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定現值契稅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109年度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方式解析也說明: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 =契稅單之核定契價. 土地公告現值=土增稅單之移轉現值總額. =土地謄本上之面積x權利範圍x公告土地現值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謝哲勝所指導 林喆睿的 都市更新的租稅優惠立法建議 (2017),提出房屋評定現值契稅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更新、租稅優惠、不動產稅、正當法律程序。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葛克昌、林明鏘所指導 陳姵伊的 從所得概念論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房地合一平等課稅為中心 (2016),提出因為有 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房地交易所得、資本利得、量能課稅原則、比例稅、累進稅的重點而找出了 房屋評定現值契稅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房屋評定現值報稅則補充:評定現值 跟你買賣的民眾或地政士如要查詢房屋現值,可透由地方稅網路申報 ... 張契稅單,上面有寫房屋的契稅價格(評定現值) ,然後你申報時候,看房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房屋評定現值契稅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都市更新的租稅優惠立法建議

為了解決房屋評定現值契稅單的問題,作者林喆睿 這樣論述:

租稅優惠經常作為現代國家引導政策的工具,臺灣在都市更新上因有高達半數以上的房屋屬於30年以上的中高齡房屋而有都市更新的必要性存在,然而都市更新條例已長達八年未修法,顯然已無法與時俱進,在整體都市更新的程序上有四道重重的關卡,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四道關卡,每道關卡各有不合理須修正之處,因此針對四道關卡不合理須修正之處提出修法建議,作為未來立法機關修法時的參考。 為參照外國立法例上對於都市更新的作法與特色,蓋以美國法上對於都市更新的相關法律為例,並提出美國都市更新租稅優惠的做法,美國法上對於不同的建築物設有類型化的租稅優惠,並提供不同的稅捐減免方案可供

選擇,並針對特定亟需發展的地區提出特別的租稅優惠,可供臺灣未來修法時作為參考。 有關不動產稅制的檢討,房屋稅包含豪宅稅,可以歸納出房屋評定現值的估價因素,路段率有恣意訂定的現象、法定折舊率也不符合估價理論而有修正的必要,土地增值稅也因一地數價的因素而有修正的必要,對於印花稅、契稅、不動產登記費,因其法律性質有所爭議或有重疊,亦有重複課稅的現象,而有修正的必要,本論文一併提出修法建議。 基於促使都市更新能夠順利推展,屬於都市更新後交易成本之一的不動產持有稅即房屋稅以及地價稅,本文提出優化都市更新的租稅優惠,可以採取一定期限免稅或以十年為期逐年遞減稅率,以提高都市更新單元內的所有權人與實施者參

與實施都市更新的誘因與動機,以期本文的提出能夠完善我國不動產稅制與都市更新租稅的優惠稅制。

從所得概念論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以房地合一平等課稅為中心

為了解決房屋評定現值契稅單的問題,作者陳姵伊 這樣論述:

我國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其中,我國境內居住個人從事房屋及土地之交易時,因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不變,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對房屋、土地全部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即土地增值稅之稅基)後之餘額分離課徵所得稅,按照持有期間長短而適用不同比例稅率。此一作法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舊制之主要缺失為何?仍保留土地增值稅之原因何在?此一立法政策是否不僅未完全解決舊制之缺失,亦產生自身新問題? 本文從最上位之我國所得稅法上所得概念出發,認為雖所得稅法對於所得概念未有明文定義,惟該法第14條第1項依所得之來源將所得分為十類所得,蘊含所有所得類型應平等對待之意旨。再

到次上位之資本利得概念,透過各種所得理論之探討後,確認資本利得屬於我國所得稅法上之所得。本於所有所得類型應平等對待之一貫立場檢視支持資本利得加重課稅或減免課稅之各個理由,本文主張集遽效應可作為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以平等對待長期累積之資本利得,而鼓勵投資則僅可作為部分資本利得減輕課稅之正當理由,例如資本利得中之房地交易所得不應被包括在此一稅捐優惠之範圍內,以避免侵害人民之適足居住權。最後來到我國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立法檢討,整理分析立法史並釐清本文對於土地增值稅之定位後,探討舊制下之主要缺失,再進行新制保留土地增值稅規定所生相關問題之討論,最後作出保留土地增值稅並無正當性之結論。 在

立法建議部分,本文主張廢止現行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規定,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與其他所得綜合累進課徵,無須區分房屋及土地各別之交易所得,並應實施實價課稅,進一步將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涵蓋範圍擴大及於與房屋、土地交易具相同經濟實質者,俾能貫徹量能課稅原則。檢視本文所提出此一立法建議,確實能解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新舊制之問題。 最後附帶討論舊制檢討中所遺留之獨資及合夥課稅問題,本文認由於個人被認定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時,相較於一般個人,未具有較高之經濟負擔能力,故不應因此被課予較重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