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吸金案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地圖、推薦、景點和餐廳等資訊懶人包

違法吸金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戴銘昇寫的 證券交易法物語(二)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印股票換鈔票10公司違法吸金18億 - 公視新聞網也說明:印股票換鈔票10公司違法吸金18億 ... 在全台吸金,騙投資人購買公司未來將上市上櫃的股票,從中獲取不法所得。 ... 台灣首見本土猴痘案例猴痘是什麼?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楊雲驊所指導 林淑芬的 法人刑事利得沒收之預防 - 以法令遵循制度為中心 (2020),提出違法吸金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人犯罪、法人刑事責任、法人利得沒收、刑事法遵、法令遵循、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法遵智能科技。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陳櫻琴所指導 劉新邦的 金融科技發展下違法吸金犯罪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違法吸金、違法多層次傳銷、違反銀行法、詐券詐欺、P2P線上借貸、群眾募資、ICO詐騙的重點而找出了 違法吸金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銀行法第一二五條犯罪所得之爭議問題研究則補充:... 一方面係因為筆者觀察到司法實務上關於違法吸金之案例,所涉犯罪所得龐大, ... 因此,就銀行法違法吸金之犯罪所得計算爭議,實質上攸關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之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違法吸金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物語(二)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案例的問題,作者戴銘昇 這樣論述:

  資本市場是一個國家之經濟櫥窗,而規範此一市場之遊戲規則即係證券交易法,其良莠與廣大投資人之權益及社會經濟發展休戚相關,因此本書收錄作者自任教以來所撰寫之證券交易法領域相關文章,便於研究證券交易法之先進、同道及有志學習本學科之學子使用。對於作者而言,每一篇文章就像是在闡述一則故事一般,故本論文集定名為「證券交易法物語」。第二冊收錄文章13篇,其中6篇為尚未對外正式發表之文章。  

違法吸金案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1.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洩密案,以「檢察一體原則包括總統」卸責,江惠民被提名人認同這種說法嗎?可否承諾擔任檢察總長後,不會再發生相同事件?

2.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洩密案一審遭判刑,卻趕緊申請退休,以保住高額退休俸,引起社會譁然。江惠民被提名人認為這種結果是否有改革必要?

3.針對司法改革,江惠民被提名人曾表示應該讓有辦案經驗的檢察官從二審回到一審辦案。然而,自法務部趁著假期發布「萬年二審」改革方案後,江惠民被提名人卻改變立場。

4.法務部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被我揭露是灌水業績的假改革,連監察委員都看不下去。江惠民被提名人認為是否有改革必要?針對蕭明岳冤獄案,擔任檢察總長後要採取什麼作為?

5.法務部2017年貪瀆定罪率創新低,打臉行政院施政計畫中要「提升貪瀆定罪率」主張。此外,以游淮銀違法吸金案為例,刑度長達14年6個月,實際上只關6年,這樣可以說是有改革決心嗎?

法人刑事利得沒收之預防 - 以法令遵循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案例的問題,作者林淑芬 這樣論述:

  從大統長基的案件了解法人不法利得沒能被沒收的不正義,以及最近的康友案、博達案這些瞞天過海的不法行為,法人犯罪的破壞力和法遵預防的重要性日益突顯。法人犯罪的問題層出不窮,有罪則便應有處罰,有不法利得就應剝奪!為了實現刑法精神,本文以「法人刑事利得沒收的預防」為題,並「以法令遵循制度為核心」,透過文獻分析法和實務案例硏討與模擬,就法人刑事責任、法人做為沒收主體與沒收程序審查、法令遵循的預防機制三大命題探討如何預防法人犯罪和利得沒收的發生。   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可區分為決策者不法和員工不法兩種狀況:決策者的不法行為,不管故意還是過失,在法人的直接連結之下,法人皆應負其責。員工的故意不法,法

人應負監督責任,在僱用人責任的間接連結下,仍應負其責。然員工的過失行為,法人若已盡注意義務予以防免,就有機會成為阻卻責任事由,可以免責。  各國學說上雖然朝向肯定法人刑事責任的方向,但實務上當法人利得沒收卻多以第三人沒收為之。以法人應負刑事責任觀之,法人應可為犯罪行為人適格,特別是故意者,應以一般沒收為原則。另,在刑罰上可考量民法、刑法、行政罰法的結合,讓裁罰更多樣性,讓不法利得沒收範圍從寬認定、從嚴處分。  運用法令遵循體制來預防犯罪與預防沒收者,乃運用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內部控制三大主軸。透過業務、法遵、與稽核等三道防線,落實合規執行。其中,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需要一個透明即時且系統性的資

訊系統與通報制度,以及決策者積極監督注意。但法遵和內控並非萬靈丹,除了內部常規機制之外,還需要例外處理的吹哨者機制,以及外部市場的經營規則和外部稽核、以及主管機關來形成第四道防線。  法令遵循機制除了制度規劃與人員執行之外,為求效率和效能,法遵數位智能科技的應用也愈來愈普遍,且科技的特性還可為公司治理留下軌跡,成為注意義務履行的佐證與阻卻法人責任的有利參考,法遵智能科技誠然為未來法人犯罪與利得沒收預防之一大利器。  隨著法人犯罪的案件越來越多、手法越來越複雜,本文依法人犯罪手法對於法人財務利益的影響,將法人犯罪區分為收入提升型、成本降低型、逃漏稅捐型、不實財報型四大類型。這四大類型也反映出來,

不論是直接的收入增加,或是原料成本、製造成本、稅負成本的節省,任何形式的利益,只要是經濟上可衡量者,皆為不法利得的範圍。  法人利得沒收的處分卻還是相當有限,本文為求提高可應用性,就法人不法行為成立的案件,以實際案例模擬利得沒收的審查程序,以及探討法遵制度的重點、說明法遵制度如何可以發揮防止的效果,冀能從中學習,並開啟未來的研究方向,並且希望得以投石問路,激起法人刑事利得沒收與刑事法遵的漣漪,對以法遵制度為中心來達成法人刑事利得沒收的預防,發揮最大的效果。

金融科技發展下違法吸金犯罪之研究

為了解決違法吸金案例的問題,作者劉新邦 這樣論述:

詐欺罪、違反銀行法第125條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等違法吸金犯罪,均為實務上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而經濟犯罪對國家整體經濟及金融秩序造成之危害既廣且深,與內線交易、掏空公司資產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相較,違法吸金犯罪之影響不僅在於金額龐大,且受害人數眾多,並常為社會之中低產階級,因而引發不少社會問題。臺灣於1980年最早出現鴻源集團等地下投資公司,違法吸金近新臺幣962億元,且當時大多係退休軍公教人員及一般市井小民將畢生積蓄投入,致造成極大的社會動盪。網路的發達,使金融體系的服務開始朝向數位化發展,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金融體系若非崩解便係轉型,倖存之金融機構對資本的要求必須提高、對

客戶之放款審核也更趨嚴格,嚴重影響中小企業和個人對資金之需求,因此包含P2P線上借貸平台、群眾募資、加密貨幣及ICO等創新金融科技即應運而生,並風行於全球各地,而不法分子遂開始利用金融科技作為媒介違法吸金,令為數不少之高知識分子亦遭誘惑加入而成為受害者。由於違法吸金手法極為多樣化,或假藉多層次傳銷為名,並未有實際商品銷售,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涉嫌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以借款、投資等為名,固定給予顯不相當高利之違反銀行法案件;亦有「假投資、真吸金」,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吸引他人參與投資,實際上卻將吸收資金納為個人所有而涉嫌詐欺之案件。近來,隨著金融科

技的發展,利用金融科技之新興違法吸金案件不斷出現,舉例而言,2019年出現「IRS國際儲備集團」以加密貨幣比特幣違法吸金15億元。以上各類吸金案件,有時只違反單一的刑事法律;有時同時違反不同法律而產生法律競合的問題;有時看似同時違反不同法律,但在實務上認定並無法律競合問題,而只違反單一刑事法律。由於適用不同法律其刑責輕重不一,則如何適用法律顯得相當重要;此外,在金融科技發展下,部分國家針對金融科技之發展,已訂立專法或命令規範;部分國家則完全未予規範,則在不同國際法制因應下,是否得以因應金融科技所衍生之新興吸金犯罪,亦為值得研究之課題。