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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制定「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也說明:第五條停車場之收費得視道路寬度、道路服務水準、地區交通狀況、商業區位、停車需求、停車場設施狀況等因素分別採計時、計次方式,及差別費率、累進費率、限制停車時間 ...

國立臺中技術學院 事業經營研究所 王親仁所指導 楊淑琳的 一代健保與二代健保對被保險人家戶財務負擔公平性之比較分析 (2006),提出累進費率上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一代健保、二代健保、量能原則、垂直性公平。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會計學系 李建然所指導 陳梅英的 我國自來水訂價之研究-成本項目與投資報酬率探討 (2003),提出因為有 自來水訂價、成本項目、投資報酬率、漏水率的重點而找出了 累進費率上限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客優惠方案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則補充:依金管會「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儲值卡儲值餘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故回饋金加值後,電子錢包餘額如超過1萬元者,閘門將自動提醒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累進費率上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代健保與二代健保對被保險人家戶財務負擔公平性之比較分析

為了解決累進費率上限的問題,作者楊淑琳 這樣論述:

我國政府於1995年3月1日開辦全民健康保險,成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環,全民健保財務負擔的公平性,一直是政府部門、民間及學界關心的議題。現行全民健保即本文所謂之一代健保,而2001年7月1日行政院成立二代健保規劃小組,經通盤檢討現行制度,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此乃所謂之二代健保。本研究利用1999年至2005年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全民健康保險統計及2005年全民健康保險精算報告等資料,以被保險人家戶使用全民健保所提供之醫療服務,而應繳納之保費及部分負擔等財務負擔占家戶所得之比例、吉尼係數、集中係數及卡瓦尼係數等指標,作為比較一代與二代健保被保險人家戶財務負擔之公平性,並

檢視依試算表試算之二代健保保費是否能否改善一代健保被保險保費計算方式之缺失。若綜合所得按戶數十等分位分,其家戶財務負擔占所得比,在一代健保實施後,同年內10個等分位之家戶其所負擔保費占所得比例呈現明顯的累退現象,至於二代健保依估算保費,其家戶負擔之保費占所得比率,除第一及第二級等分位家戶呈現累退外,其餘家戶保費負擔比例均為固定,顯示以家戶單位計費之二代健保較一代健保符合「量能原則」及「垂直性公平」;若計入部分負擔,無論一代健保或二代健保之被保險人家戶,其財務負擔占家戶所得比率,均呈累退現象,惟二代健保的累退程度較一代健保為小。若以家戶保費分配百分比及所得分配百分比來看,則一代及二代健保之卡瓦尼

係數均為負,即家戶的保費負擔呈現累退現象,惟一代健保的卡瓦尼係數較二代健保為小,表示一代健保之家戶保費的累退程度大於二代健保。就保費負擔比例之累退程度來看,二代健保較一代健保符合垂直性公平;若保費加計部分負擔後之卡瓦尼係數,則一代健保與二代健保均變小,表示家戶就醫時所繳納之部分負擔,會提高家戶財務負擔的累退程度;另對一代健保之家戶保費及部分負擔分配百分比予以檢定,在95%顯著水準下財務負擔分配百分比等於所得分配百分比,其結果與二代健保一樣,無所得重分配效果。綜合所得按戶內人口數分,一代健保同年內不同戶內人數在6人以下之家戶其保費占所得比例隨著戶內人數的增加而遞增,呈現累進現象,而戶內人數在7人

以上之家戶其保費占所得的比例增減情形互見;至於二代健保所有家戶其保費占所得的比例均固定為3.14%,未受戶內人數影響,顯示二代健保之家戶財務負擔較具垂直性公平。若比較不同戶內人數家戶其保費占所得比例的遞增情形,一代健保受健保計費眷口數以3口為上限的規定,以戶內人數為3人至4人的家戶的遞增程度最大,而二代健保估算家戶應繳納之平均健保費,均符合每人每月應繳保費3000元上限及300元下限規定,即保費負擔占所得比例固定不會因戶內人口數而變動。由此可見,二代健保被保險人家戶財務負擔較一代健保公平;一代健保戶內人數因其保費分配百分比小於所得分配百分比,故家戶保費負擔的分配對戶內人數在4人以下者較為有利;

而二代健保家戶之保費分配百分比和所得分配百分比均相符,較一代健保符合垂直性公平。另一代健保及二代健保家戶之保費負擔均無所得重分配效果,即保費負擔雖呈累退,但未造成所得重分配。另試算之二代健保保費,因有每月應繳保費上限及下限規定,使得低所得級距及高所得級距家戶,與一代健保被保險人家戶財務負擔一樣,其繳納之保險費率均呈累退狀態,即綜合所得相同的家戶因家戶人口數不同,而產生所負擔的保費占所得的比率不同現象,同時違反水平公平及垂直公平。

我國自來水訂價之研究-成本項目與投資報酬率探討

為了解決累進費率上限的問題,作者陳梅英 這樣論述:

自來水與民生息息相關,其價格是否合理,除涉及人民公平負擔外,亦影響水資源及水事業之永續經營。本研究鑒於訂價所採計之數據,包括成本項目及投資報酬率計算基數,如有偏誤,即使有適當之訂價模式與機制,亦將導致水價訂定無法反映實際,爰採文獻歸納、專家訪談及個案實證方式,就相關文獻、現有制度及財務報表等次級資料,進行分析、整理、歸納,並納入學理推演、試算,探討自來水訂價之方式,以及現行訂價下,自來水成本結構及投資報酬率情形,並就計算水價所採計之會計數據,提出應調整之項目及方法,以作為政府部門決策之參考。 近五年內自來水之投資報酬率,經以二個案進行實證分析結果,最高分別僅有0.34%及

1.75%,均未達法定之最低投資報酬率5%;即使在零漏水率的情形下,其平均水價亦較實際水價為高,顯示目前之水價確屬偏低。然因現行自來水訂價方式係以平均成本訂價法為基礎,其價格管制方法近似於「合理投資報酬率管制法」,此種訂價方法簡單易行,且可顧及財務上的損益平衡,但在法定投資報酬率範圍內,事業單位的不當支出,原則上皆可計入水價而轉嫁消費者,易產生經營無效率化之誘因;又因投資報酬率受到管制,事業單位為獲取更高利潤,亦易產生過度資本化之誘因,以加大投資報酬基數。因此,計算水價時,對於成本中之不當支出,以及計算投資報酬率之投資基數內之不當項目,應予調整扣除,以避免應歸責經營者或與營運無關之成本計入水價

,造成用水人不公平負擔,同時亦可激勵自來水事業單位強化其經營績效。 建議於計算水價時,應調整扣除之項目,成本部分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抵減負債部分之利息費用」、「依訂價觀點,工程或設備建造期間應資本化之利息費用」、「政策負擔成本」、「業者經營管理之無效率成本,如漏水損失」及「其他營收項目分攤營業費用」;業主權益部分則包括「非供本期使用之資產,如閒置資產業主權益投資部分及未完工程業主權益投資部分」、「不須負擔資金成本之資金來源,如受贈公積及用戶新設給水裝置收入」及「非必要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