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謝安,小約翰寫的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選擇題(3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淺論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 水利署電子報也說明: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 ...

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升星所指導 吳家廉的 行政執行承受制度之檢討 (2020),提出行政執行法第14條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承受制度。

而第二篇論文國防大學 法律學系 林燦都、鍾秉正所指導 范竹英的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其救濟 (2013),提出因為有 行政執行、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則補充:第二十四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 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撤. 回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 第二十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執行法第14條,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警察法規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謝安,小約翰 這樣論述:

  二位專攻警察法規的作者聯手打造,市面上最好的警察法規選擇題解題書。   編排方式是最多參加國家考試學生公認最便於閱讀的,首先將相關法條依序分類,一目了然;再挑出考相最好的試題附上依據法條,是考生準備警察法規選擇題不可或缺之利器;藉由本書能提升您準備警察法規的效率,讓上榜早日實現。

行政執行承受制度之檢討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吳家廉 這樣論述:

我國強制執行的制度已實行多年,無論是公法領域的行政執行抑或是私法領域的民事執行,兩者皆是對於人民的財產權重大干涉,惟我國強制執行法在民國85年時歷經一次大幅度之修正,將法條的內容從過時的規定修正成與社會情況接軌的樣貌;反觀我國行政執行法在民國30年代經過兩回小幅度的修正後,即適用至今,不免讓人產生是否有法規不合時宜的疑慮。 又我國行政執行法第26條之規定乃是一條概括的準用條文,該條之條文文字僅僅表示行政執行法內未有規定者可準用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但並未表明合理的使用範圍與限制,有過於寬鬆之嫌。有鑒於準用的範圍過於廣泛,為求討論可以聚焦,因此本文的討論重心將放在準用強制執行的承

受制度上。 因此,本文整理相關文獻,針對行政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的部分進行審視,並為求討論範圍過大導致文章內容失去聚焦的重點,而將討論範圍限縮於準用強制執行法中的承受制度,來檢討現行的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在如此寬鬆的情形下,有何疑慮?又可如何改進?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及其救濟

為了解決行政執行法第14條的問題,作者范竹英 這樣論述:

行政執行法僅於第9條對於執行措施之救濟程序設有規定,因該條文規定內容有限,適用時產生許多爭議,早期實務及部分學者認為執行程序中之救濟係屬例外,為避免因救濟而阻礙執行,甚至遷延不決,故異議人對於直接上級機關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多數學者反對此項見解,並陸續提出許多不同之看法,直至最高行政法院變更見解為止。惟遍查行政執行救濟之相關文獻,大都聚焦在經上級主管機關為異議決定後,得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相關議題,然對於前揭規定,在實務上衍生之其他疑義,鮮少論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全面開放執行行為之司法救濟,固然落實憲法對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及「有權利必有救濟」

之法理,惟自該決議內容觀之,抽象的認為「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似未考量執行行為之種類及其性質之複雜性、聲明異議事實之多樣性、聲明異議決定之性質及如何為救濟之教示規定、不服聲明異議決定,有無訴願之必要、是否合於行政救濟法理等情事。是有針對現行行政執行救濟制度及司法實務見解為全面檢討並就相關缺失,謀求解決之道之必要。經本文研究分析之結果,學者及實務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各個執行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意見分歧。如應依各該執行行為之法律性質,決定其救濟途徑,誠屬不易,司法實務見解,

恐窒礙難行;聲明異議與訴願程序之功能相同,不服異議決定,應無庸再踐行訴願程序,即得提起行政訴訟,惟應參照訴願法規定,修正聲明異議之相關程序;對於執行行為不服,應明定得提起行政訴訟,惟考量執行程序貴在迅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另因法制不周全,有增訂義務人、第三人及參與分配異議之訴等相關規定之必要;義務人異議之訴與終止執行,均涉及實體之爭議,二者應予結合,始可發揮其應有之功效。以上,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以完整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之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