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要件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行政處分要件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童律師寫的 行政法(Ⅰ)學霸筆記書:行政程序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行政法法律問題】何謂「行政處分」?也說明:註二:訴願法第3 條:「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劉建宏所指導 蔡宜林的 論公務員內部管理措施之定性檢討與保障─以考績、調職、懲處、請假為例 (2014),提出行政處分要件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別權力關係、憲法第16條、正當法律程序、重大影響。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曾惠文的 從國際人權論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制度-以考績評定為中心 (2013),提出因為有 公務員保障制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特別權力關係、人權保障、憲法基本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處分要件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處分則補充:行政機關毋庸事先對該處分內容向法院起訴,即得以行政處分本. 身為執行名義,並由作成該處分之機關自為執行。 (四) 行政處分的要件事實效力(Tatbestandswirkung):. 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處分要件,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政法(Ⅰ)學霸筆記書:行政程序法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要件的問題,作者童律師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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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要件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人遺憾。

第一、 矯正署先前表示對胡案他們採取「從寬審核」標準;我提出法務部明文標準,質疑憑什麼從寬審核?邱太三竟然改口沒有「從寬審核」,根本說謊。

第二、 依法胡景彬必須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迄今法務部仍然無法解釋到底有何悛悔實據。事實上,胡景彬不僅從未認錯,事後還不斷爭執不該免除他法官職務。

第三、 即使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最形式的標準:「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胡景彬在2017年10月才第一次達到三分,結果在12月初要件根本還沒有滿足的時候,就先獲預先通知將在1月讓他假釋,這如果不是「先射箭再畫靶」、什麼是「先射箭再畫靶」!事後在1月2日一天之內,同時完成「監務委員會覆核通過12月分數」、「報請假釋」以及「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三道程序,就是為了火速釋放胡景彬!

第四、 面對這種根本事先就喬好的假釋,邱太三強辯說「只是讓他預先準備,可以提出假釋申請,因為申請假釋是他的權利」。問題是:矯正署今年年初才說:「依法受刑人沒有申請假釋的權利,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胡景彬也沒有提出申請」。法務部根本是自打臉!

此外,當初與胡景彬同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另兩位法官曾謀貴、朱樑,司法院在今年初將其移送監察院。然而,曾謀貴早在去年七月就已辦理退休,造成即使監察院彈劾,亦無從阻止其繼續領終身退休金。面對這個荒謬的結果,司法院必須說明去年為何讓曾謀貴這位問題嚴重的法官順利退休,也突顯現行《法官法》的立法缺漏,應該如同《公務員懲戒法》,增設「剝奪減少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論公務員內部管理措施之定性檢討與保障─以考績、調職、懲處、請假為例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要件的問題,作者蔡宜林 這樣論述:

雖大法官釋字第684 號作出後,出現特別權力關係下人民得否救濟純以憲法第16 條「權利侵害判準」而「廢棄重大影響」之說法,惟重大影響作為行政處分對外性之判準是否無從維持抑或僅須重新詮釋?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說理為何?目前實務認定懲處、考績評定、調職、請假否准等人事行政行為均定性為內部管理措施而非行政處分,有無檢討之空間?公務人員內部管理措施未有事前之程序保障,其權利保障是否足夠?本文以懲處、考績、調職、請假為例,探討其公務員有無權利侵害?並嘗試重新詮釋重大影響之範圍。

從國際人權論我國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制度-以考績評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要件的問題,作者曾惠文 這樣論述:

隨著人權理念與法治觀念之建立,公務員之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漸受重視,而有權利救濟途徑之開放與立法形式保障之發展。隨著二次大戰結束,民主國家憲政思潮強調基本人權保障,在此思潮衝擊下,特別權力關係理論,逐漸受到挑戰而修正,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漸受重視。自民國73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187號解釋公布,開啟了公務人員退休金案件得提起爭訟先例,使得公務人員權益救濟制度產生質變。為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促使政府重視公務人員權利保障,於民國85年分別完成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建立了我國公務人員專屬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