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施行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促參法施行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俊英寫的 2021政府採購法10日速成:10天完全攻略政府採購法(經濟部/台電/捷運/台酒/鐵路特考) 和洪國欽的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二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財政部: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疑義也說明:發文單位: 發文字號:台財促字第10300644310 號發文日期:民國103 年08 月20 日資料來源: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相關法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千華數位文化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樂活產業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陳美燕、楊慰芬所指導 杜正忠的 公立運動中心ROT營運規劃之研究 (2020),提出促參法施行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建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焦點團體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許登科所指導 林宜儒的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仲裁、調解與協調法制之分析與建議──以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仲裁、調解、協調、政府採購法、促參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促參法施行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藍智庫:台灣政策法不致引發另一場台海危機| 林郁方| 大紀元則補充:政大東亞所特聘教授王信賢表示,「台灣政策法」最後通過的機率很高,但 ... 《反分裂國家法》(修法或推出「施行細則」),甚至是推出更積極「促統」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促參法施行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2021政府採購法10日速成:10天完全攻略政府採購法(經濟部/台電/捷運/台酒/鐵路特考)

為了解決促參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王俊英 這樣論述:

◎循序漸進,10天完全攻略政府採購法 ◎清晰易懂的法條解說,不用死記也能拿高分 ◎必讀關鍵全在這一本,考前衝刺最有效   政府採購法是一部為了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所制定的法律,相當於是工作手冊或業務指引的角色,所以法條絕大多數都是操作性和技術性條文。這對於沒有辦理過政府採購業務的人,在閱讀自然會感覺抽象、難以記憶和理解,加上母法不宜制定的瑣碎規範,只能依靠大量相關子法來處理細節事項,結果就是在考試準備上,如果沒有同步閱讀配套法規便難以作答,這會是準備難點之一。   準備難點之二在於實務見解,雖然選擇題的題目內容多以法條為主,但如果應考的是以申論題方式考政府採購法的考科,近年的申論題不乏出現從實

務判決改編來的題目,如果不是對法條掌握度高、且習慣從案例裡抓爭點的考生,在解題上會相當吃力。   所以該如何準備本科呢?畢竟政府採購法母法、施行細則加上相關法令規則非常的多,時間充裕時,自然可以從:建構體系→記憶法條→歸納常考重點→刷題等步驟,一步步的扎實準備;但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可能得變成反過來做,也就是透過刷題來找出常考的部分,再針對性地把重要的金額數字、工作天數、具體罰則及易混淆的部分進行整理,反覆記憶練習。   而透過本書的特色,可以幫助考生做到短時間的複習:   首先是體系化整理,在第一部分章節上便已有按照體系編排、且相關聯的記憶點跟法條多整合在一起,章節最開頭便是整理相關法

條及施行細則,並有重點註記,方便考生快速建構體系。   再來是重點複習和多元題解,考量到考生最優先事項是短時間內有效複習,各章節份量安排上便特別規劃及調整,且都會安排「是非題、選擇題和申論題」作為解析範例,方便閱讀完一個章節後,便可立即檢視自己理解的狀況;   最後就是收錄近年考題和解析,在第二部分有大量歷屆考古題,如當年解題依據的法規已修正,擬答亦會更新為使用現行法規來解答,讓考生在複習上不會產生矛盾與衝突   本書特色與快速複習方法 PART 1 焦點速成與試題演練 Day 01 總則 焦點1 立法理由、主管及上級機關 焦點2 採購法適用範圍 焦點3 辦理採購應

遵循之原則 焦點4 採購規模與監辦規定 焦點5 分批採購之限制 焦點6 採購案件應迴避事項 焦點7 請託關說 焦點8 外國廠商參與的規定 Day 02 招標 焦點1 招標方式 焦點2 招標程序 焦點3 廠商投標 焦點4 特殊態樣 Day 03 決標 焦點1 開標 焦點2 審標 焦點3 決標 Day 04 履約管理 焦點1 契約訂立及政策變更 焦點2 轉包分包 焦點3 價金請求及品質管理 Day 05 驗收 焦點1 驗收程序 焦點2 驗收原則 焦點3 驗收付款 Day 06 爭議處理 焦點1 基本概念 焦點2 異議程序 焦點3 申訴程序 焦點4 審議判斷 焦點5 調解仲裁 焦點6 停權

救濟 Day 07 罰則 焦點1 概述 焦點2 圍標 焦點3 綁標 焦點4 洩密 焦點5 妨害 Day 08 附則 焦點1 電子化採購 焦點2 評選委員會 焦點3 採購專業制 焦點4 環保與扶助 焦點5 促參和讓與 焦點6 文件之保存 焦點7 稽查與稽核 焦點8 巨額採購案 焦點9 採購之倫理 PART 2 近年試題詳解 107年 鐵路特考員級 107年 鐵路特考佐級 107年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 107年 桃捷新進人員 107年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進人員 107年 臺灣菸酒從業職員 108年 鐵路特考佐級 108年 高考三級 108年 司法三等 108年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

職員 108年 台電新進僱用人員 108年 臺灣菸酒從業職員 109年 鐵路特考員級 109年 鐵路特考佐級 109年 桃園國際機場新進從業人員 109年 司法三等 109年 台電新進僱用人員 109年 臺灣菸酒從業職員  

促參法施行細則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蕭美琴:藍色公路適用促參法]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五, 05 十月 2012 10:10 記者王志偉/報導

 「藍色公路」議題受到花蓮地方各界重視,在立法院也持續發酵,立委蕭美琴提議,政府在看待交通建設時,應該改變傳統公共建設思維,將海上交通,也就是把「藍色公路」視為重大公共建設的一環,以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來鼓勵民間投資,並給予稅賦優惠,盡速推動「藍色公路」開航。

 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陳振川表示,如果有需要可以透過修改促參法施行細則來配合。他指出,目前,遊艇碼頭已經是促參的類別,公路也是,可是航線還不是,所以就這一部分,工程會會進一步與交通部洽談。

 蕭美琴在交通委員會質詢表示,傳統的交通工程大多是一些造橋、鋪路、炸山洞、挖隧道,還有鐵路等等,可是目前國際上已經有一種新的趨勢,尤其,台灣屬於海島國家,對於海上交通更加需要。特別是近幾年來造船技術及船隻的穩定度愈發成熟,已經成為另一種重要的交通工具。

 她說,不論是北歐各國,或是夏威夷各島間,都在發展所謂渡輪交通工程,包括遊覽車或是一般小客車都可以開上渡輪,然後從一個接駁點到另一個接駁點。而反觀台灣現在的問題,卻是用傳統的角度來看待交通工程,也就是一定要炸山洞、挖隧道,才是交通建設。可是,大家都沒有想過這些交通建設對於環境的衝擊,尤其是像這次蘇拉颱風過後道路柔腸寸斷,或是興建中的鐵路工程,例如花東的自強隧道已經坍方,在重新做地質檢測後,不知這樣的路段能否繼續施工。

 她強調,若能以新的角度來看公共建設及工程,則藍色公路並不需要開山洞、挖隧道,卻能夠構成一種重要的公共交通。她說,蘇花公路每逢豪雨,即使路還沒有斷,可是公路主管機關基於用路人的安全就開始封路,讓農民的農產品運不出去,甚至包括鐵路也會中斷。雖然颱風天海上船隻也不能行走,可是,颱風過後,馬路通常是柔腸寸斷,這時大家是不是要思考,有無其它選項。

 因此,她提議,工程會以新的態度及思維,把藍色公路也視為重大公共工程,看是否可以適用目前的促參法,包括給予稅賦優惠或是油價補貼,以吸引國際間或是國內業者,能有一些投資規劃,讓民眾能有多一條交通選項。

 備詢的陳振川對於蕭美琴的見解表示肯定。就他了解,交通部已經積極在做規劃,可是因為不只是船隻大小的問題,還有港灣,以及東北季風等問題,另一方面,就是旅客量可能也沒有那麼多,這些都需要從政策面來設法加以配合、輔導,否則將來業者買了大船,旅客卻很少,也是問題。陳振川強調,在四面環海的台灣,海上交通運輸當然一定要加以重視。

公立運動中心ROT營運規劃之研究

為了解決促參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杜正忠 這樣論述:

臺北市12座的運動中心每年高達有1,100萬至1,300萬人次蒞臨,也因為使用率高,建築物主體與設施及設備逐年老舊,達一定使用年限後必須重新檢視甚至整修翻新,部分設施設備也必須更新以確保使用安全。考量政府公務預算有限、引進專業經營服務及兼顧公益營利平衡,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將原先的OT(營運-移轉),改ROT(增建、改建及修建-營運-移轉),委託民間業者出資重新整修營運,並提供專業服務。本研究之目的在瞭解臺北市運動中心經多年使用後,第二次委外後投入巨額資金後,其營運現況及規劃所面臨之問題進行研究。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瞭解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及促參法施行細則第39條對ROT之規定,

並探究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作業的流程,再透過焦點團體訪談法分析ROT後對運動中心之經營成效之差異。本研究結果可提供政府機關審視運動中心之營運狀況,後續研究者更可參酌本研究之營運規劃之問題加以衍生或修改,將其運用於其他縣市之市民運動中心,做為相關單位規劃場館之依據或委託民營的參考。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逐條釋義(二版)

為了解決促參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洪國欽 這樣論述: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法令,除母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尚包含許多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多達50餘項。再者,我國促參法制係採通案立法,故公共建設之種類繁多,大從數百億元之交通建設,小至公園委外案,均屬促參法令之規制範圍。因此,即便促參法令諸多,仍無法全面涵蓋實務運作所面臨之各種問題。是以,藉由主管機關行政函釋之發布,以補充法令之不足,乃屬必然。     本書除將促參法之立法理由及相關子法編著於各條文中外,並蒐集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函釋,逐一研析後編著於各條文內。此外,著者更將實際參與實務運作時所面臨之問題、心得及看法,加註於相關條文中,提供讀者在辦理實務或研究時,作一參考。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仲裁、調解與協調法制之分析與建議──以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促參法施行細則的問題,作者林宜儒 這樣論述:

為順利推行公共建設,我國分別訂有政府採購法(簡稱採購法)以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作為法律基礎和框架,再由行政機關與民間廠商訂立契約,以確保公共建設工程之興建、營運或移轉得以遂行。又因此產生之公共工程契約爭議之解決機制,在採購法和促參法規範下,除訴訟外,亦設有仲裁、調解及協調等法院外紛爭解決機制以資因應。仲裁方面規定於採購法第85條之1以及促參法第11條第8款;至於調解與協調,於2007年三讀修正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後,強制機關若不接受調解建議或方案者,日後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更於2015年修法後,增訂強制提出調解建議之規定,賦予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之義務;促

參法亦於2015年公布增訂促參法第48條之1,進一步將促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明訂於母法,規定投資契約應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公共工程爭議由於具有高額性、專業技術性、複雜性、時效性及公益性等特質,確有採行仲裁、調解或協調解決契約爭議之必要性。然而,無論行政機關依照採購法或促參法與民間廠商所簽定之契約是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屬性,訂約之一方當事人都是行政機關,且在政府採購法或促參法之法律規定下,不因為所訂採購契約或投資契約是私法契約而不受採購法或促參法之拘束。公共工程契約爭議之仲裁、調解與仲裁,均應有別於純私人間之民事紛爭解決之思考,故本論文之研究重點在於: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仲裁、協調與調

解,應如何建構和實踐始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且仲裁及調解、協調結果皆能受到行政機關於實體法上之處分權限制?本文首先探討行政法上仲裁、調解與協調之法理基礎,並以民營化與擔保國家理論為建構;次者,以法律關係理論為觀察,以及從行政法之法理與原則建立為出發,在法治國之行政與司法理念實踐下,於實體法上限制、程序方面以及司法監督方面,建構出有別於私人間之仲裁、調解與協調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