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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江嘉琪所指導 曾昱瑄的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2021),提出台南市都市計畫分區查詢系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國土計畫法、工廠管理輔導法、土地使用管制、未登記工廠。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成功大學 都市計劃學系 孔憲法、趙子元所指導 甘雅筠的 都市計畫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發展之探討:以臺南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共設施、身心障礙福利設施、深度訪談、問卷調查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南市都市計畫分區查詢系統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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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南市都市計畫分區查詢系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

為了解決台南市都市計畫分區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曾昱瑄 這樣論述:

本論文題目為「國土計畫法下農地未登記工廠合法化之問題研究」,未來我國之土地使用管制將依國土計畫法為之,待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布後,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首先本文將對國土計畫法之目的、定位、種類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進行分析,並著重在農業發展地區。國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與現行法制有所不同,須將各該土地進行評估劃設其所屬之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且所為之土地使用需與其所屬分區分類之土地使用原則相符,再區分是否為都市土地而依不同法規進行管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以下所建構之特定登記制度,若為2016年5月19日以前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於符合要件下可申請納管、進行工廠改善,並繳交納管輔導金以取得特定工廠

登記,再繳交營運管理金至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成為合法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免除土地及建築物管理等規定之罰則,亦不可有違反該法第28條之9之情事。特定登記制度之本旨在於平衡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農地上未登記工廠可透過此制度完成土地劃(編)定之變更,然此制度將持續至2040年3月19日,於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如何進行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變更,其規範是否完善,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為何,若否準或核准變更土地劃(編)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是否可提起訴訟、應如何進行救濟,皆為本文所及。

都市計畫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發展之探討:以臺南市為例

為了解決台南市都市計畫分區查詢系統的問題,作者甘雅筠 這樣論述:

身心障礙者總人口數於我國逐年上升,對於友善環境營造相關議題之探討愈趨值得關注。2015年《都市計畫法》為回應持續發展之身心障礙人口、高齡者等對於社會福利設施使用的需求,修正第42條及46條內容,將社會福利設施納入公共設施用地之項目。無障礙環境之營造除硬體環境與空間改善外,也開始納入社會福利於空間整體配置之思維。社會福利之需求與提供方式不斷變遷,《都市計畫法》對於社會福利設施之規範卻較為指導性原則且未有明確定義。考量人口特性,本研究以都市計畫法之發展是否足以回應社會福利發展需求,及社會福利設施納入都市計畫法後應如何發展之觀點進行探討。本研究之實證研究內容:(一)以文獻回顧為基礎探討《都市計畫法

》所指之社會福利設施項目。(二)以身心障礙福利服務體系發展之要素訪談臺南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及輔具資源中心四類身心障礙福利設施之相關產官學人員,探討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的發展。(三)以問卷分析身心障礙者使用感受。實證研究結果:(一)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發展受法規與政策影響,共有三個發展時期,目前為穩定發展時期。(二)實務上身心障礙福利設施以服務屬性在區位影響因素較有差異;目前營運發展所遇之困境為人力不足及法規適用性。臺南市身心障礙福利設施可服務人口尚小於實際身障需求人口。例如住宿機構及日間服務機構多設置在市中心及周邊行政區,但可服務人口遠小於身障需求人口,以安南區、永康區最為

缺乏。(三)問卷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在居住地區無障礙環境的使用感受與社會參與有顯著正向影響,以「步行空間是否安全且無障礙」為最顯著的因素;身心障礙福利設施提供充足服務亦與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四)公部門回應到法規政策的推動中,以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為主要的操作單位,空間規劃領域對於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的規劃掌握度並不高。最終討論與建議:(一)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目前的設置發展原則並未依據設施特性而不同,又《都市計畫法》社會福利設施未有明確定義,易使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發展集中在同一地區導致資源未能有效利用。(二)無障礙環境感受、輔具等服務與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有正向影響,未來空間規劃宜了解身心障

礙者需求,以符合友善空間之規劃。(三)空間規劃部門對於不同單位及身心障礙者的資訊掌握度仍不足,建議政府應對於設施有明確定義與規範,並持續加強對資訊的掌握與跨部門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