於我國公證制度之實踐--以房屋租賃契約為中心

為了解決notarial certificate的問題,作者陳毓倫 這樣論述:

公證制度是一門歷史悠久的預防法學,不論古今中外,其功能與價值皆在於「預防」與「證明」,可有效保障私權及預防訟爭,如此具備高度效能之預防性司法,在台灣的司法體系下卻非顯學,主要乃因傳統司法重「救濟」輕「預防」,以致公證在台灣並未被有效推廣及利用,殊值可惜。本文乃欲藉由民眾最常利用公證制度中重要之「房屋租賃契約」類型為研究核心,並探討透過公證之公權力證明後,對當事人可達到其預期之權益保障及有效之糾紛預防,以此印證公證制度對當事人乃係一適切的法律風險管理對策。本論文主要以下三大主軸開展:預防法學理論與實務面、公證制度理論與實務面、房屋租賃實務與實證面,以房屋租賃契約作為核心焦點,進行探究預防法學於

我國公證制度之實踐。藉由學理、實務、統計、實證等層面,探討「預防法學」、「公證制度」、「房屋租賃契約」三者間之高度關聯性後,導論出「房屋租賃契約公證」對租賃雙方當事人言,其事前之「預防成本」(低交易成本)顯低於事後之「救濟成本」(高交易成本),且公證書之證據力及強制執行力可達經濟迅速之效,是極具高度經濟效益之雙贏對策。本文比較坊間數種版本後,認為新版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對於常見的租賃糾紛預防涵蓋層面較廣,是目前較佳之契約範本,倘能結合公證制度之強制執行力之效能,應能發揮預防法律風險之綜效,值得政府與相關單位有計畫地宣導與推廣,以有效解決租賃實務上諸多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