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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視覺設計學系 洪明宏所指導 蔡 箴的 小琉球在地創生之視覺設計策略研究 (2021),提出systemize中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小琉球、在地創生、視覺設計、設計策略。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戴東雄所指導 蔡欣晏的 論民法分居制度之法制化- 與離婚種類、事由及效力之比較 (2019),提出因為有 分居制度、離婚事由、離婚種類、離婚效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systemize中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關於Systematic的意思和用法的提問 - HiNative則補充:systematized · systematycznie · systembolaget · systemic · systemically · systemize · systemized ... 用中文(繁體,臺灣) 要怎麼說?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ystemize中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小琉球在地創生之視覺設計策略研究

為了解決systemize中文的問題,作者蔡 箴 這樣論述:

本研究由發現島上問題,即人口外流、環境危害兩點,加上研究者之背景為移居至臺灣本島的琉球鄉民,期望透過方法試圖解決當地問題,也希望藉由本論文使島上在地文化發揚,故而促成此次研究。研究者首先透過文獻探討,得知文化、社區總體營造及小琉球之相關研究,也藉由土溝村社區營造、金門串街路計畫兩個設計案例之分析,從中了解一社區之活化如何起步、規劃,提供本研究撰寫設計策略之參考與借鏡;同時,探究小琉球歷史文化、環境特色、發展現況等當地相關資料,以作為後續研究之先備知識。再者,本研究更從田野調查、觀察與訪談中實際探尋島上生活的樣貌,除觀察人與人、人與地之間的互動,受訪對象亦分為在地人、移居者、設籍者、非在地人四

類,研究者將觀察與訪談過程逐一紀錄、彙整,不僅了解更島上環境、生活與文化,也發現島上發展優勢—觀光資源豐富、閩南特色建築等,以及待解決問題—人口外移、環境髒亂。經由以上觀察與訪談,藉以奠基研究架構之基礎,增強本研究之客觀性及可信度,此也成為第一手之重要資料。研究者將文獻探討、觀察與訪談之結果,作為設計策略撰寫之依據,也透過心智圖發想,由生活文化、物產資源、市容環境三方面為方向進行策略思考。本研究之設計策略分為短期、中期、長期三階段,短期階段初步對小琉球進行各方面整合,如人力、組織架構、居民想法、島上象徵、經費找尋等,並透過傾聽及溝通取得團隊與居民之共識;中期階段為初步執行階段,執行過程逐漸掌握

何種方法對居民、環境較為合適,居民們也透過活動的執行了解彼此,凝聚向心力。而長期階段主要依據中期階段所執行之策略加深加廣,對內將重點放在居民的自主參與及永續經營上,對外則宣傳島上特色及環境宣導,期望能使居民自發性地維護這塊土地,亦讓外地人看見小琉球不為人知的文化與故事。本研究之結果,除了了解小琉球人與地之關係、島上生活文化,找出小琉球之優勢及需解決問題,亦發現島上許多特色皆由環境因素所致,如珊瑚礁景點、漁村文化等,也深知自己對於島上仍有許多不瞭解之處;而撰寫設計策略時,研究者從以人為本角度出發,思考何種方式才是對小琉球及居民最為合適,亦從中學習整合及系統化。本研究所擬訂之設計策略,期望有助於發

揚島上文化、行銷小琉球特色,亦期待研究者日後能透過此設計策略,持續致力於小琉球在地文化的執行與規劃上,以傳承及維護當地文化與特色,同時讓在地人對這座島嶼產生認同感,鼓勵年輕人重新回到島上,使外地人看見小琉球的「內在美」,並朝永續經營方向努力。

論民法分居制度之法制化- 與離婚種類、事由及效力之比較

為了解決systemize中文的問題,作者蔡欣晏 這樣論述:

中世紀歐洲大陸的國家,自改信仰基督教後,基於聖經上之教義,認為一男一女婚姻之結合,乃奉上帝意旨之神合,絕不能以人為之意思予以分離。在此婚姻不能解消主義下,如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時,僅能擴大婚姻無效之事由,以婚姻不成立替代不能離婚之事實。反之,近代國家因婚姻已世俗化,不但允許離婚,而且離婚之事由,從過失主義逐漸發展為無過失之破綻主義。德國立法例以婚姻破裂為唯一離婚之原因。此處所稱「婚姻破裂」係指夫妻共同生活已廢止,而無法期待破鏡重圓。由法官判定夫妻能否恢復共同生活,極難認定。是以,德國民法借重分居期間之長短,協助法官客觀判斷夫妻能否破鏡重圓,而分居為離婚必備之要件。在分居期間並明定其效力。

瑞士民法之破綻主義,與德國法之規定不同。瑞士法明定凡是離婚之原因,亦為分居之原因,夫妻得以不離婚而改提分居,同時將分居加以體系化,也如德國法規定其效力。 我國現行民法,就分居尚未體系化,僅在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以正當理由免除同居之義務,因民法未正面規定分居之制度,民法有無承認法律上之分居,不論學說上或實務上有不同之解釋。尤其社會實際情況來說,夫妻因婚姻破裂、感情不睦而不共同生活,或因他故一方不告而別之情形,比比皆是。在此不共同生活期間,因無法律規定,分居之原因為何?分居之效力又如何?無所適從。 本論文擬從比較法的觀點,以我國離

婚法為中心,參酌德、瑞立法例離婚與分居之關係,檢討我國民法第1001條之但書,以有正當理由為免除同居義務為基礎,就分居之概念,協議分居之要件、裁判分居之原因、分居效力等應如何規定,而將「分居」納入民法之一環,期能因應社會之實際需要。尤其行政院法務部為配合立法院之要求,於2017年擬定了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親屬編第二章婚姻,增訂第六節「分居」。本文一併對此草案的分居規定,分析其利弊得失,提出個人之淺見,期盼對我國分居之立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