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育智寫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和張隆盛的 國家公園的省思:張隆盛訪談錄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是否將納土地增值稅?淺談司法院大法官 ...也說明:……」也就是法令已有明文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若有已被納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尚未被政府編列預算徵收者(係稱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般簡稱公保地或另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獨立作家所出版 。

銘傳大學 觀光事業學系碩士班 羅健文所指導 楊雅筑的 城鄉差異下以健康城市概念建構休閒環境指標與居民認知感受之研究 (2017),提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健康城市、城市型、鄉村型、休閒環境指標、模糊德爾菲法、結構方程模式。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瑞星所指導 謝孟玲的 論市價徵收對既成道路補償在法律上之影響 (2015),提出因為有 土地徵收、土地徵收條例、市價、公共設施保留地、既成道路、特別犠牲、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損失補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三章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對財產權影響之探討則補充:對於都市計畫區. 域內之公共設施用地,終於有限制其使用之法律依據,惟應以保留徵收方. 式為之。然「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詞,仍未出現,由財產權觀點觀之,由. 於政府劃定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一坪換一坪根本不公平?陳麗娜呼籲大林蒲公保地解編

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26)日質詢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主委林欽榮,為何大林蒲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能解編?若依市長所言,在公保地上蓋房子的能與住商用地一樣一坪換一坪,根本不公平。她也質疑,高市規劃的國土計畫內容有問題,目前高市人口逐年降低,如何達到300萬人?20年要增加7140公頃的產業用地,但新增需求量根本沒這麼多,是在擴大圈地?林欽榮則堅持大林蒲無法進行公保地解編。

陳麗娜指出,大林蒲公共設施保留地有10公頃之多,市長曾說在上面蓋房子的可以一坪換一坪,是否不公平?要嘛得提高住商用地換地比例,要嘛得公保地解編,才能保障公平性。何況,若在公保地上面蓋房子的可一坪換一坪,未蓋房子的卻只能協議價購,是否變相懲罰守法者?林欽榮回應,大林蒲案中他接獲的命令是公保地不能解編,未屬於住商用地的皆採協議價購,以市價1.4倍為主,不過會顧慮在地居民合法權益,特別的事件給予特別的處理,會審慎再做研究。都發局長楊欽富補充稱,由於遷村後會做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因此不適宜再解編公保地,但會維護公保地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若施行都市計畫前的既有房屋,會一坪換一坪,如何等值則再作研討,但若是施行都市計畫後才蓋的房子,就不符合條件,只能以市價加4成做補償。

陳麗娜也質疑高市府所提出的「高雄市國土計畫」,目前規劃15年後高市人口數為300萬人,尚比目前都市計劃規劃的低,但目前高市人口已逐年降低,單靠遷出遷入未必能達標,因此高雄的產業發展顯得更為重要。她質疑,125年推估新增需求量只有1354公頃,但5年內新增土地面積卻高達2836公頃,更何況未來20年發展地區面積高達7140公頃,甚至高於目前高市法定工業使用土地總面積,產業用地供需之間有所矛盾,是否是擴大圈地?她也關心農地工廠問題,目前高市疑似農地工廠面積有2329公頃,但嘉華及烏林兩處產業輔導專用區相加僅有321公頃,顯然無法容納。包括螺絲起子工廠或資源回收業者等,有許多真正有需求的未被滿足,畫那麼大片地究竟要給誰用,說得清楚嗎?楊欽富稱,產業用地目前不足,但未來高雄6-20年的發展要轉型,需要六七千公頃產業用地;對於農地未登工廠會有所補償,此外還有6大產業發展區規劃,是未來產業規劃重要依據。

此外,陳麗娜也關注大坪頂大型車停車場亂象,並呼籲為避免大型車與民爭道,大型車停車場及其保修廠應納入都市計畫。林欽榮表示,將與地政局、交通局研究,目前大坪頂的大型車停車場占用機關用地,建議正規化,並尋求適當的對外道路,他也將去會勘;此外他也同意,應該在《產創條例》中新設的工業區,在其設置標準中就應納入大型車停車場與保修廠,並規劃好動線。陳麗娜希望下會期能夠對此有正式報告。

城鄉差異下以健康城市概念建構休閒環境指標與居民認知感受之研究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楊雅筑 這樣論述: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最新估計,在西元2012年,因生活或工作在不健康環境中,約有1260萬人死亡,占全球死亡總數約四分之一。環境設施的設置與民眾的健康是有相關的,但影響人民最重要的因素是個人的生活方式,故積極參與活動就是民眾促進健康最重要的方式;而休閒參與之目的其實就是在滿足休閒參與者個人生理、心理及社會的需求,達到身心健康的效果。此外,根據相關研究指出城鄉型態的居民因身處在不同的兩個空間裡,所以在休閒活動、行為習慣及健康狀況上具有差異性。再者,面臨高度的發展產生了衛生、社會、心理、生態等問題,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致力於提倡「健康城市」的

概念來因應此狀況。環境指標為其中重要的一環,且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指標及台灣各縣市的本土指標都有涵蓋到休閒環境的部分;然而,健康城市中的休閒環境指標架構為何?城鄉差異下,居民對休閒環境指標的認知與感受為何?都鮮少有相關研究進行探討。是故,本研究主要建構健康城市指標中與休閒環境相關的指標架構,進而探討都市型態與鄉村型態之差異以及居民的認知與感受。首先,本研究彙整相關文獻,將休閒環境相關的指標整理出六大項,分別是綠覆面積、休閒設施的可及性、公共設施、社區參與、安全性及景觀設計;再者以專家問卷與模糊德爾菲法建構都市型與鄉村型地區不同的健康城市之休閒環境指標架構;接續利用民眾問卷與結構方程模式,探討都市

型與鄉村型居民的認知與感受,最後經由專家的訪談分析兩城市型態差異性,提供相關部門之參考。

國家公園的省思:張隆盛訪談錄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張隆盛 這樣論述:

  1972年,聯合國發表《斯德哥爾摩宣言》,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年,聯合國在里約熱內盧舉辦的地球高峰會,通過《21世紀議程》(Agenda 21),追求人類的永續發展。     面對國際上的環保、永續思潮,張隆盛(1940-2021)於1980年代營建署長任內,推動成立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 4 座國家公園,過程中面臨各行政部門權責之間的協調折衝,以及環境保育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各種衝突。     訪談中,張隆盛提及當年國家公園設置時的種種爭議:墾丁候鳥如何保育宣導與核三廠、玉山新中橫公路開闢、陽明山氣象雷達站與太魯閣立霧溪發電廠興建……,旁及營建署相關人物的

回憶,以及原住民權益等議題。儘管相關爭議不斷,張隆盛依然貫徹「永續」的理念,試圖在環境、經濟、社會各面向取得平衡,他認為:「『美麗的勝利是短暫的,醜惡的勝利是永遠的。』國家公園在自然環境保育上,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因為它糾正人類意欲征服大自然的作法,讓人和大自然趨向調和。」   本書特色     ★臺灣國家公園設置推手張隆盛生前親自核閱的專訪紀錄   ★獨家收錄珍貴歷史照片、張隆盛攝影作品   名人推薦     林益厚(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論市價徵收對既成道路補償在法律上之影響

為了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問題,作者謝孟玲 這樣論述:

  「土地徵收條例」,自民國89年2月2日公布實施以來,業已運作十餘年之久,揭櫫該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然囿於土地徵收對於憲法第15條人民財產權保障之影響甚鉅,因此,立法院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經三讀通過大幅修法,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公布施行,將原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之補償方式,改以市價補償,且將該條例第30條有關補償地價基準之施行日期,交由行政院定之,並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然而,於現代憲政法治國家中,「財產權」保障已然成為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心,「財產權」概念之界定亦已成為經濟秩序之樞紐角色

,並且逐漸成為牽動整體經濟秩序變動關鍵。況且,觀諸我國目前尚未完成徵收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數可觀,其中尤以既成道路用地為甚;有鑑於此,司法院大法官援引「特別犧牲理論」,分別於各相關解釋文中,試圖為既成道路損失補償作更為妥善之建構;然截至目前為止,卻仍只停滯於學說理論多於實務辦理階段,對於政府未來財政可謂係一大隱憂。  由於政府對於既成道路取得問題,一直無法提出更有效解決方案,再加上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改以市價徵收補償機制已正式上路,對於因既成道路受有「公用地役關係」,而無從自由使用、收益之土地所有權人,無非是請求政府儘速辦理補償之一大誘因。據此,本文擬就土地徵收及既成道路損失補償與財產權保障

相關議題著手加以論述,並分別針對土地徵收條例之沿革、修正與目前市價徵收機制加以解析,進而探討既成道路與市價徵收補償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