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留證期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永久居留證期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出右法律事務所寫的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也說明:﹝1﹞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移民署提出: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三 ...

中央警察大學 外事警察研究所 劉進福所指導 李佳萱的 論日本外籍照護移工之政策-與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政策之比較 (2019),提出永久居留證期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全球照顧鏈、外籍家庭看護工、客工。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吳秀玲所指導 李浩銘的 我國政治難民庇護政策之研究 (2016),提出因為有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願遣返、政治庇護、重新安置、融入本土的重點而找出了 永久居留證期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居留證,定居證,身份證究竟有何區別?移民台灣”三證”你要知則補充:... 居留證足矣。但相信這對於不少香港人來說,續期是相當麻煩的一件事,更重要的是,萬一台灣當局出台新政策,有可能導致居留證的申請條件、有效期及使用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永久居留證期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投資中國大陸法律環境報告:企管、貿易、稅務、居住典型案例

為了解決永久居留證期限的問題,作者出右法律事務所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近年經濟快速增長,除仰賴自身龐大市場內需外,外資投入的功勞也不可抹滅。但礙於成長環境差異、用語落差等原因,外商(包括台資企業)始終對中國法律制度模糊不清。在美中貿易戰酣戰未休的今日,中國大陸憑藉著原有之深厚底蘊及長久形成供應鏈,已逐步放寬外商投資要求。本書將協助投資人一探究竟中國大陸憲政制度及整體法律投資環境,以作為中國再廣納各方投資之知識基石。   本書作者群為兩岸專業律師,具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長期致力於跨境法律事務之處理,對法律理論結合法院實務操作十分熟悉,能充分以外資目光對中國法制體系進行論述及分析。另本書並從商事合同、智慧財產權、融資擔保、社會保障

、勞動用工、競爭監管、家事婚姻繼承等各方面進行案例彙編,期能藉由實例方式更深一層解讀中國法制體系,使本書成為外資在設計投資架構上、經營企業制度上、當地生活起居上之必要指引。  

論日本外籍照護移工之政策-與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政策之比較

為了解決永久居留證期限的問題,作者李佳萱 這樣論述:

由於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家庭結構的改變,以及女性正式參與勞動市場人口的比例增加,使得許多先進國家開始導入跨國女性照顧工作者,以解決家中照顧需求的問題。而這種「全球照顧鏈」的現象,在強調孝道文化的亞洲國家特別明顯,許多成年子女會僱用外籍照護移工來擔任孝親實作的代理人,或將家中長輩送往長照機構接受完善的照顧及陪伴。 首先,本文以日本的外籍照護移工制度,作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介紹四種引進制度的歷史脈絡、內涵,以及優缺點。其次,探討我國外籍照護移工的引進背景及政策內涵,並聚焦於人數最多的外籍家庭看護工。最後,將日本與我國的外籍照護移工制度,作多面向的比較及分析,並提出研究發現

及建議。 筆者從研究中發現,日本將外籍照護移工視為重要的照護人力資本,不但提供語言及照護訓練、讓他們享有與日本國民相同的勞動保障,還提供他們可以取得永久居留及與家人團聚的機會。反觀我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制度,則是採取「客工」模式,不但欠缺語言及照護訓練、將他們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之外,還剝奪他們可以取得永久居留及與家人團聚的機會。也由於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工作場域是在私人家戶中,相較於日本的外籍照護移工,更容易受到剝削及濫用。 因此,本文提出幾點建議,希望可以參考日本外籍照護移工制度的優點,作為我國政策改進的方針,以提升我國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勞動權益及保障,同時提高照

護工作的品質。

我國政治難民庇護政策之研究

為了解決永久居留證期限的問題,作者李浩銘 這樣論述:

根據立法院審查完竣之《難民法草案》,我國未來擬接收之政治難民即難民公約(《難民地位公約》和《難民地位議定書》)所定義之難民。另為保障陸港澳人民之庇護權,我國早已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立法,授權政府得基於政治理由專案許可陸港澳人民在臺居留、定居,藉此迴避定義中的「跨越國境」意涵。本研究旨在透過制度的研究途徑,應用歷史研究法和比較研究法,對我國建置政治難民庇護制度提出建設性意見,主要研究發現如後。第一,以政治難民為保護對象並強調國家主權優先的難民公約保護機制,已無法適應冷戰結束後的移民潮衝擊。因國際社會迄今仍未形成改革共識,故當前難民問題的解決仍仰賴於各國的

自助行為,卻也導致聯合國難民署倡議之「長遠的解決方案」進展緩慢、「不推回」原則仍經常遭各國忽視等問題。第二,我國審議《難民法草案》參考之六締約國(德國、南韓、英國、加拿大、美國、日本)皆有「人道保護」機制,提供仍有受迫害風險之非難民適當保護。然而,六締約國都拒絕庇護來自或途經安全第三國或安全源出國者。第三,政府過去給予來臺之中南半島難民國民待遇,並授以定居和歸化之權利,證明我國曾落實難民公約精神。目前的《難民法草案》內容亦大致符合難民公約,惟仍欠缺有關保障申訴人停留權利之規定。另外,鑑於聯合國難民署忌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故政府恐難以和此機構建立直接聯繫管道。 本

研究建議,政府應積極配合落實「普世價值」的國際規範,並持續善用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合作機制,俾利我國實際參與國際難民保護事務。有關機關應儘快將「人道保護」入法、明定初步審查處理期限,並保障申訴人的停留權利及難民的永久居留權。此外,為兼顧國際法、我國憲政及現實需求,立法院應修法將陸港澳人民庇護事項準用《難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