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承攬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勞務承攬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游正曄寫的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和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邱煌傑的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 - 新北市仁愛國小也說明:主旨:檢送「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109年度學校工友庶務性工作委外業務問題彙整」、「109年度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權益問題彙整」、「勞務承攬契約檢核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義龍的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2021),提出勞務承攬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聯合承攬、共同投標、工程契約、契約承擔、連帶債務、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公同共有債權、合夥。

而第二篇論文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黃宏全所指導 謝宗霖的 網路餐點外送法律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平台經濟、從屬性、AB5法案、無條件解約權、準勞工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務承攬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務承攬和派遣有何不同?-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則補充:一、勞務承攬為商務契約,且無勞動法令之適用,雙方之間為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不等同於派遣。 二、公司的派遣人員不論採薪方式及其最長工作期間為何,宜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務承攬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就是這本勞社法體系+解題書(2版)

為了解決勞務承攬規定的問題,作者游正曄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完善體系建構、臨場例題演練一次搞定,貫徹一本書主義,就是這麼簡單!   •輔以圖表及表格方式說明,輕易理解深奧法律概念與複雜法令內容!   •從實務見解及時事議題出發,補充學理上說明,問題意識與論述內容夠接地氣不走鐘!  

公共工程聯合承攬契約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務承攬規定的問題,作者陳義龍 這樣論述:

聯合承攬體係承攬廠商互約出資,並以執行特定工程為其所經營之共同事業,且以共同開立專用帳戶為獨立責任財產,用以負擔工程相關債務及費用,符合合夥事業之特徵。聯合承攬特定工程所生之債務內容相對得以預見、事先劃定概數,且債權人已經確定,與公司法第13條第1項避免危害公司資本穩固之規範意旨並無違背,應將政府採購法第25條解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縱認政府採購法第25條並非特別規定,亦得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禁止規定未就此等聯合承攬之案件式合夥情形,加以特別考量,屬於隱藏的法律漏洞,應目的性限縮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認聯合承攬合夥不在其禁止之列。又聯合承攬成員基於聯合承攬契約負擔連帶工

程債務,此與民法第681條合夥債務之債權人權利行使順序規定,並無扞格。承攬成員之勞務給付無以合夥財產清償可言,應依約定連帶履行完工義務。若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責任,則應先以聯合承攬財產清償,如有不足,業主始得向承攬成員主張連帶清償責任。此外,承攬成員對業主之工程款請求權屬於民法第668條之公同共有財產即公同共有債權,不因聯合承攬契約約定統一請(受)領或分別請(受)領而異其法律性質。於分別請(受)領情形,各承攬成員得單獨行使債權,請求並受領自己部分工程款;於統一請(受)領情形,代表成員依民法第679條規定代表全體成員行使債權並受領全部工程款,後續再於內部按參加比例分配工程款。

由法院判決看透政府採購契約:技術服務篇

為了解決勞務承攬規定的問題,作者陳錦芳,陳高星,劉時宇,邱煌傑 這樣論述:

  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定的採購契約範本,因為施行多年,不論是在公共工程或是民間的建案,都被廣泛的使用。作者之前已經以實際爭議案例中法院判決的角度出發,針對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進行整理解析,現在再就設計監造專案管理等技術服務廠商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加以剖析。本書配合工程會所出版的「政府採購法使用手冊」一起閱讀,是對於工程相關法律議題有興趣的讀者、或是在履約爭議十字路口的機構法人,絕對不可錯過的一本實務工具書!

網路餐點外送法律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務承攬規定的問題,作者謝宗霖 這樣論述:

現如今為一網際網路高度發展的社會,人們使用電腦、手機與平板上網可謂稀鬆平常,平台經濟逐漸發展出來,外送平台為平台經濟整體的一環,平台業者藉由將資源整合加以利用,將效益達到最大化,提供平台當作媒介,使特定資源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得以順利達到媒合,這類新型經濟型態運作下,勢必跳脫傳統經濟模式的框架下,那傳統上之法律關係是否仍有其適用?本文欲藉由此論文來加以深入平台模式下所會產生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外送員是否為外送平台之勞工,這個問題因為前些時日發生的車禍問題逐漸浮出檯面,所有問題都牽涉於平台經濟這種經濟模式,傳統勞工之定義與勞動法規之保障是否對於外送員有相關之規範,平台經濟亦為從歐美許多國家先後發展

下,逐漸衍伸至全球,藉由比較法上研究美國法上勞動關係判斷方式與加州法上對於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AB5法案探討,佐以德國法上勞動關係之標準與因應此種外送平台模式中,創設出準勞工之立法模式加以規範,最後回到我國實務上與學說上對於勞動關係發展,並且是否對於我國法上有參考外國法上制度之必要來做檢討。最後針對外送平台經濟模式下,仍不失為我國消保法上規範的通訊交易,立法者保障消費者之方式不外乎為無條件解約權之行使與業者資訊提供義務,但於外送平台模式下須注意到主管機關有頒布通訊交易解除權例外規定與「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另外有無排除無條件解約權和重要資訊提供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