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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工業科技教育學系 孫仲山所指導 洪志賢的 高職學生職業認同的分析 (2015),提出東海大學夜校科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高職學生、職業認同、福利待遇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生活應用科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柯澍馨所指導 廖志育的 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與挫折復原力之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挫折復原力的重點而找出了 東海大學夜校科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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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東海大學夜校科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職學生職業認同的分析

為了解決東海大學夜校科系的問題,作者洪志賢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高職學生職業認同之因素,以南部地區公私立職業學校汽車科的學生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採用問卷調查法,以研究者自編的職業認同問卷為調查工具,再以「自我成就」、「工作環境」、「薪資報酬」、「生活滿足」、「福利待遇」、「附加價值」、「職業保障」、「社會聲望」等八個因素了解高職汽車科學生職業認同的現況。  本研究採用描述性統計、t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雪費法事後比較等進行統計分析。研究結果發現:整體職業認同是肯定,但略高於平均值;公立學校學生在「自我成就」、「工作環境」、「薪資報酬」、「福利待遇」、「附加價值」、「職業保障」、「社會聲望」及「整體」等層面的職業認同上皆高於私立學校學生

;實用技能班在「整體」職業認同程度都優於夜校及日校學生;三年級學生在「薪資報酬」、「福利待遇」、「附加價值」的職業認同程度優於二年級學生;高職學生在學期間有打工經驗對「生活滿足」的職業認同因素較不滿足。關鍵字:高職學生、職業認同、福利待遇制度 

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與挫折復原力之研究

為了解決東海大學夜校科系的問題,作者廖志育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本研究旨在瞭解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與「挫折復原力」之現況,並瞭解不同「個人背景因素」之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分別在「生命意義感」及「挫折復原」上的差異情形,另探討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挫折復原力」之相關性。更進一步瞭解「個人背景因素」分別對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及「挫折復原力」的預測力。本研究係採「立意取樣」及「滾雪球」方式進行取樣,選取居住於臺北地區(臺北市、新北市)之離婚婦女為調查對象,正式施測樣本為377份,回收332份,回收率88.06%,實得有效樣本為323份,有效回收率85.67%,。所使用之研究工具包括:「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生命意義感量表

」與「挫折復原力量表」。施測所得資料以統計套裝軟體 SPSS for Windows 22.0 進行結果分析。本研究所採取的統計方法有:次數分配與百分比、平均數與標準差、單一樣本t檢定、獨立樣本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雪費事後比較、皮爾森積差相關與多元迴歸分析等。本研究結果如下:一、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與「挫折復原力」之現況1.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傾向於「正向」之狀況,愈覺自我生命意義感具有意義與價值。其中,以「靈性」層面的生命意義感,評價最高最為正向;而以「意志與目標」層面的生命意義感,評價最低。2.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的「挫折復原力」傾向於「佳」之狀況,對自我挫折復原力

之感受為佳。其中以「有意義的生活」層面的挫折復原力,評價最佳;又以「有平靜的心靈」層面的挫折復原力,評價最差。二、不同「個人背景因素」之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分別在「生命意義感」上的差異情形1.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年齡在「41~50歲」及「51歲以上」者,其「生命意義感」較「30歲(含)以下」者高。2.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離婚年數為「16年以上」者,其「生命意義感」較離婚年數「5年(含)以下」者為高。3.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平均月收入」愈高者,其「生命意義感」也就愈正向,愈覺自我生命意義感具有意義與價值。4.臺北地區離婚婦女「有」子女監護權者,其「生命意義感」較「無」子女監護權者為正向,愈覺自我生命意義

感具有意義與價值。。5.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子女數為「2位」者,其「生命意義感」較「1位」者為正向,愈覺自我生命意義感具有意義與價值。6.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宗教信仰為「基督教」者,其「生命意義感」較信仰「道教」者更為正向,愈覺自我生命意義感具有意義與價值。三、不同「個人背景因素」之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分別在「挫折復原力」上的差異情形1.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年齡在「51歲以上」者,其「挫折復原力」較「30歲(含)以下」及「31~40歲」者為佳。2.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離婚年數為「16年以上」者,其「挫折復原力」較離婚年數「5年(含)以下」者為佳。3.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教育程度為「研究所以上」者,其「挫折復原

力」較教育程度「專科畢」,者為佳。4.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平均月收入」愈高者,其「挫折復原力」也就愈佳。5.臺北地區離婚婦女「有」子女監護權者,其「挫折復原力」較「無」子女監護權者為佳。6.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宗教信仰「基督教」者,其「挫折復原力」較信仰「道教」者為佳。四、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的「生命意義感」與「挫折復原力」之間相關情形受試者之「生命意義感」與「挫折復原力」間達顯著高度之正相關,也就是說,臺北地區離婚婦女之「生命意義感」愈正向,則其「挫折復原力」也就愈佳。五、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個人背景因素」對「生命意義感」的預測力情形受試者「年齡」、「平均月收入」、「宗教信仰-天主教」及「宗教信仰-基

督教」在整體「生命意義感」上達顯著水準,能預測受試者之整體「生命意義感」17%的變異量。表示:當受試者「年齡」愈大者、「平均月收入」愈高者、「宗教信仰-天主教」者、「宗教信仰-基督教」者,對於生命意義感愈正向,愈覺自我生命意義感具有意義與價值。六、臺北地區離婚婦女「個人背景因素」對「挫折復原力」的預測力情形受試者「年齡」、「平均月收入」、「宗教信仰-天主教」及「宗教信仰-基督教」在整體「挫折復原力」上達顯著水準,能預測受試者之整體「挫折復原力」14%的變異量。表示:當受試者「年齡」愈大者、「平均月收入」愈高者、「宗教信仰-天主教」者、「宗教信仰-基督教」者,挫折復原力愈佳。七、臺北地區離婚婦女

「個人背景因素」與「生命意義感」對「挫折復原力」的預測力情形。受試者之「生命意義感」在整體「挫折復原力」上達顯著水準,能預測受試者之整體「挫折復原力」75%的變異量。表示;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對其「挫折復原力」愈正向,其挫折復原力也就愈佳。根據本研究的發現與結論,建議離婚婦女積極學習第二專長,穩定與提升家庭收入;並且多參與正信之宗教活動,藉由正信之宗教獲得靈性上的平靜;宜積極尋求方法及管道爭取子女之監護權,或學習調適個人之情緒;年齡較長與離婚年較久之離婚婦女宜勇於分享自身經驗,而年齡較輕與離婚年數較短之離婚婦女宜多向年齡較長與離婚年較久之離婚婦女請益。再者,單親子女宜多體恤家長的辛勞

,主動分擔家務,為單親母親帶來支持的力量。此外,建議家庭教育推廣單位能以離婚婦女、單親家長,開設親子成長相關課程;積極搜尋、彙整與建製成功復原之離婚婦女案例,製作離婚婦女處遇手冊與教材。最後,建議政府主管機關能持續提供離婚婦女有更多元進修管道、職業訓練機會與就業媒合;並定期舉辦生命教育及心靈成長相關課程,以提升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增強其挫折復原之能力。關鍵詞:臺北地區離婚婦女、生命意義感、挫折復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