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甘興霸,磯貓人寫的 這是一本行政法選擇題(3版) 和周凌,周董的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法規類號北市26 04 2006 名稱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 ...也說明:法規位階:,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 政程序法第173 條第2 款,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讀享數位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鄭淵仲的 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2021),提出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地方稅、行政執行、強制執行、行政救濟、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 郭瑞坤所指導 陳雅純的 民眾對以房養老之接受程度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2021),提出因為有 以房養老、老年經濟安全、逆向抵押貸款、高齡化社會、住宅政策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程序法(民國104 年12 月30 日)則補充: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第12 條.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行政法選擇題(3版)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作者甘興霸,磯貓人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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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稅欠稅執行爭議類型及其救濟途徑之探討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作者鄭淵仲 這樣論述:

地方稅收入各地政府地方財政的主要來源,主要包括有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直接由各地方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管理,其中以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為主要稅目。然而近年來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將歲入預算的重責大任歸給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各地政府莫不致力於稅收的極大化。但地方稅大都為底冊稅,土地增值稅則為機會稅,欲靠稅務員的努力而提高稅收的空間不大,故欠稅清理即變得相對重要,而欠稅執行即為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的重要一環,亦是徵起欠稅的最有效手段。 但欠稅的執行,往往伴隨著對於人民財產的侵害,尤其是對義務人動產及不動產的查封拍賣,更是常常會造成義

務人與稅捐機關間,及義務人與執行機關即行政執行署間的利害衝突。雖依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租稅收入乃政府為適應人民公共需要,增進人民公共福祉所必須的必要之惡,但另一方面,人民的財產權亦受憲法第15條的明文保障。因此,當人民對於稅捐稽徵機關的核課有不服之處,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提起復查,對於復查仍不服其決定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而當欠稅移送至行政執行署執行時,若執行有違法之虞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提起聲明異議;若有不當之處,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是有侵害第三人之財產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上述救濟程序,均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依法可提起訴願及訴訟之權能。 本文將基於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立基下,配合作者實務上的核課及執行經驗,深入的探討實務上義務人在地方稅領域上,若遭遇稅捐機關的不當核課、不當移送、執行名義不合法或是對於行政執行署的不當執行時,甚或對於分配表之分配金額不服時,義務人所採取的相對應救濟措施,是否合理,抑或有改進的空間,學說上又有何建議。最後本文將藉由上述的研究,提出目前法令不足或矛盾之處,提出個人建議。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民眾對以房養老之接受程度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為了解決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第2款的問題,作者陳雅純 這樣論述:

「以房養老」是將房子抵押給銀行,經銀行鑑價、估算可以放貸的額度後,在設定的年限之內,每月發放一筆錢給申請人作為養老金。本研究目的在於瞭解高雄市60歲以上民眾對於以房養老之不同背景條件、認知、接受度與參與意願的影響因素,比較不同條件變項在以房養老參與的差異情形,並瞭解高雄市60歲以上民眾參與意願之關鍵之處。研究對象為建物買賣熱區前6名行政區之60歲以上市民,進行問卷調查。研究結果發現:高雄市60歲以上民眾之不同背景條件(學歷、婚姻狀況、子女數、不動產數、退休金領取方式及理財方式)對於以房養老之認知程度具有正向之影響;認知程度對接受度具有正向之影響;接受程度對參與意願具有正向之影響,也就是說參與

意願可透過增加認知來提升。研究結果可供相關單位在推動以房養老相關政策時的配套措施,亦建議作為推廣老年經濟策略及生活規劃之參考。最後,本研究亦提出以房養老政策提出五點建議如下:1、政府多加宣導,加強民眾以房養老的認知,並增加橫向聯繫管道服務。2、立法機關完善以房養老相關(民法、銀行、老人福利法)法令修正。 3、政府建立養老諮詢服務與申訴專責管道,提供老年人正確之資訊。4、銀行放寬不動產抵押物上限。5、高齡長者若有現金需求,可考慮利用不動產。以上供政府部門、銀行及高齡長者參考,期望幫助高雄市年老市民在經濟上新的發展模式,以及提昇養老機制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