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工作證條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世界局勢套書(共四冊):圖解簡明世界局勢2020年版+圖解聚焦東協全面改寫版+圖解世界史+圖解東亞史也說明:國際移工則因為長期居留在移入國,僅持有工作證而未能享受公民權,成為當地低廉且訓練有素的勞動力, ... 然而,移工市場往往由買方主導,勞動力引進的數量與條件多由 ...

明新科技大學 管理研究所碩士班 邱筱琪所指導 陳氏玉河的 在臺越南學生職涯發展質性研究: 以MH大學為例 (2021),提出外國人工作證條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外籍學生、求學、職涯發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成之約所指導 李偉銘的 跨國移動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遷徙勞工、專業技術承認、社會安全協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外國人工作證條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移民署中文網-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則補充:一、 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外國人工作證條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在臺越南學生職涯發展質性研究: 以MH大學為例

為了解決外國人工作證條件的問題,作者陳氏玉河 這樣論述:

隨著東南亞地區的發展,臺灣、越南交流頻繁,鼓勵越南外籍生來臺灣留學學習新識和技能,完成學業之後可返國就業。越南學生選擇來臺灣學習專業,回國後可以有很多就業機會,對未來臺越關係有很大幫助。MH大學深耕越南已10年,本來一開始只有招收一般學位生,沒想到現在就變成專班招生王。根據教育部統計,MH大學已連續4年正式修讀學位外國生人數全臺第一,以越南籍外籍生占最多數。本研究以MH大學越南籍學生為樣本,探討在臺越南學生的職涯發展,共訪談10位在MH大學的越南一般生,其中,有5位是在學學生、5位是已經畢業留在臺灣就業。透過資料歸納整理,本研究所歸納出在臺越南外籍生未來職涯發之規劃,研究結果顯示:(一)來臺

灣學習的主要動機是為了就業機會,因為,現在很多臺商往越南發展;(二)臺灣教育比越南發展好以及喜歡臺灣文化則是選擇來臺就學原因;(三)臺灣的環境很好、工作機會多、福利好、薪資待遇,來臺灣學習有助於未來職涯規劃;(四)選擇職業的困難包括興趣不合、家人反對、環境;(五)臺灣工作的情況包括職業、工作年資、工作內容、職業的優缺。依據研究結果,本研究建議:(一)延長居留期間可給外籍生申請工作證讓外籍生有機會體驗臺灣職場更加動力留臺就業;(二)減少延期居留流程及評點制之條件規定,讓外籍生可更容易辦理留臺就業;(三)提高國際專業人才來臺灣誘因,簡化外國人來臺灣工作手續,放寬停留、居留限制,以鼓勵外籍留學生留臺

就業,並申請永久居留證。

跨國移動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之研究

為了解決外國人工作證條件的問題,作者李偉銘 這樣論述:

目前世界上遷徙勞工模式,以南-北遷徙模式為主,而輸入國則為北美地區或歐盟,主要從事高科技業、製造業、服務業或低技術工作。對於遷徙勞工之保障,不論是國際勞工組織、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或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國際公約,都認為對於移工不能有所歧視,其勞動權益應給予與本國勞工相同之對待,因此,對於工作機會及日後的退休生活皆應給予保障。例如國際勞工組織第157號公約認為各會員國應在有關會員國雙方協定之條件下,依照有關履行義務之雙邊或多邊協約,履行其應有義務。而協約內容,應可包括互惠之規定、適用人員種類或各會員國之社會安全機構之合作。 觀察各國作法,國際中對於專業技術承認,主要為證照及學歷

認可,分為國與國間承認或民間承認兩種型態,前者多為自由貿易協定,後者則為相關公約。以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為例,除了在協定條文中承認協約國教育或相關工作經驗,對於承認之細節,則規範於附則中,包括教育、考試、工作經驗、工作倫理、專業技術發展及再認證,並且於每三年檢討承認之標準與程序。民間承認則可分為學歷承認及專業技術承認兩種公約,其共同點在於皆希望能建立可比較之認證判斷標準、政策及制定程序。本研究認為,簽訂專業技術承認前,應分析個別行業或職業之整體培養過程,此外,專業技術承認首先要做市場調查,其次則應朝向更細部規範,例如簽定後要做定期意見交流及分享認可方式之判斷標準,才能達到教、訓、檢、用合一之精神。

最後,本研究亦認為,專業技術承認不會是吸引外國人才流入之主要原因,而是要積極處理勞動條件、產業結構或教育體系問題。 社會安全協定方面,可分為單國自行規範、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等作法,移工消除雙重繳費及年資合併則規範於國與國之間之社會安全協定中。惟我國在協約簽訂尚在評估階段,故本研究建議,應檢討國內各種保險間之差異,之後才能針對社會安全協議之更種層次,與他國做協商談判。此外,假使考慮跟中國大陸簽訂社會安全協定,若能解決大陸勞工來台問題,則可積極與大陸簽訂社會安全協定,以保障至大陸工作之勞工權益。對於協約談判時的合併要件,應以工作年資作為合併基礎,始能符合勞工保險之立法目的。此外,若與他國簽訂

社會安全協議,應考慮是否有正式邦交關係,若無,則給付建議以一次金方式給予。最後,假使社會安全協議無法順利談成,可先規劃較彈性之移工權益保障政策,例如更彈性的給付方式或透過單國間的立法保障移工權益。 綜上,本研究之建議如下:一、 專業技術承認應著重於內容分析。二、 討論專業技術承認後之配套措施。三、 做好社會安全協定簽訂前之評估。四、 規劃社會安全協議以外政策。五、 考慮與中國大陸簽訂社會安全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