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本屆歷次大會議決案目錄 - 台北市議會也說明:1101229 府授體設字第1103037656 號有關貴會第13屆第4次定期大會耿葳議員等議員提案:「提案增訂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權管體育公園等各開放及封閉場館管理自治條例,並提案修正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蕭文生所指導 林怡如的 我國山難搜救法制之研究 (2021),提出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山難搜救、自治條例、使用者付費、民力運用。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黃偉茹所指導 廖尹瑄的 從都市政治生態學觀點探討空間決策下的不均衡發展:高雄大林蒲地區遷村個案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大林蒲、行動者網絡理論、都市政治生態學、轉譯、遷村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柔性抗爭5年的「原轉小教室」遭驅離引發「言論自由」疑慮則補充:並以《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不得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 ... 管理自治條例》所開罰單經過109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一審勝訴後,公園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山難搜救法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的問題,作者林怡如 這樣論述:

因應近年來山難事故耗用搜救資源的社會爭議,本研究以國家對人民有保護義務的角度為立論,文聚焦於我國山難搜救相關法學爭議,檢視現有法規疏漏之處與搜救執行遭遇困境,分別從山難搜救權限、山難搜救收費及山難搜救人力等三大面向進行探討。研究發現我國的山難搜救並無明確的法源基礎,目前僅以行政規則性質之「直轄市及縣(市)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作為山難處理權限分配的依據,有違反管轄法定原則之虞,本文試從山難搜救任務概分為「搜索」與「救助(護)」,釐清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間之權責劃分。有關山難搜救「使用者付費」,涉及生命權保障與國家保護義務,試從法理觀點及實務運作探討搜救費用承擔方式,進一步提出

建議可列為罰則或費用項目。而在官方搜救人力及專業度普遍不足之現況,探討政府運用民力協助搜救之法律地位及相關保障制度,並評估未來搜山委外執行之可行性。本文以山難搜救相關法學議題為研究主軸,期能對於實務運作困境及日後修法提出部分管見。

從都市政治生態學觀點探討空間決策下的不均衡發展:高雄大林蒲地區遷村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4款的問題,作者廖尹瑄 這樣論述:

高雄市大林蒲地區即將成為台灣因環境污染而遷村之首例:自1970年代臨海工業區第四期比鄰開發以來,當地的生活環境變得不宜人居,歷經數年居民民調與府際間協商,2019年10月8日行政院通過新材料循環產業園區計畫,透過開發計畫支持遷村所需經費,預計於2023年完成遷村。都市計畫旨在改善人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地區均衡發展,然而以居住型社區為定位的大林蒲都市計畫於1974年公告實施以來並未達到其計畫目標,大林蒲地區不但逐漸邊緣化,當地居民的健康風險亦超過可接受值,如今官方欲以開發計畫結合遷村,並認為大林蒲遷村能實現環境正義,因此本研究以探究遷村做為都市不均衡發展解決方案之公義性(justice)為研究目的

。相較於主流以羅爾斯為基礎的環境正義理論著重於揭露不正義的面向,同樣重視公義性的都市政治生態學(Urban political ecology,UPE)則以歷史地理唯物主義為基礎,將視角聚焦於解構都市環境「不均衡空間生產的過程」,關注其中的空間尺度變化與權力關係的影響;鑑於UPE觀點更能回應本研究提問與目的,本研究選擇運用UPE分析大林蒲地區不均衡發展脈絡與空間決策之關聯,並考量近年UPE在後結構主義與後人文主義之轉向,搭配行動者網絡理論(Actor-network theory)轉譯(Translation)方法輔助UPE進行個案的權力分析。研究結果發現,大林蒲地區的不均衡發展來自於中央與地

方政府的空間決策,由於中央、地方政府與居民間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影響了決策的權益分配,居民在都市化進程中不斷受損害:自明鄭時期發展的大林蒲地區仰賴優良區位發展農漁村聚落,其環境主體大幅變化最先受國家的工業化政策影響,高市府則在1994年民選首長後逐漸提升地方自治能動性,透過空間決策改善中央管轄領域帶來的外部成本,然由於地方政府權力相對較小而在空間配置上妥協,著重於市區的環境改善、但強化大林蒲周邊區位的重化工業走向,而2000年代港市合作擴張的再尺度化也使大林蒲地區更加邊緣化。如今官方以「協助居民遷村以實現環境正義」作為推動新材料循環園區計畫的主要論述,然而事實上,開發不僅有助於國家石化產業轉型與發

展,高雄市亦能順勢推動住、工分離之空間轉型;相較之下,居民除了必須放棄300多年歷史之傳統聚落,亦須面對不完全相鄰且空間紋理差距甚大的遷村安置地,而面臨居住、工作與生活社會網絡關係重組之挑戰。對照目前遷村安置計畫草案偏向訂定財產與居住條件,仍缺少空間紋理對於社會網絡關係維繫的規劃,因此居民能否透過遷村重拾應有的生活與發展仍是未知數。換言之,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遷村案中仍是受益者,居民只是得到「止損的機會」,其公義性有待藉由遷村規劃加強居民方的權益,是以本研究以UPE的賦權觀點給予相關研究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