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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商务英语:今日热词——滞留- 财富中文网也說明:1.滞留. 2. 滞留费. 英文释义. 1. (noun) The state of cargo kept on a ship or vehicle which is delayed beyond its scheduled time of departure.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時英 和光現出版所出版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統計學研究所 彭南夫所指導 陳雲芃的 以排隊理論模擬船舶進出港 (2021),提出貨物滯留英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船舶進出港、排隊理論、基隆港、M/M/n、M/G/n。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羅俊瑋所指導 馮善詮的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船舶、扣押、拍賣、強制執行、對人訴訟、對物訴訟、海事請求、北京草案、海事優先權、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貨物滯留英文的解答。

最後網站常用貨運名詞中英對照表則補充:CFS = 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集裝箱貨物集散站. CFS cargo, 散收裝箱貨物. CFS/CFS, 收散裝箱/ 拆箱散交. CFS/CY, 收散裝箱/ 整箱交 ... Demurrage, 滯留費.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貨物滯留英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到彼岸賞月:金剛經的智慧

為了解決貨物滯留英文的問題,作者潘麟 這樣論述:

  佛家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佛教、佛法、佛學。佛教是一個信仰體系;佛法是經由系列的身心修行而達到開顯本有智慧以實現生命之究竟覺醒與人生之終極關懷的生命科學(生命科學由生命哲學與生命實踐學組成。佛法既含有高深的生命哲學,也擁有豐富的生命實踐體系);佛學是關於佛教和佛法的學術性研究。此三者,在性質上存在著根本差異:   任何一個宗教,皆由教主、教民、教義和教團這四個基本要素構成。佛教作為一個宗教,同樣也是如此。   教主:在佛教中最大的教主,當然是佛教創立人釋迦牟尼,其次是菩薩,再其次則是歷代佛教各教派中的高僧們。在教民心目中,這些教主們最大的特色就是他們無一例外地擁有著超

自然的神力。教民們志不在理解佛陀及歷代高僧們的教導之真義,只是一味地把佛菩薩們無限地神化,將佛菩薩視作無所不能的神靈、無所不能的救世主,看成一種至高無上的超自然力量(The power of super nature)而加以信仰和膜拜,以期達到禳災、延壽、祛病、增福等目的。   教民:教民作為某一宗教的信仰主體,是任何一個宗教得以存在與延續的基礎。教民之所以是教民,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堅定地信仰教主與神靈所擁有的超自然力量,從而將教主與神靈們視為救世主,給予信仰和膜拜。同時也將這種超自然的力量與自己的禳災、延壽、祛病、增福等緊密地聯繫起來。包括佛教徒在內的任何宗教信徒,都具有兩個主要特色:  

 其一是甘當神奴。教民們匍匐在教主和神靈的腳下,不敢心生「僭越」之想。其中最不敢想像的,就是與崇拜對象並肩而坐。故而,在幾乎所有的信眾那裡,你說讓他成佛會嚇破他的膽子。釋迦牟尼是佛——假若我成佛了,不就和釋迦牟尼並肩而坐了?那是萬萬不可以的!於是便永遠地把自己匍匐在崇拜對象的腳下,永遠不敢生起齊肩之念。   不只是佛教徒如此,天主教徒等其他教徒也是如此。你說讓我和上帝齊肩而坐,對很多基督教徒而言,是不敢想像的。怎麼敢和上帝稱兄道弟呢?那是萬萬不可以的。永遠匍匐在上帝的腳下,當上帝或其他神靈的一個順民,當上帝或其他神靈的一只羔羊,這是所有宗教的一個共性。不敢與崇拜對象齊肩而坐,只願意(不管這個

願意,是主動願意還是被動願意)匍匐在被崇拜對象的腳下,甘當神奴。這是作為一名教徒的基本特徵。   其次是非理性傾向。由於教徒接受了大量的神話、傳說,正常的理性認知就會被非理性思維所取代,被強烈的信仰式情感所取代。如此久之,則出現教徒所獨有的特徵:越來越非理性化和情緒化,越來越非邏輯化和神秘化,也越來越脫離正常的生活與人生之真實體驗,而形成一個獨有的群體——教徒團體。   教義:任何一個宗教教義都是圍繞著神靈構建起來的一個越來越複雜的信仰體系,佛教作為一個信仰體系亦復如是。佛教在創立之初,就向它之前的印度各宗教(如婆羅門教)繼承了很多神靈(如大梵天神、天龍八部、羅刹女、大力鬼、山神、風神、火

神等等),供佛教徒們信仰和膜拜,還有一些神靈(如四大天王、各大小魔王、各類空行母、各類護法神、各類佛菩薩之化身如二十一度母等等)是佛教自己獨立創造出來的。圍繞著這些鬼神,佛教中存在著難以盡數的神話、傳說、故事、詩歌等,構成了豐富博大的佛教教義。   佛教教義經過數千年的發展,形成了一個非常完整的信仰理論體系,其鬼神譜系包含有高級神(如恒河沙數之佛——釋迦牟尼佛、阿彌陀佛等)、中級神(菩薩、羅漢及其種種之化身)、低級神(天龍八部、山嶽神、土地神等等)及業力論、因果論、護佑論等相關的教義與學說,構成了一個迄今為止可能是世界上最為錯綜複雜的宗教信仰體系,最為錯綜複雜的神靈譜系。   教團:宗教的

另一個主體,即教團組織。教團組織由宗教教職制度與宗教活動場所(如基督教的牧師與教堂,佛教的僧伽與寺廟等)構成,它代表著宗教信仰體系的機構化、社會化和實體化。教團一方面為宗教儀式和宗教信仰提供了實現空間;另一方面對其教義的生存與延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從構成一個宗教必須具備的四個基本要素來看,佛教無疑是一個真正的宗教流派,而且還是一個高度成熟化、高度系統化的宗教教派。而宗教的制度化,被認為與政治獨裁化、經濟壟斷化、藝術功利化一起,構成了人類各種罪惡與腐敗最主要、最持久的源泉與溫床。

以排隊理論模擬船舶進出港

為了解決貨物滯留英文的問題,作者陳雲芃 這樣論述:

現今國際貨物的運送大部分都是仰賴海上運輸,因此港口在各國間的經濟貿易中也就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中,除了散雜貨與貨櫃的運輸,郵輪的發展也持續擴大,從而使港口也開始發展觀光產業。並且港口也漸漸地增建了許多種類的碼頭,如散雜貨碼頭、貨櫃碼頭、客運碼頭等,配合不同種類的船舶停靠作業,這些船舶進出港的流程影響著港口的經濟。本研究以基隆港為例利用排隊理論建立了一個港口模型,只需輸入船舶數量及服務時間等參數,就可以預測船舶在港的滯留時間,以達到最好的規劃,或是以此模型為基礎,推廣到其他類似應用上。

絕望工廠 日本:外國留學生與實習生的「現代奴工」實錄

為了解決貨物滯留英文的問題,作者出井康博(YasuhiroIdei) 這樣論述:

日本年輕人都不想做的苦勞, 由一群外籍留學生、實習生來扛, 他們超時打工、失蹤、過勞死、集體犯罪…… 「當代奴工制度」,就在我們都最熟悉的日本上演── 日本,還是那個用來實現夢想的國家嗎?   「你知道什麼時候送報紙最開心嗎?下雪天。越南沒有雪,我常常摔車,只好徒步送報,附近住戶看不下去,過來幫我。只有在這種時候,我覺得日本好溫暖……」(越南送報生)   現代版「蟹工船」──以「假留學」「假實習」之名,行「真奴工」之實!   和臺灣一樣,日本社會正面臨人手不足的問題。工廠作業員、送報員、農家、鋼筋工……這些亟需體力勞動的工作,日本年輕人也不想做。於是政府把腦筋動到開發中國家,積極放寬

留學簽證、招募實習生。   留學代辦中心、人力派遣機構、日語學校、技職學校、一般大學、公司行號……紛紛看準了這個「商機」──   「去日本留學可以邊打工,月入20萬~30萬日圓!」   「去日本實習,可以學到TOYOTA汽車尖端技術!」   越南、尼泊爾、緬甸、柬埔寨的人民,不惜負債,賭上一切,就是要來日本賺錢、學習專業。然而,等著他們的不是天堂,而是一座「絕望工廠」──   ●留學生不知道,不超時工作、身兼N份打工,就繳不出學費、生活費……   ●實習生不知道,交到他們手上的薪水,已經被朝野合力剝了多少層,僅剩日本人的一半……   日本舉國上下一起當「黑心企業」!這些外國留學生、實習

生被吃乾抹淨,開始厭世、反日,終究淪為非法外勞、犯下偷竊罪。   就像中國經濟成長,已經不再嚮往日本一樣……當開發中國家和日本的經濟差距日漸縮小,還會有「奴工」自願來做連日本人都不屑做的工作嗎?日本還能從哪裡僱來外籍勞工呢?   最後真正被拋棄的,其實不就是日本嗎? 名人推薦   ★中古小姐│作家   ★老侯│作家   ★陳燕麗│中央廣播電臺越南語節目主持人‧記者   ★野島剛│作家、資深媒體人   ★張烽益│臺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血淚推薦!(依姓名筆畫順序)  

船舶強制執行之研究

為了解決貨物滯留英文的問題,作者馮善詮 這樣論述:

船舶本質上為動產,但因造價高昂、體積龐大、須經登記,因而具有不動產性格。在商業使用中係作為運送工具,常於世界各港口間移動,當面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船舶之使用受到限制,影響船舶所有人、相關權利人及旅客、貨物所有人利害甚鉅。基此,國際海事會議、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暨發展委員會,權衡各方利益積極制定國際海事公約,維護海上秩序。各國亦因應國情需求訂定船舶執行特別法規,以作為船舶執行之依據。我國強制執行法雖定有船舶執行章節,但多數準用不動產執行程序,產生諸多與船舶特性不相符合之情形。在查封階段,須耗費過多時間確認船舶所有人及使用人,影響執行時效,且無再次扣押制度之設

計。於拍賣階段,除現行船舶鑑價方式不合適、無法展示船舶及拍賣公告期間過短外,更無防堵惡意競買之機制,與欠缺國外應買者友善獲悉拍賣訊息之管道。復因船舶權利人權利之行使與失權效果規定有所不足,致生船舶權利於拍定後是否消滅之疑義。不僅如此,因海商法與強制執行法,於不同時間、參考不同國際公約進行修正,導致海事優先權之行使與船舶假扣押相互矛盾、牴觸之情形。基此,船舶執行法制有檢討之必要。是本文參考歷次船舶扣押公約、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公約之規定,與英、美等航運國家之法制與司法實務見解,及集海事訴訟、船舶執行大成之中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相關規定,提出我國宜兼採對物訴訟制度以克服執行困境、建構再次扣押船舶制度

、船舶拍賣程序應以船舶特性為制定考量、執行方法應與時俱進等建議,期可供日後法律修正暨實務運作之參考。另正在討論之北京草案,係處理船舶司法出售後,國際間是否承認其效力之問題,雖屬草案階段,但仍值得關注,我國應對之亦應有提前佈局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