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程貫寫的 勞動與勞動法:黃程貫教授論文集 和葉啟洲的 保險法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終止契約申請書 - 合作金庫人壽也說明:(2) 違反告知義務解除保險契約的除斥期間及健康險的等待期,都要從投保新契約之日起重新計算,再投保健康險之等待期重. 新計算期間,倘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恐將無法獲得理賠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元照所出版 。

朝陽科技大學 幼兒保育系 蘇秀枝所指導 舒紀恂的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2021),提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葉宗裕的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大量招募、試用期間、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勞僱契約、勞基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解答。

最後網站委任契約(桂齊恒法律所所長) (2019/05/28)則補充:又代理必有其原因事實,其中以契約行為成立者,主要即為委任契約,故亦有 ... 又本條僅於法定事由消滅時有其適用,若因一方當事人解除或終止而消滅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勞動與勞動法:黃程貫教授論文集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問題,作者黃程貫 這樣論述:

  1988~2021,黃程貫教授教學研究生涯,聚焦於勞動法,匯集最具代表性之20餘篇深度論文,對臺灣勞動生活之許多重大議題,在各該當下,獻予臺灣法界學界深刻之學理分析,不論國內學說、行政暨司法實務,甚而立法,均有其深遠影響之軌跡。

由六件司法判決探討教保員在安親班職場可能遭遇之勞資爭議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問題,作者舒紀恂 這樣論述:

有鑑於安親班勞動契約之相關問題層出不窮,為釐清雙方之權利與義務,因此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之判決書,篩選出六個與安親班老師相關之勞資爭議判決進行分析,藉以幫助有興趣想投入此工作的安親班經營者及教保員,對相關規範有進一步瞭解,以改善安親班職場勞資關係。研究目的有:一、 透過司法判決書,描述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二、 透過司法判決書了解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三、 分析安親班勞資爭議之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研究結果有:一、 本研究發現有發生勞資爭議之安親班職場情況中,多數業者是以文理短期補習班立案;老師的職務以指導學生作業,輔導加強課業及協助家長照顧學生為主;六個個案中,三

個有簽任職合約書;安親班老師的工作年資介於一個月至十年不等;每個安親班工作時間都稍有差別;老師工作內容包括到校接回學生、指導檢查功課、準備點心、環境整理等;安親班老師薪資介於兩萬三到兩萬九間;招收兒童年齡以6至12歲為主。二、 本研究安親班勞資爭議之類型大致多為薪資、退休金、資遣費、加班費、片面終止僱傭契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給付違約金、特休假、失業給付、獎金等案件。三、 裁判結果、原因與建議1. 請求給付薪資:雇主應依規定主動清償薪資,老師勝訴。2. 請求給付資遣費:雇主擅自改變工作型態,逼迫老師離職,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老師勝訴。3. 請求給付加班費:老師加班應提出申請經過審核

許可始得申請加班,未經同意自行加班並無法申請加班費,老師敗訴。4. 確認僱傭關係:機構謊稱業務縮編、老師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僱傭關係仍存在,雇主敗訴,須給付老師薪資。5. 給付違約金:雇主並未因老師提前離職而有具體損失,補習班並無人才培訓損失,無法申請離職違約金,雇主敗訴。6. 請求損害賠償:特休假為法定必須給與,雇主未依法給老師休假,判決結果雇主敗訴。 本研究建議勞資雙方均應依勞基法行事,以避免勞資糾紛。雇主不應積欠工資、高薪低報勞工退休金、任意更改工作性質逼迫員工離職,任意請求違約金,解雇員工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員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不應任

意曠職,離職也應依法事先告知雇主。關鍵詞:安親班、課後照顧人員、勞資爭議

保險法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問題,作者葉啟洲 這樣論述:

  .本次改版將部分章節架構調整為更接近保險法的理論體系,增訂損害保險法總論一章,同時補充最新的司法實務見解。再者,金管會預告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可能在近期內完成修法,所以也納入書中予以適當說明與評釋。   .案例性的教學法,對於學習極具啟發性,輔以相關學理的介紹和實務判決的印證,對於學習效果有極大的幫助。   .本書之撰寫係以法律系學生及實務工作者為主要對象,除講述保險契約法之基本原理之外,更蒐集整理相關案例及判決見解,俾便讀者得以掌握保險法學理在實際案例上的運用成果。   .部分法律爭議係源自現行保險法立法上的缺失,本書提出修正方向或具體條文之建議。   .討論的範圍,包含保險法及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案例選擇,多以國內實際發生案例為主,部分案例則基於說明上的便利而將實際案例予以簡化或改寫。   .本書整理大量保險法判決見解,除可作為法律系學生的學習素材外,也適合作為實務工作者處理保險案例的輔助工具。 作者簡介 葉啟洲   現職   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   臺北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學歷   輔仁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候選人   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六版序 初版序 使用說明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緒論 壹、保險法的性質/3 貳、保險之概念與分類/12 第二章保險契約之性質 壹、雙務契約/44 貳、不要式契約、諾成契約/45 參、最大善意契約/53 肆、附合契約/59 第三章保險利益 壹、意義/94 貳、功能(作用)/95 參、學說發展/96 肆、適用範圍/101 伍、分類/102 陸、存在對象/113 柒、存在時點/116 捌、變動/118 第四章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輔助人 壹、保險契約當事人/122 貳、保險契約的關係人/124 參、保險輔助人/139 第五章要保人之義務 壹、給付保險費/153 貳、告知義務/174 參、危險增加及通知義務/216 肆、危險發生之通知義

務/230 伍、救助義務/238 陸、約定行為義務(特約條款)/238 柒、協力義務/245 第六章保險人之義務 壹、危險承擔/250 貳、負擔必要費用/280   第二編損害保險 第七章損害保險總論 壹、概說/284 貳、利得禁止原則的規範/285 參、與保險價額有關的規範/305 肆、救助義務與救助費用償還的規範/315 伍、調查與證明損失之費用負擔的規範/321 第八章保險代位 壹、立法理由/325 貳、要件/327 參、效力/335 肆、再保險與保險代位/344 第九章複保險與保險競合 壹、複保險/353 貳、保險競合/367 第十章火災保險 壹、概說/373 貳、種類/374 參、承

保之危險/375 肆、保險損害/379 伍、契約之履行與終止/382 陸、其他險種之準用/386 第十一章責任保險 壹、概說/392 貳、一般責任保險/394 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14 第十二章保證保險 壹、概說/468 貳、誠實保證保險/470 參、確實保證保險/483 肆、保證保險與保險代位/485   第三編人身保險 第十三章人壽保險 壹、概說/490 貳、人壽保險之種類/491 參、道德危險之防止/492 肆、契約效力的特別規定/512 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權益保障/521 第十四章其他人身保險 壹、健康保險/529 貳、傷害保險/540 參、年金保險/579   索引/583 附

錄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589 主要參考書籍/613   六版序   本書第五版出版之後,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的修正,僅有增訂保險法第16條之1,以及將原第107條第3~4項作文字修正後改列為第107條之1,除此之外,並無重大修正。不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8年12月預告的保險法修正草案,關於契約法部分的修正條文數不少,為協助讀者瞭解修正草案內容,本次改版除了把修正草案條文列為附錄之外,也在相關章節的正文或註腳當中補充修正草案內容以及簡要評釋,以便讀者瞭解修正草案對於原有規範狀況的差別。尤其是要保人契約撤銷權的法制化以及其與保險契約條款審閱期規定的關係,值得吾人持續關注。

  再者,本版次仍持續補充並更新司法實務上在保險契約法的最新發展。其中關於債務人所投保的人壽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否為其責任財產?得否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此類爭議案件數量眾多,法院見解原本甚為分歧,本書則始終採取肯定見解。在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9號提案作成研討意見並採取否定見解之後,下級審的多數見解顯然有受到該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的影響。最高法院雖有採取肯定見解的傾向,但尚未正面表示意見。本次改版乃補充最新相關實務見解,持續追蹤此一問題的最新動態。   本版次將原書名中的「實例研習」刪除,簡化為「保險法」,主要是因為經過十年來的改版修正,本書內容與體例已經往教科書的方向趨

近。書名的更改也意味著,作者期許將本書的定位,從學習保險法的補充資料,慢慢轉型至可作為教材之用。雖然距離目標仍遠,但唯有提高寫作目標,才能鞭策自己進步。本書諸多不足與謬誤,有賴各界專家不吝指正。 葉啟洲 謹序 2019年1月,於臺北木柵

勞雇契約中試用期制度之研究-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差別的問題,作者葉宗裕 這樣論述:

我國雇主在選任或招聘員工階段,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大多數皆有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來規範一定的時間來做為試用期的觀察。並以試用期的約定來觀察受雇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做為試用期過後,是否可轉認為正式員工。些許雇主在人力招聘網站上以高於社會上職務常態的薪資水準來大量吸引求職人士,並以試用時間是否符合公司要求且經考試合格後轉任正式員工。因我國針對勞工試用期並無明確規範,但根據我國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第三條說明中「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但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勞動部認為勞資雙方可自行認定試用期契約。在此,許多雇主藉以高於常態的正式員工薪資,大量招募員工並以試用期觀察為由,用以我國最低薪資作為試用期間的薪資。在試用期結束前向員工提出不適任作為理由大量解雇、或以須延長試用期繼續以試用期最低薪資任用藉此壓榨勞工後讓勞工自動離職。且以契約為由並未依勞基法第十一預告程序給予解雇,與未給付資遣費。雇主任意在試用期中以不適任的方式大量解僱勞工,再以相同的模式大量招募新勞工接替原工作。此行為終會引發勞資雙方的爭議。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勞動基準法中皆有相關規定的保護勞工做法。本論文首先以試用期間契約制度做法理的探討,並以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為中心做為整體架構;而有關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作為論述,勞工在任聘、解僱、職業傷害等,資方未遵守勞基法以至於所提供的勞動權益受損下,勞工必須爭取的權益之規範著手。最後於建議與結論中提出我國在將來對於試用期間遭大量解雇時相關立法之建議,以促進我國勞工就業時保護機制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