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周凌,周董寫的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和呂晟的 互動式.行政法(高普考.三、四等特考.研究所.升等考.司法.鐵路.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適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法總論課程講授大綱也說明:法源之種類與位階; 行政法與憲法、刑法及民法(私法)間之關係; 行政法上法學方法論之簡介: ... 概念定義; 重要之行政處分類型; 行政處分之作成與生效; 行政處分之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志光教育科技所出版 。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經營與管理學系 曾錦達所指導 王日新的 政府採購法關於不良廠商認定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例 (2014),提出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行政程序、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處分瑕疵。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劉宗德所指導 黃逸芳的 稅捐補徵之合法性論議 (2013),提出因為有 課稅處分、稅捐補徵、信賴保護、核課期間、舉證責任、總額主義、爭點主義、正當法律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解答。

最後網站柒、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一則補充: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結果,超越法律授權之. 範圍而法律授權行政。 ... 原則,而有裁量瑕疵(參見47年判字第26號判例)。 ... 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問題,作者周凌,周董 這樣論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政府採購法關於不良廠商認定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例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問題,作者王日新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政府採購法關於不良廠商認定之相關事項。其要點包括:1.分析我國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制度相關規定、法律性質及其相關程序;2.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不良廠商實體構成要件;3.統整歸納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關機關作成不良廠商處分之瑕疵類型及其發生原因。本研究蒐集各高等行政法院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政府採購法正式施行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為止,所有有關不良廠商處分訴訟案之判決結果。再則以法律規定及法理、法院審判之實務見解為基礎,分別探討不良廠商之成立要件、構成事由,及其正當法律程序、救濟程序,並藉以檢視在各裁判案件中,機關所發生裁量瑕疵之態樣。本研究獲致下列結論:機關行使不良廠商裁處權過程所發生

之瑕疵,其原因可概分以下十類:1.機關進行裁處未注意裁處權時效規定;2.機關進行裁處之廠商行為無法律處罰明文規定;3.機關濫用權力掩飾疏失或圖利自己;4.機關未履行調查事實及證據之職責;5.機關處分依據之事實與法定要件不符;6.機關未依法令或契約規定履行催告義務;7.機關未盡定作人協力義務;8.機關未確遵法令規定要求廠商限期改善;9.機關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不符比例原則;10.機關辦理採購及裁處程序之其他行政疏失。本研究依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建議機關作成不良廠商處分之注意事項及其作業流程,以供各機關作成不良廠商處分之參考。

互動式.行政法(高普考.三、四等特考.研究所.升等考.司法.鐵路.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適用)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問題,作者呂晟 這樣論述:

  ◆互動式學習,有如名師在側   精心編輯白話式碎碎念視窗,及「行政法知識家」,輕鬆掌握重要觀念。   ◆精心嚴選試題,準確掌握趨勢   收錄近年熱門行政法國考試題,讓你精確掌握命題核心。   ◆白話說重點, 閱讀無障礙   章節內容背景完整白話說明,讓您閱讀行政法從此無障礙。 本書特色   ◆白話式碎碎念視窗,有如上課般身歷其境,輕鬆掌握重要觀念。   ◆精選近年試題,設有考題演練單元,讓您精確掌握命題核心。   ◆「行政法知識家」,幫您補充行政法等相關重要概念並整理常考爭點及較進階的學說、實務見解。   ◆重點釋字、實務見解、法規背景完整白話說明,讓您閱讀行政法從此無障礙。

 

稅捐補徵之合法性論議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瑕疵 種類的問題,作者黃逸芳 這樣論述: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稽徵機關對於應課徵之稅捐,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稽徵機關依法補徵稅捐,民眾常以補徵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而提出救濟。我國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德國行政程序法為藍本,並未考量稅法及課稅處分之特性。故本文亦探尋德國租稅通則對於違法課稅處分撤銷的處理模式,期發掘是否有可值得納入作為我國參考之處。從信賴保護之三項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觀之,就「信賴基礎」而言,學說發展已肯認:稅捐補徵處分,使得原課稅處分相對的具有授益性質,已有成為信賴基礎之可能性。至於「信賴表現」,目前我國稽徵及司法實務,仍多以

納稅義務人係被動消極接受課稅處分,而認為無積極之信賴表現。就「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由行政法院判決可知,納稅義務人難以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第3款之審查。最後,面臨公益私益之衡量,多數情形為私益必須退讓。德國租稅通則則是類型化的創設「非終局決定」與「終局決定」二大類課稅處分。前者因納稅義務人已充分預期課稅處分事後變更之可能,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後者之課稅處分有實質之存續力(即有信賴基礎),須有排除存續保障的情形,始得變更或廢棄原處分。至於經實地調查之課稅處分,更須有逃漏稅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始得廢棄或變更原處分。但基於稅捐具有大量行政、且課稅事實不僅複雜又常發生於納稅義務人之支配範圍,納

稅義務人如未盡協力義務,稽徵機關又常須在短間內,對大量之課稅事件,以有限之人力及物力,作成為數極多之課稅處分;在我國的稽徵實務上,何種情形合致德國租稅通則之終局性課稅處分,筆者認為應審慎考量稽徵現狀及實務可行,審慎訂定,非一定要全盤移植德國法制。此外,稅捐補徵之爭議,並非僅限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問題,尚應從核課期間、總額主義與爭點主義、舉證責任、正當法律程序等層面探究。我國稅捐稽徵法對核課期間不完成未設詳盡規定,為此,建議未來稅捐稽徵法應明文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之事由,以杜疑義。以往司法實務對於稅捐行政救濟係採爭點主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稅捐行政救濟已改採總額主義。改採總額主義非僅留待

行政救濟階段處理之問題,倘稽徵機關肯認到總額主義的施行,可使徵納雙方及早確定稅額,除維護納稅義務人之人權保障外,亦可減少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負面態度,稽徵機關於補徵稅捐時,應依據職權調查,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事項均加以注意,主動發現課稅處分除已提出的爭點外,是否尚有其他違法之事由,審慎完整斟酌,以確保課稅處分之合法性。至於總額主義對司法實務的衝擊,司法機關恐尚在調適中。期待司法機關能在保障民眾訴訟權益的前提下,探尋因應作法,以兼顧合理審理及職權調查負擔,有效迅速結案。課稅法定要件的該當乃課稅處分的合法性前提,課稅要件事實的闡明,稅捐稽徵機關應履行職權調查義務,負擔舉證責任。學者所提出「(1)

不履行協力義務時適用支配領域說(2)無協力義務或已履行協力義務適用規範理論(3)例外以法規之目的及憲法要求分配舉證責任」之三階段之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筆者認同在稅捐的核課以及補徵,亦可適用此一順序。時至今日,正當法律程序已是憲法之要求。參照釋字第610號及第615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大法官所提出的「保障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程序主體主觀參與可能性」、「保障程序主體客觀參與可能性」三個構面,筆者認為,由行政機關具有制度設計權責的角度而言,於考量保障人民程序參與權時,究應如何給予保障,參考前述三個構面建構模式,不失為具體可行之操作方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業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並已於106

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係「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而訂定,目前因實施時日尚短,尚須耐心觀察整體成效,適度調整修正實務作業。各稅捐稽徵機關應以利民、便民之人民善良管理人地位出發,致力於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