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班機延誤補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另外網站華航班機撞空橋? 300旅客延誤 - 華視新聞網也說明:300名旅客因為班機延誤五個小時,個個無奈的回到大廳等待,航空公司也緊急應變,發放餐券當作補償,華航解釋飛機來台前就已經受損,並非在桃園擦撞空 ...

中華科技大學 航空運輸研究所 李彌所指導 戴愛芬的 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制度與案例之研究 (2014),提出華航班機延誤補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航空運送人責任制度、華沙公約體系、一九九九年蒙特婁公約、民用航空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李大鵬的 從國際航空旅客貨物運送公約論我國航空旅客運送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 (2013),提出因為有 華沙公約、蒙特婁公約、航空運送人責任、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重點而找出了 華航班機延誤補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Fw: [閒聊] 華航航班延誤要的理賠 - PTT 熱門文章Hito則補充:[本文轉錄自Aviation 看板#1LIsPVwr ]作者: ttnakafzcm (燦's) 看板: Aviation標題: Re: [閒聊] 華航航班延誤要的理賠時間: Thu May 7 21:19:24 2015→ bald855: 不怕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華航班機延誤補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制度與案例之研究

為了解決華航班機延誤補償的問題,作者戴愛芬 這樣論述:

國際航空界為統一航空事故之賠償內容,曾於1929年制定華沙公約,而華沙公約生效後歷經多次修改、增訂形成華沙公約體系,也造成適用上之混亂,為解決適用上之歧異,國際航空界又於1999年制定蒙特婁公約以取代華沙公約體系,則國際航空界對於航空事故之賠償責任,已訂有明確之規範,為國際航空運送人所共同遵循之準則。 然而,我國並未加入聯合國,亦未簽署任何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公約,是以,發生於我國之空難事故,應適用我國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處理,是故,為明瞭我國航空事故發生後,航空運送人所應負之賠償責任及其範圍為何,實有了解我國民用航空法相關規範之必要。 為期對航空運送人責任制度有全面性之瞭解,本研

究以文獻探討及個案評析之方式,分別於第二章及第三章介紹、分析華沙公約體系及1999年蒙特婁公約之責任制度及其內涵,另於第四章逐條說明我國民用航空法關於航空運送人責任制度之相關規定及爭議議題,再於第五章針對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案例以及我國法院關於運送人責任之相關判決個案加以評析,最末建議我國可加入國際航空運送人責任公約之簽署,或以立法方式將國際公約精神援引至民用航空法規定內,以與國際接軌。並就民用航空法第九章主要條文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一、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條:將本條「因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財產…」文字,修正為「航空器在航行中對地面的人或物造成損害時…」,明確特定其適用對象。二、民用航空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在條文中加註「因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等語,以為明確三、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可參考歐盟296/2004號規則之精神,並考量我國之國情,制定遲到認定之標準,以及後續損害賠償請求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四、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建議廢除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將賠償標準統一制定於民用航空法內,除符合法律保留之憲法精神外,亦可避免掛一漏萬或互相矛盾之疑慮。五、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三條之一:可參考參酌1999年蒙特婁公約相關規定,就貨物運送人之責任歸責原則,在條文中予以明定。另建議提高法定賠償數額,並制定限額調整機制,以符合社會經濟之整體發展。關鍵字:航空運送人責任、

華沙公約體系、1999年蒙特婁公約、民用航空法

從國際航空旅客貨物運送公約論我國航空旅客運送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

為了解決華航班機延誤補償的問題,作者李大鵬 這樣論述:

國際航空旅客運送既是我國民拓展國際視野的重要途徑,本文為探討我國消費者在進行國際旅遊時,因航空旅客運送人之原因而發生傷亡、遲到或行李喪失、毀損等糾紛時,國內消費者保護法制能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於是統計2011年至2013年共3年間,我國消費者因為搭乘國際航空公司飛機旅遊發生糾紛,所衍生消費爭議申訴事件之種類與數量,然後從國際航空旅客運送公約對航空運送人所為之規範,檢視現行國內民用航空法規,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之效果。又因為我國未簽署加入任何國際航空旅客運送公約,則公約條文中所規範之運送人責任,對我國消費者法制之影響;以及國際間最重要的航空旅客運送國家─美國,在其聯邦法典第49篇(49 U.S.

Code §41712)、聯邦規則第14篇(Title 1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分別制定有航空旅客運送消費者保護規定,而世界主要航空旅客運送地區之歐洲,其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也先後頒布Regulation (EC) No 889/2002、Regulation (EC) No 261/2004等諸多與航空旅客運送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的指令,其內容多未見諸我國民法及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之中,則如何運用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從事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侵權責任之要求標準,使我國旅客消費者權益亦能接軌國際,亦為本文欲討論之範圍。再者,國際航空旅客運送因其載運

量之龐大以及運送內容的一致性,已經深度仰賴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訂約之方式,我國消費者在此訂約模式下之權益保障何在,本文亦一併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