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酬勞未發放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淺談年終獎金- - 1111社群討論區- 工作、職場、專業技能分享也說明:雇主是否一定要發放年終獎金,依據雇主當初和員工的約定<註3>,可分成下列的 ... 發放名義也不一定要用年終獎金,即使雇主不發亦無罰則(無法強迫)。

國立成功大學 會計學系碩博士班 郭啟賢所指導 許惟禎的 薪酬委員會成立對董監薪酬之影響-以台灣公司為例 (2012),提出員工酬勞未發放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薪酬委員會、公司治理、董監薪酬。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管理研究所 陳貴端所指導 林美娟的 兩稅合一制度下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對企業之影響 (1998),提出因為有 兩稅合一、財務會計、稅務會計、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企業、擴大書審、中小企業的重點而找出了 員工酬勞未發放罰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戴銘昇/公司有獲利可以不發放員工酬勞? | 雲論則補充:(§235-1I)在法律中並未強制公司每年必須固定分派多少比例的員工酬勞,但是強制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訂明定額或比率。 裕隆汽車,分紅,酬勞,公司法,董事會. △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員工酬勞未發放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薪酬委員會成立對董監薪酬之影響-以台灣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員工酬勞未發放罰則的問題,作者許惟禎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所於2010年4月1日公布了連續2年度稅後虧損,惟董監事酬金總額或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卻增加的公司,立法者為解決此種「肥貓」問題,改善高階主管及董監事薪酬制度,保障股東權益,於2010年11月24日通過《證券交易法》修訂案,增訂第十四條之六,強制國內證交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買賣的公開發行股票(包含興櫃)之公司於2011年12月31日前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期能健全企業高階管理者之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制度,使薪酬制度合理化。 本研究以2008年至2011年共四個年度間,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探討在薪酬委員會強制設立後,董監薪酬發放不合理的

情況是否有改善,以及公司治理機制是能否發揮監督的效果,對董監薪酬產生關連性影響。 實證結果顯示,在成立薪酬委員會之後,平均每位董監薪酬之發放水準並無顯著下降之趨勢,而平均每位董監事超額薪酬的現象降低,但也未達統計顯著,表示薪酬委員會之設立對董監薪酬尚未產生立即性之影響,可能原因為多數公司均於2011年底才匆匆設置完成,而新成立的委員會成員之委任選定不易,其制度可能並非完善;且並未制訂相關之罰則,使有些公司可能存有僥倖之心態,使其薪酬委員會監督之效力不彰。

兩稅合一制度下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對企業之影響

為了解決員工酬勞未發放罰則的問題,作者林美娟 這樣論述:

論文摘要 我國兩稅合一制之設計,係經由股利搭配企業階段已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予股東,並以搭配之稅額扣抵股東之綜合所得稅,以達成對營利所得課一次稅之目的,然而因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之存在,使得企業之帳載盈餘不同於其依稅法規定所核定之稅後所得,因此,當企業依公司法規定以帳載盈餘作分配時,將產生稅額與盈餘無法搭配之現象,進而對企業造成影響,此一影響即為本文研究之主題。希望藉由對此一問題之探討與建議,能提供予政府日後修改法令及企業因應財務與稅務差異影響時之參考。 本文探討兩稅合一制度下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對企業之影響,所獲致之主要觀點如下:

一、 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將因設算扣抵制之設計, 如稅額扣抵比率及其上限,與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稅額,而 使企業產生財務會計稅務化、經營政策受稅法干擾、租稅不公平、 財務報表失去資訊內涵、會計處理成本增加、稅務處理風險提高、 及股東與企業不信任等影響。 二、 會計制度薄弱、融資不易之中小企業在兩稅合一制度下,原以盈餘 保留作為投資、發展資金的股利、理財政策將受到影響,另因查核

準則一一一條之一第四款之規定,將增加中小企業採用擴大書審制 之誘因,使其弊端更加擴大,對其會計制度之健全產生不利之影 響。 三、 本研究對降低財務與稅務會計差異對企業之影響提出之建議為 (一)修訂查核準則,以明定其法律位階、取消不必要之費用列支規 定、及對重大之會計事項配合財務會計之處理修改稅法之相關規定 以縮減財務與稅務會計之差異;(二)對目前兩稅合一制度規定應加 以修改,取消

扣抵稅額比率上限之規定、對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所 含稅額准予扣抵所得者之綜所稅、以帳載未分配盈餘作為加徵稅額 之稅基、刪除查核準則一一一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並以階段性輔導 之方式取代申報錯誤造成短漏稅額之罰則,以減少企業在兩稅合一 制度下因財稅差異產生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