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續聘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外勞續聘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寫的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和逃跑外勞四方報的 逃∕我們的寶島,他們的牢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部分錯誤】網傳「恭喜全國60萬的外籍勞工...可以任意換老闆 ...也說明: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書泉 和時報所出版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鄭津津所指導 林癸伶的 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法律問題之研究 (2021),提出外勞續聘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選擇職業自由、性騷擾、家事勞工保障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莊正中所指導 謝孟廷的 缺權的專業助人者―公部門約聘僱社會工作者的勞動經驗和勞動權益之詮釋 (2021),提出因為有 充權、社會工作者、約聘僱人員、勞動經驗、勞動權益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勞續聘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徵人公告】跨領域特色發展中心徵聘專案助理人員技術類【校 ...則補充:另含年終獎金及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金。 3.年度工作優良且經考核通過者,做為次年是否續聘與敘薪晉級之依據。 4.聘期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勞續聘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看新聞輕鬆學法律 1(2版)

為了解決外勞續聘規定的問題,作者王泓鑫,莊佩頴,張明宏 這樣論述:

  欠卡債可以聲請宣告破產嗎?   離婚後,孩子到底歸誰?贍養費誰要付?   陳前總統的海角七億到底犯了什麼罪?   本書透過84個真實的新聞案件,帶您一窺日常生活的法律常識!      本書內容乃針對新聞內容報導之事件,涉及法律層面者加以分析。鑑於一般新聞報導針對相關新聞事件所涉及之法律條文或法律實務方面的處理,大多沒有深入探討,甚至有錯誤,使得多數民眾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書藉由84個真實的新聞事件,討論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法律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外勞續聘規定的問題,作者林癸伶 這樣論述:

為因應家庭照護人力缺乏,我國自海外引進外籍家事勞工,而為掌控與維持社會經濟與秩序,無可避免地對外籍家事勞工進行管理與加諸限制,如原則禁止例外同意轉換雇主。因外籍家事勞工轉換雇主須基於雇主之同意,導致勞資關係易處於緊張狀態,且外籍家事勞工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與生活在雇主或被看護者居住所,從事幾乎全日照護工作,其「性騷擾」爭議為轉換雇主相關法律問題中為人所關切。尤以COVID-19疫情期間邊境嚴管致缺工嚴重,報載外籍家事勞工以怠工、指控性騷擾等方式,為達轉換雇主至製造業工作之目的等爭議頻傳。 本文認為外籍家事勞工為因應國內經濟社會發展所需之人力,其在當地國已接受專長訓練並簽署勞動契約

,可知悉將來臺從事之工作類別,倘外籍家事勞工甫入臺即可完全自由轉換雇主,恐難以滿足家庭照護人力及我國跨國勞動力政策開放引進目的,故對其選擇職業之自由附加條件予以適度限制,係國家主權裁量所為保護國人工作權、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尚難謂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然而,外籍家事勞工受限語言,難與雇主約定較好勞動條件,加以勞動部難以推動外籍家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另立專法,以維持渠等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使外籍家事勞工嚮往較高待遇,或遇有雇主不當對待,轉換雇主規範將加速惡化勞雇關係。 本文建議刪除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有關外籍勞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相關規定,准予第1份聘僱契約期滿前得同一行業別轉換雇主;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2規定,初次與接續聘僱或轉換4次以上之雇主、外籍家事勞工,均應接受講習;並研提具體有感之可行政策或措施,包含提升聘僱資訊透明度、推動契約規範及透過外展看護服務結合喘息服務,解決外籍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所面臨之照護空窗期等,逐步落實外籍家事勞工勞動權益。

逃∕我們的寶島,他們的牢

為了解決外勞續聘規定的問題,作者逃跑外勞四方報 這樣論述:

我不偷、不搶、連罵人也不會,卻成為罪犯? 為什麼明知將有戴著手銬的未來,我還是逃跑? --〈逃躲日誌〉范草雲 Pham Thao Van   是誰,讓他們非逃不可?   這是 26 封「逃跑中」的越南外籍勞工投書。   即使從早到晚擔心受怕、躲躲藏藏、深怕被抓、備受責難,   唯恐被逼著繳出辛苦存下的血汗錢,面臨被遺返的破產命運、   他們為什麼還是情願逃跑,去過沒保障、風險高的生活?   因為他們在臺灣的工作環境令人無法想像--   薪水低廉、工作超時、難得溫飽、孤單無依;   責罵羞辱家常便飯、拳腳暴力無處可申。   證件被扣押、行動被禁錮,動輒還被威脅遺送回國

。   他們也許是你我父母晚年病弱時唯一的陪伴與支柱,   二十四小時做著大多數人做不來的繁重看護工作,   賺取低廉的薪資撐起寶島臺灣底層社會的勞動力。   他們借貸巨款,遠赴異鄉,只為了讓家人過好日子。   他們有話要說,而我們要做的,只是耐心理解。 編譯者簡介 《四方報》專欄:〈逃〉   《四方報》,隸屬世新大學台灣立報,二○○六年以越南文版創刊,成為台灣第一個新移民、移工專屬的媒體發聲平台。兩年後發行泰文版,二0一一年以印尼文、菲律賓文、柬埔寨文發行中文、外文對照的報紙型月刊。   透過報紙版面,《四方報》集結散居於臺灣四面八方的外籍勞工,讓弱勢移工得已相互

打氣慰藉,並爭取自身權利,並於二○一一年獲卓越新聞獎基金會頒發「社會公器獎」,認可其「主動、積極讓臺灣新移民自主、多元發聲」之角色。   創刊之初,即收到許多在台灣被污名化的「逃跑外勞」投稿,他們雪片般的信件支撐起了專欄〈逃〉,自白的書信體深入刻畫移工困境。《四方報》特意將稿件同步以中文刊登,並進一步集結成書,企盼跨越語言障礙,讓台越勞雇雙方更了解彼此,築起弱勢移工與臺灣社會的友善橋樑。 推薦序 1. 映照你我的鏡 / 朱天心 2. 你我共同的責任 / 褚士瑩 3. 呼喚臺灣人的良心 / 林峰正 4. 逃的宿命∕蕭新煌 導讀 1. 逃,誰逼人逃? / 廖元豪 2. 臺

灣流亡索隱 / 張正 序章 我們為何要逃跑? 逃 1.牢 2.奴隸 3.逃亡者 4.命運 5.是玉島還是牢? 6.永別 7.黃金之島 8.寒夜 9.孤立無援 10.白夜 11.苦衷 12.受迫 13.追擊 14.地獄 15.幻滅 16.逃躲日誌 17.流浪 18.茶園謀生 19.給孩子 20.奢侈的願望 21.我不是犯人 22.但願 23.別逃! 24.選擇 25.運氣 導讀 臺灣流亡索隱   二○○六年試刊號的《四方報》封面,刊登了一張越南舞團在二二八公園表演的照片。沒多久,我們收到一封字跡娟秀工整的越文信,是這個舞團的召集

人范草雲(Pham thao van):   「……拿著朋友送來的《四方報》,我非常非常開心與感動。自踏上臺灣土地的那一刻起,我就問過自己,為什麼在這樣擁有眾多越南人聚集的地方,卻沒有一份屬於我們自己的報紙?有時候,我到各個書店去找越南報刊,卻只能失望而歸。少量越南報紙與雜誌在朋友間傳閱,傳來傳去,都已經破爛而且字跡模糊了。然而看到那些熟悉的越南字,我還是感到很開心,就好像有至親好友在身邊。如今,《四方報》的出現讓我的願望得到滿足。屬於越南人的聲音終於誕生了,從今往後,離鄉背井的我們將擁有自己的報紙,真的很感激編輯部的各位……」   我們也同樣心懷感激。一個秋日午後,三位編輯部人員前往

臺北市民生公園,草雲招呼附近的越南籍幫傭來此相會。這些幫傭就是她的舞團成員,平時趁著推老人家出門曬太陽的空檔排舞練舞,假日參加活動賺點外快。十幾個人在公園裡,中文、越文摻雜著聊天,很開心。自此之後,曾在越南擔任記者的草雲,便以她敏銳的觀察、俐落的文筆,不斷投稿給《四方報》,雖然語言上有點障礙,但不能阻礙我們成為好朋友。   有一陣子,草雲常常打電話來,希望我幫他介紹新工作。草雲平時除了「合法」地照顧阿嬤之外,還得「違法」打掃雇主家的兩棟透天厝,替十幾位雇主家人張羅吃喝、洗衣拖地。不過,工作沈重並非她想換工作的理由。她之所以需要新工作,是因為雇主不願意繼續聘用她,想另外找個更乖、更耐操的幫傭

。然而,草雲萬萬不能失去這份工作,她在越南的一家老小,全都仰賴她這臺幣一萬多元的薪水呀!而她當初為了來臺灣工作所借貸的數千美金仲介費,也還沒還清呢!   但是我能做什麼呢?與高鼻藍眼口操英文的「老外」不同,「老外」和「外勞」適用不同的法令,東南亞藍領移工受到種種限制綑綁,換工作談何容易。   對雇主來說,「換個外勞」只是有點麻煩,但是對移工來說,卻是天塌下來的大事!即使現今臺灣的法令已較為寬鬆,換工作的方式之一,是在新雇主、原雇主、移工本人三方合意的狀況下,好聚好散。另一種方式,則是由仲介公司代為辦理「轉出」,但移工若在轉出後六十天仍然找不到新雇主,仍將面臨遣返的命運。   再一次

接到草雲的消息,她已經逃了。她斷斷續續傳來手機簡訊,報平安、更改寄送《四方報》的地址、或者索取紙筆繼續寫稿。草雲有時在臺北、有時在桃園、有時在工地、有時在山區、有時候賣麵、有時候當幫傭。我們透過她的稿子,揪著心跟隨她的輾轉流離,也才約略看到所謂「逃跑外勞」的心情與生命。   移工一旦「自力救濟」換了工作,就成了警察眼中的要犯、黑道手中的羔羊、千夫所指的惡棍、或是誤入歧途的笨蛋!雖然所謂的「逃跑」,也不過就是「翹班」、「跳槽」。選擇工作的自由應該是基本人權,怎麼被當成了犯罪?   即使把法規搬出來,「逃跑外勞」也僅僅違反了與雇主的民事僱傭契約,在「未經許可」的狀況下居留與工作(牴觸「入出

國及移民法」與「就業服務法」中的行政規定)。甚至,法律上根本沒有「逃跑外勞」這個詞,她∕他們只是「行方不明」,處在一個雇主、仲介、國家機器都不清楚的狀態。就算被抓,也只需繳交最多一萬元的罰款,這意味著臺灣法律清楚定義,「行方不明」造成的危害,遠比危險駕駛、逃稅漏稅要輕微得多!   遺憾的是,就像當初沒辦法替草雲找到新工作一樣,我們對於臺灣社會將「逃跑外勞」的妖魔化也束手無策!能做的,也許就是提供一點報紙版面,讓她∕他們把心情故事說出來、寫下來,以微小的力量,對抗主流社會對「逃跑外勞」的污名與仇視。   於是從草雲逃跑開始,《四方報》開闢了「逃」的專版,留給向來無聲的「逃跑外勞」們。然後

,這個版面就沒停過,各式各樣的文字與畫作湧進編輯部,太多太多的委屈、辛酸、不得已。我們也刻意將這些書信翻譯成中文刊登,讓許多對逃跑外勞不解、誤解的臺灣人,尤其是曾經「被」移工逃跑的臺灣雇主,有機會瞭解這些隱藏在臺灣寶島陰暗處、掙扎求生的艱苦人、異鄉人。   希望這些第一手的流亡經歷,能讓不同處境、不同階級、不同角色的人,彼此稍稍多一份諒解、多一份寬容。但願《四方報》儘快不需要「逃」這個版面,但願臺灣成為所有人的寶島,不再是她∕他們的牢。 《四方報》總編輯 張正 序章:我們為何要逃跑?文/屏東老鬼 Ma Già Bình Đông翻譯/曉黎 Hiểu Lê一位朋友初來臺灣時要交

給仲介公司二十二萬臺幣,還不包括教育訓練費。她每個月領四千六百元臺幣,兩年的收入加起來也不到那筆錢。  我們為什麼要逃跑?這是法官與仲介公司都會提出的問題,但這個問題也許應該讓越南仲介公司來回答。儘管法律對逃跑勞工不斷警示處以重罰,但逃跑的人數仍有增無減,因為法律只會判罪,卻不知道犯罪的原因。  我們的國家貧窮,人民必須承擔許多委屈和勞累。農民階級被視為社會中最低賤的階級,也是被嚴重虐待的階級,脫離貧窮是他們唯一的願望。民富才能國強,越南政府提出「家家戶戶反貪污」的口號,然而,獲得什麼成果呢?對人數眾多的窮人來說,想要找一個穩定的工作並不容易,他們千方百計借到高利貸去臺灣工作,選擇背上更重的負

擔到異國異鄉,期待能改變生活的困境與艱苦。他們不顧一切,就是為了收入。然而,當臺灣替工人提高基本工資的同時,生活費也跟著增高,所以薪水等於沒有變多;禍不單行,趁著這個機會,越南的仲介公司也不符比率的大調手續費。一位在二○○八年初來臺灣的朋友,來的時候要給仲介公司七千五百美元(約為臺幣二十二萬元,還不包括教育訓練費)。後來,第一個月的薪水領了四千兩百元臺幣,兩個月後,每個月領四千六百元。她說,照這樣領下去,兩年合約期滿後(注1)入加起來也不到她交給仲介公司的那筆錢。七千五百美元是勞工月薪的百分之多少呢?他們辛苦了兩年,最後歸零。而仲介公司卻毫不費力地收進一大筆錢。一些在工廠工作的人告訴我,三年合

約結束後,他們就要回家了。我問他們回去了會不會再來?他們鬱悶地說:再回公司(工廠)的話,沒什麼工作可以做,也沒有加班費,每月只能領一萬一千元至一萬兩千元臺幣。非但如此,還要花再四千五至五千美元(約臺幣十三萬三千至十四萬七千元),若是轉換到別的仲介公司則是七千五百美元。與其如此,不如冒險逃出去賺幾個月的錢,然後被抓遺返回國就算了。  如果臺灣政府能關心勞動人的公平,建立一個直接雇用的管道,讓勞動者不會被毫無情由地扣掉一大筆錢;如果越南政府也控制各家仲介公司,定下合理的遊戲規則,勞工們就不會選擇逃跑的絕路。我曾與一位雇用逃跑勞工的臺灣老闆聊天,我問他:「你明明知道他們是逃跑的,為什麼還雇用他們呢?

如果被警察抓到,你也會被罰款的(注2)!」他告訴我:「如果我們因為怕被罰款而不雇用他們,那他們要怎麼辦呢?他們都是勤勞的人,並不是壞人;雇主不幫、仲介不幫,那我就要幫他們啦!我幫他們也等於幫他們全家!」  我真的很佩服他。如果越南、臺灣雙方政府深入瞭解勞動者受到的不平與痛苦,就不會發生遺憾,勞動者也不會因逃跑而誤入歧途。注1:按規定,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一次合約期為兩年,期滿後若僱主要續聘,或有新僱主,即可再多留一年。但三年合約後仍需至少回國一次才能再來臺工作。這樣的往返最多可四次,即一個外籍勞工最長可在臺灣工作十二年。註2:聘用非法外勞(含逾期居留、偽造身分或逃跑等)的雇主,二○一○年後依法需

處以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並需一併負擔非法外勞的收容及遣返費用。

缺權的專業助人者―公部門約聘僱社會工作者的勞動經驗和勞動權益之詮釋

為了解決外勞續聘規定的問題,作者謝孟廷 這樣論述:

隨著社會福利服務的需求量與日俱增,公部門普遍採取約聘僱的方式聘用不具「公務人員」身份的社會工作者,以解決現今政府部門社會工作者人力不足的問題。然而,該作法同時也衍伸出社會工作者的勞動權益問題,在缺乏專屬法源的依據上,以致無法獲得合理的工作權保障。因此,本研究檢視公部門之勞動場域,旨在了解約聘僱社會工作者對於其勞動處境的感受與期待,並透過充權理論觀點詮釋當前公部門場域中所隱藏的權力關係。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典範,並透過深度訪談法進行資料蒐集,共訪談七位公部門約聘社會工作者,並透過他們的自身經驗敘述,歸納彙整出以下研究發現:一、影響社會工作者投身於公部門的因素包含:實習經驗、薪資條

件、對公部門的憧憬、較完善體制以及較高的自由度。二、公部門約聘社會工作者對其勞動處境的詮釋如下:第一,於勞動場域中所感受的無力感,其來源包含合作網絡間的負向經驗以及公部門場域下的權力不對等;第二,一年一聘的機制具有去蕪存菁、提升服務品質的效益;第三,聘僱契約隱藏著一方有權一方無權的零合關係,對於約聘社會工作者具有負面影響;第四,缺乏專法保障社會工作者被資遣後的權益;第五,工作場域存在著一國多制的勞動條件,且部分單位出現違法情事。三、約聘社會工作者對於勞動權益的期待如下:第一,應給予約聘僱人員專法保障,確保其工作權;第二,勞動條件應全國一致,避免一國多制的情形。 綜合以上,本研究依據研究發

現提出五項實務建議如下:第一,應設立專法,保障約聘僱社會工作者勞動權益;第二,於契約中註明各項勞動條件之法源依據,避免資訊不對等;第三:不續聘應提前告知社會工作者,保障其工作權;第四,政府單位應落實相關法律規定,並改善違法情事;第五,持續勞權教育的紮根,提升社會工作者勞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