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條例影印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學生影印守則也說明:先在櫃檯登記影印數量及學生資料,付款後,可自行影印,免費影印至 01/02/2008 止. 4. 請遵守版權條例,如有問題可向圖書館職員查詢. 圖書館 示.

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謝銘洋所指導 林佳錡的 論網路教學之著作權議題與規範趨勢 (2020),提出版權條例影印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著作權、合理使用、數位科技、網路教學、規範趨勢。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章忠信所指導 梁曉天的 臺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發展與蛻變 (2015),提出因為有 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授權單一窗口、數位化的重點而找出了 版權條例影印的解答。

最後網站著作權法關於製版權之立法研究則補充:製版權,乃臺灣著作權法基於保障製版人投資利益,以及鼓勵文化. 利用與保存等目的,於著作權以外,賦予製版人就其針對特定著作所製. 版面為影印、印刷或類似方法重製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版權條例影印,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版權條例影印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專題籽:港情講趣】
這陣子,大家在熱烈討論《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俗稱網絡23條),本周一,香港動漫聯會會長黃玉郎、漫畫家劉雲傑與16個業內團體組成的香港版權大聯盟舉行記招,公開支持法案,在場人士質問黃玉郎降龍十八腿有否取版權:「你問少林寺攞呀?」最終流會收場。兩位港漫老前輩惹怒網民,身為廣告人、業餘漫畫家、網台主持的Lady Kylie更加火起三千丈,把小時候儲下來警惕自己的「漫畫抄襲實錄」解封兼放上網,內含大堆港漫抄襲甚至近乎「影印」的作品,與原作對比圖一次晒冷,引來網上狂share。究其實,港漫人搜集資料協助繪圖很正常,只不過昔日電腦資訊不發達,明恰讀者「見識少」所以抄到足,抄到盤滿缽滿不是罪,今日支持惡法卻彷彿賊喊捉賊,這才最令人㷫過火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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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副刊,推動知識文化多元。培養品味,立足香港放眼世界。不畏高牆,我們站在雞蛋一方。
《果籽》 栽種品味,一籽了然。 https://hk.appledaily.com/realtime/lifestyle/

論網路教學之著作權議題與規範趨勢

為了解決版權條例影印的問題,作者林佳錡 這樣論述:

教學的現場隨著時代與科技的演變,已經不再限於臺上的教師與臺下的學生,因為網際網路的發展,使得教學有諸多新面貌,不論是開放式課程、網路教學資源平臺、直播授課、磨課師等,都為教學帶來無限可能。首先,需要討論的是教學行為中的著作權歸屬,例如教師的原創教材,或是學生所繳交的作業等,此涉及學校或教育機構、教師與學生間的關係,尤其是教師的教學行為是否屬於職務上所完成。另外,在涉及學術領域時,尚要加以考慮學術倫理。同時,自傳統教學以來各類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也不會止步於網路教學之前,還因網路而有更多的討論。從諸如大量影印的重製行為,到上傳資料至網路的公開傳輸行為,本文整理數則討論教學行為的案例,以供參考,

因非營利教學行為的公益性強弱,將影響對於著作合理使用的範圍。各國皆有注意到前述與教學有關的著作權議題,也不乏與網路教學有關的案例,故紛紛修法因應之,我國亦有相關的修正草案,本文略就美國、歐盟、中國的立法介紹之,以比照我國的修正草案內容。著作權法需要有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才能隨時調整著作權人的權益,以及社會的公眾利益,至於學校或教育機構,當然要提醒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方能捍衛非營利教學行為的公益形象。

臺灣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發展與蛻變

為了解決版權條例影印的問題,作者梁曉天 這樣論述: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著作人與利用人之間重要的溝通橋樑,集管團體若能健全運作,著作利用之授權成本會大幅降低,有利著作被充分利用,公眾亦得以廣泛接觸著作,著作人得以維護其權利,而利用人可合法利用著作。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實施後(舊法為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對於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雖然是有很大的變革,但相較於國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成熟發展,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不論是在授權業務推廣,抑或是在使用報酬費率訂定等議題,在社會上常引發無數爭議,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整體運作及未來發展有許多值得探討及再改進之處。本文將主要從著作權集體團體之起源開始介紹,之後再以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中華音樂著作權

協會(MÜST)為例,探討其運作方式,包含使用報酬訂定、使用報酬審議實務案例、專屬授權、授權契約、授權單一窗口及數位化發展等議題,並以美國、中國大陸、香港及日本集體管理機制及集管團體做介紹,希望藉由國外經驗供我國集體管理團體做為未來演進方向參考,第五章並討論著作權法除罪化、合理使用概念、創用CC、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率公平性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組織型態等議題,詮釋集管團體、著作權利人與著作利用人三方相輔相成之關係,並在最後對未來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的運作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