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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種類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璇、張靜、黃弘、王平寫的 專利行政救濟法規(上)-行政程序法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2021下半年广东韶关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招聘专业技术人员7人公告也說明:(1)受行政开除处分未满五年或其它行政处分正在处分期内的;. (2)近两年内,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王服清所指導 蔡宗玹的 論專利授予效力與訴訟類型之研究 (2015),提出行政處分種類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專利舉發、訴願、課予義務訴訟、確認之訴、撤銷之訴。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許文懷的 確認處分之研究-以行政法律關係具體化與行政訴訟類型為探討核心 (2012),提出因為有 確認處分、形成處分、規制、行政法律關係、行政訴訟類型、公用地役關係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處分種類的解答。

最後網站行政處分種類 - UMJJ則補充:行政處分種類. 依其區分之標準, 生效的時點),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以便加以警惕,事實行為範圍甚廣,開除行政處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處分種類,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專利行政救濟法規(上)-行政程序法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種類的問題,作者王璇、張靜、黃弘、王平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自民國97年起智慧財產法院上路後,我國專利行政爭訟制度從此有了開天闢地的大改變。102年專利師考試改制將原先「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改為「專利行政救濟」,並加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後,一時間幾乎難以尋得足以因應此種需要之參考書。故本書特別會集四位各自具有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作者,分別就行政法總論與專利行政法規各論詳加論述,並附具實務見解與歷屆考題。必使讀者以最快速度建立實力,將分數在最短時間內手到擒來。

行政處分種類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去年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確立同性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公投提案,引發強烈抗議與高度質疑。面對如此重大的人權保障議題,中選會為何不聲請釋憲?

2.中選會初審通過的公投提案之一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這是屬於何種類型的公投?該當《公投法》第2項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嗎?

3.針對中選會初審通過反對同性婚姻提案之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論專利授予效力與訴訟類型之研究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種類的問題,作者蔡宗玹 這樣論述:

專利審查過程中,原則上當事人若受有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即可依法進入行政救濟程序,因專利之准駁係源自專利專責機關,故須先履行行政體系內的救濟程序,即再審查及訴願先行程序,其後,若仍不服裁決,即可逕行提起訴訟。然國內傳統對於專利有效性審理採用行政舉發與專利無效訴訟雙軌運行之公、私法二元制,於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後,因其案件之特殊專業性,歸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其相對應之訴訟類型適格,仍頗有爭議。因專利之授予係為一行政處分,故對於訴訟有爭議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未規定者,當然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故對行政訴訟類型之區別適用,將直接影響到訴訟當事人訴之利益,不可不察,然試就區分專利訴訟實務所遭遇之

訴訟類型,就其適用標的進行逐一論證,並嘗試提供分析意見,本文係就實體法上之專利授予效力所衍生之不利益行政處分所得提起對應之訴訟類型做一探討。

確認處分之研究-以行政法律關係具體化與行政訴訟類型為探討核心

為了解決行政處分種類的問題,作者許文懷 這樣論述:

德國法制關於行政處分之定義,設有「規制」之要件。學說上有認規制係「設定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表示」外,亦有從規制之功能面切入,主張規制乃「對個案法律狀態所為之拘束性具體化」,即在抽象法規範與具體個案間,行政機關經由規制,具體化抽象法規範,將此等規定拘束性地適用於具體個案,賦予其法律上評價。確認處分雖未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係,惟其針對具體個案之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上重要事實判斷存在與否,將個案事實涵攝至抽象法規範,產生法律上拘束性,仍具有規制之性質。從行政法律關係之角度而言,下命、形成及確認處分,因「行政法規範類型」之不同,而有各自之規制內容。確認處分所規制之行政法律關係,原則

上係已存在之法律狀態,包含依據法律「直接」成立之行政法律關係,透過確認處分將此不明確之行政法律關係具體化。關於確認處分之行政訴訟類型,基於原處分所生之拘束性,以及確認處分所規制之對象主要為行政法律關係,當事人應針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並同時請求法院確認系爭行政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在訴訟經濟及判決效力面向,最能滿足當事人之需求。回歸我國法上公用地役關係,公用地役關係於個案事實符合習慣法之要件時即成立,行政機關認定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與否之法律性質,應為確認處分。當事人如對行政機關之認定不服,其訴訟類型應為撤銷訴訟與法律關係確認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